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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女网友又逼其卖淫 恶男数罪并罚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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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06: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无业男子通过网聊结识一外地女网友,见面当天将其强奸后又强迫女网友卖淫。日前,该恶男子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年26岁的被告人蒋飞系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高滩村农民。
  2011年11月8日,22岁的女青年魏某应朋友之邀请从贵州省毕节市来到宿州市。当晚,魏某在宿州市“xx网吧”上网时,认识了被告人蒋飞,聊天中,蒋诺许要给魏某找工作。当月11日19时许,魏某在宿州市环城路“xx网吧”上网时,又与被告人蒋飞网上聊天。当晚23时许,蒋飞伙同他人以请魏某吃饭为由,将被害人魏某从该网吧带至宿州市某浴池,在该浴池三楼包厢内,被告人蒋飞采取暴力手段对魏某实施了奸淫。之后,蒋飞将魏某带回至二楼并让两个男子看管她,强迫她卖淫挣钱,不然就对其“不客气”,当夜,魏某被迫在该浴池卖淫二次。次日晚20时许,魏某乘看管人不备之机,从该浴池楼上卫生间跳楼逃生时,致腰部摔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腰椎体爆裂骨折造成马尾或脊髓腰骶段损害,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飞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以营利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还责令被告人蒋飞在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8777.40元。(夏长征 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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