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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十年之路:11名贪腐高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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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6: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腐十年“三清”之路
  对于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中央专门发文制约
  反腐是十八大期间最引人瞩目的字眼之一。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理念更被各界认定为未来反腐标杆。
  多位参会代表也对反腐做出积极表态。11月9日十八大上海代表团对媒体开放时,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特别提到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我夫人已经退了,裸退,没有任何职务,没有任何的兼职。我的孩子是自己谋自己的职业,在那苦苦地奋争,我告诉他一条:你不许在上海,跟上海的单位,我管的、我们管辖范围的一些单位打交道,你不要跟上海的官员接触。”
  除了自我监督,俞正声强调反腐还是要靠制度建设,目前上海已经明确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制度。
  “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中央已经有明确规定,广东也在试点,我们会继续探索。”11月11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媒体说。
  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十八大以后第二轮五年反腐规划即将开始。“新的反腐规划,将会延续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对于未来反腐败工作的走向,2012年8月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的腐败问题正处于从有所遏制向全面遏制转变的重要阶段、从易发多发期向稳定可控期转变的关键阶段,“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肃查办腐败案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样本反映反腐的决心和力度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直强调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只要搞腐败就坚决查处,绝不手软。”11月7日十八大新闻发言人蔡名照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对薄熙来、刘志军等人问题的查处,就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高级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一直是反腐链条上关键一环。“党员干部不管地位有多高、级别有多大,原来威望有多高,只要涉及腐败,就坚决会被惩处,这是一直贯穿在我们党反腐败的历程之中的,这些年来相继落马的官员一再表明了党和政府的决心。”林说。
  中纪委在十七大上的工作报告中曾提及一组数据:“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查处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
  李雪勤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曾提到当前反腐工作中最突出的三个问题,“一是领导职务高的案件多;二是案件涉及金额数量大;三是查处案件中的‘一把手’多。”这三个特点在高官贪腐样本中有明显体现。
  经本刊梳理发现,2002年至今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贪腐高官分别有11人、27人,此样本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十年党和政府对于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被判处死缓的27名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2003年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兼党组书记张秀发,受贿347万元;最多的是2006年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贪污、受贿及来源不明的数额共达4434.4万元。
  被判处死刑的11名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2007年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受贿及来源不明的数额共279万元,最多的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达1.98亿元。
  金额仅是判处重刑的一个影响因素。2010年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以罪款2959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但与陈绍基同样是省部级别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以罪款649万余元于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法律界分析,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更多来自该案引发的民愤和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
  同样因数额之外的其他因素被判处死刑的还有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其受贿金额为517.1万元,但其存有索贿行为且毫无悔罪表现,另有4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还阻挠司法部门对他的查处,于2003年被判死刑。
  而陈绍基虽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他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因素在诸多死缓判例中有所体现。
  除了自身受到重惩,一些高官贪腐落马,也牵出窝案。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的落马就掀开了高铁建设中的贪腐窝案。这些官员具体包括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林奋强、副局长马俊飞、刘彪、南昌铁路局原局长邵力平、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哈大客专公司原总经理杜厚智。
  此外,近几年“裸官”现象浮出,贪官外逃和“裸官”现象密切关联。对“裸官”的严控和惩处也成为反腐的一个重要切口。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于2007年案发,其妻儿在2002年就移民加拿大,2008年6月庞家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高官贪腐中还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女儿投资移民美国;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其子移民新西兰。
反腐制度化与国际合作
  中纪委在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曾总结提到:“从总体上看,五年来纪律检查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近几年,互联网在反腐中的作用受到重视。
  中纪委在十六大工作报告中已提及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党的纪律检查、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使权力运行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谈到对官员监督存在的问题时曾认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群众、媒体监督官员、政府,这条路子一定要畅通,才能避免问题被捂在盖子里。”
  加强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善法规制度。2002年至2007年间一系列党内重要法规的颁布即是有力的佐证。2004年初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使“党员主体地位”得到制度化确认。2009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
  对于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中央专门发文制约。
  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三份文件规范人事组织关系,防止官位寻租。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出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硬性要求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对于土壤深且厚的“官商勾结”现象,中央亦早有所察。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等。
  2006年9月印发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则直指近几年的“裸官”现象。上述规定要求官员报告个人及家庭的具体事项,包括出国移民等。2010年7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新被修订,与2006年相比,新规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裸官”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中国反腐建设应更关注国际合作。2007年9月13日,旨在履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兼任首位局长,传达出双重信息:其一,中国政府直面国内的腐败现象,并不以“家丑”而遮掩;其二,国际携手反腐大势已成,实质性合作日益频密。
  立法填补反腐空白
  反腐立法一直在不断加大力度。
  中纪委在十六大工作报告中曾提及,“需要对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如对认定和处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88年1月 21 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被首次规定,该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这本是为惩戒拒绝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贪腐官员,然因其罪名罚则中有“最多5年有期徒刑”之法定量刑条款,反使多数贪官不愿交代。学界分析,究其原因,在于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比贪污罪和受贿罪责任轻不少。
  案发于2004年的赵洪彦案就因此引发过争论。赵洪彦是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争议焦点是,赵洪彦能查清的受贿金额是85万余元,却有29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上述争论终于在2008年有了结论。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从5年提高到10年。
  为让贪官交代清楚巨额财产的来源,法律规定了“自首、立功、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法律情节。
  对应《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2009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这项罪名被评价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受贿罪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填补了目前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空缺”。
  填补法律空白的工作一直在继续。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条款。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罪名确定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反腐败法》也已被各界屡屡提及并有望进入立法日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的基本要求作出硬性规定,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一个以上公职,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在非国有、集体企业的任职,禁止三代以内血亲在上下级部门工作等。提出类似建议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等人。
  2011年4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意在以“坐实生刑”为减少死刑做铺垫,但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的范围。
  “三清”理念令人鼓舞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中共十七大后的流行语。俗称“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得到舆论热情关注。
  此次中纪委报告中提及的“三清”理念,“这个理念其实一是我们党反腐工作中所倡导的内容。与以往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提法一致,而财产公开是践行此理念的重要一环。”林说。
  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杜德印认为,十八大报告首提“政治清明”理念,是令人鼓舞的一项内容。与“政治清明”并列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在十八大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中共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时一起成为讨论热点。十八大浙江代表团的代表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响亮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目标、新举措。
  杜德印表示,应该关注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提高党和国家预防腐败能力的建设。“如果做好人更难,那就麻烦了。”杜德印提出,反腐要重视制度建设,同时也要居安思危。在注重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也要从风气、文化、环境方面进行治理,不能让环境的评价规则发生变化,“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感,都应该为我党建设清明的政治而努力,使政治清明、政府清廉、自己清正!”
  在十八大代表、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看来,此次中纪委报告梳理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观点新论断,总结了“七个必须坚持”的反腐倡廉工作经验,“对今后五年的纪检工作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建议,既明确了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又突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而在十八大代表、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看来,只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
  “腐败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在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衡机制的形势下,光依靠领导干部的廉洁、清明,很难真正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11月8日下午在陕西省代表团开放讨论上谈到学习十八大报告时李金华说,只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张海林、特约撰稿叶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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