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北京晨报
11年前,63岁的王先生与小他30岁的女保姆生下了非婚生女小丽(化名)。如今,小丽将生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以及支付15万元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近日,通州法院判决王先生需每月给付小丽100元以及承担一半社会抚养费即75000元。
小丽的母亲李某原是王先生的保姆,两人相识于2000年。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女儿小丽。2008年,李某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于去年离婚。离婚后,李某曾因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将王先生告上法庭,但对方拒绝承认小丽是他亲生。经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小丽为王先生的亲生女儿。
今年8月7日,李某为小丽进行了户口登记,并向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纳社会抚养费15万元。由于李某无法负担该笔费用,故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并给付抚养费。
王先生在庭审时辩称,他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靠子女的赡养才能维持生计。自己无法承担原告过高的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被告虽年过七旬,但家中不久前经过搬迁,安置了数套房屋,并有数额不菲的搬迁补偿补助款。而小丽与其母李某至今仍在外租住房屋,经济十分困难。因此,通州法院根据小丽的生活及教育支出情况以及被告的收入等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并承担一半的社会抚养费。(记者 颜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