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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遭追打坠入深沟摔死 警方撤案称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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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8: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北京青年报事发工地
警方出具的撤案决定书
  一民工被追打仓皇逃跑坠入大坑摔死,警方先立刑案又撤案引争议,记者采访发现此类案件多被定性为刑案———
  在大兴区打工的闫宝忱,在工作中和工友发生口角,被几名工友追打,跌入工地内的施工沟中身亡。事后,大兴警方对追打的两名民工刑事拘留。然而不久,案件出现颠覆性变化,警方认定追打闫宝忱的工友和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遂撤销案件。目前,该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仍在市一中院审理中。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追打或尾追”而引发的死亡案件并不少见,有城管追小贩、交警追违章者、路人追小偷……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只要有“追的行为”且引发死亡的,追者均被治罪。那么,追打引发意外死亡到底该不该入刑,记者为此展开调查。
  事件
  民工遭遇追打
  坠入深沟死亡
  闫宝忱是大兴区一工地的民工。2011年12月8日早上7点多,闫宝忱正在干活。此时,同一工地的工友刘秋生和刘生林在工地1号楼2单元装暖气的阀门,刘林生将多余的塑料管剪断后,随手扔到窗外。
  闫宝忱在楼下喊:“别再往外扔了!”他随后和刘秋生、刘生林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追打。正在附近干活的民工杨玉丰目睹了事发整个过程,“当时我一抬头,看见他们几个已经打上架了,我就赶紧跑过去拉架!”很快,此事又进一步升级。杨玉丰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他看到几个人手拿砖头追闫宝忱,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在追打过程中,闫宝忱仓皇逃跑,结果坠入工地一坑内。
  见局面失控,杨玉丰赶紧报了警,随后他又打了999急救电话。当警察赶到现场时,闫宝忱仍倒在施工沟内。随后,急救车很快到达现场,将闫宝忱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闫宝忱经抢救无效死亡。
  大兴警方根据调查认定,闫宝忱是因追打落进沟内死亡。紧接着,大兴刑侦支队重案队介入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缜密勘查。根据对现场的勘查勘验,该土坑长约50米,宽约30米,土坑西端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通道西侧有一排高0.9米的铁管护栏,该通道深2.7米,宽1.2米,土质地面。
  立案
  警方先是刑拘追打人
  后撤销案件解除关押
  经初查,大兴警方将此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很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刘生林和刘秋生二人刑事拘留。然而,一份法医鉴定结论使这起案件性质出现了颠覆性变化。2011年12月27日,闫宝忱的尸检报告表明,其因高坠摔死。不久,刘生林和刘秋生被取保候审。今年5月30日,大兴公安局决定撤销这起刑事案件,撤销理由是被害人死亡与两名追打人无因果关系。
  “摔死也是因追打导致的啊!”此案的一名律师说,没有追打,闫宝忱能玩命地跑吗?律师认为,警方不应该单纯地认为打死就立案,摔死就撤案,摔死与追打是有因果关系的。
  刑事案件撤销后,死者亲属将工地承包方诉至法院。大兴法院经审理判决工程承包商、分包商连带赔偿死者家属97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市一中院正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
  尽管民事诉讼程序已启动,但相关当事人仍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并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检方监督公安机关启动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大兴检察院已正式接收了申诉书。
  据了解,一旦此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这起民事案件就要被中止。
  调查
  因追引发死亡多发
  当事人多被治罪
  记者查阅以往案例发现,因追打引发当事人在逃跑时发生坠河、坠楼等情况,进而导致当事人死亡的事件并不少见。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后发现,有数千条因“追”入刑的案件,有的是追赶小偷、有的是城管追小贩、有的是交警追违章者等。这类案件有两个重要特点,首先是有追的情节;二是被追的人均是逃跑过程中导致死亡,有的是摔死,有的是被车撞死等;记者注意到,这类案件几乎全部定性为刑事案件,大多以故意伤害罪落判,有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落判。
  专家
  此类案件曾有争议
  后“一刀切”定为刑案
  曾对此类案件做过专门调研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告诉记者,一段时间,因追而引发命案的定性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相关部门还专门就此类案件做过研讨。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追打和被害人意外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打人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也曾出现过两种定性,一种定性是认为是意外事件;另一种定性是刑事案件。
  “以上述案件为例!”许教授说,有人认为,两名追打者虽然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闫的身体健康故意,但在实施伤害时,追打者对闫不慎掉入坑内摔死的结果不可能预见。即追打者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闫掉入沟内死亡,因此是意外事件。
  但更多的观点还是定性为刑事案件。闫不是单纯的自己因为自身或不慎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而掉入坑内摔死,从客观上讲,闫是因为追打对其形成一个会被恶意伤害的强大的精神和思想压力,是在逃避打击、使自己免受身体的伤害的情况下掉入坑内摔死的。所以,追打的先前行为与闫后来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偶然的因果关系,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许兰亭表示,虽然都是追打致人意外死亡的行为,表面上看很类似,但具体案情不同,也会导致最后定罪有很大差异。
  “只要有追和死亡这两个情节,这个案子基本就定性为刑事案件。”昨天,市高院一位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对记者说,否则会导致同案不同判。
  ■文/本报记者 赵卓
  ■制图/谢爽
  因“追”入刑案件
  ■2009年5月,热心的阿克苏市民小李骑着摩托车追赶小偷,小偷慌不择路跳入河中,结果溺水身亡。法院判决小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零6个月。
  ■2006年11月,交警驾警车鸣笛追缉不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员惊慌失措下所驾摩托车翻倒,坐在后座上的张小勤当场死亡。河南省三门峡义马市法院判决交警滥用职权罪。
  ■2012年7月,因刚铺好的瓷砖被人踩到,男子竟结伙追打,致被害人慌不择路,横穿马路逃离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处一名追打者有期徒刑10个月。
  ■2012年9月8日,安徽男子杨春明被同乡骗至荣昌搞传销,杨春明跑离时被3人尾追,杨春明不慎摔倒致死。3名男子被荣昌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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