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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民有思想自由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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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20: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dj88 于 2011-9-30 22:11 编辑

                   在中国,公民有思想自由的权利吗?


人的全部尊严在于“思想”。作为维系人的尊严的最起码的要求,思想如果不自由,人也就难以成为一个独立自主、自决的主体,而沦为被操控的客体,也就失去了作为自由人的必要条件。在人权的分类中,思想自由是“作为区别于动物的人的先天以存的价值”,属于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权。

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人,时刻都需要社会交流,对外界事物进行感知、认识、分析、推理、判断等各类“思维活动”。同时,任何人,也都会在自身的思考、思索中,时刻进行着正确或错误,增强或减弱,肯定或否定,比较或反复等各种“思维活动”。这就是人正常的“自由思想”。人的这种“自由思想”活动,就犹如人需要和有权享用“空气、阳光、水”一样,是人类赖以在社会中生活和生存的最基本要素和条件,是一项享有的人权。

思想自由是一切人类自由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思想自由,是指个人的思想能够不受社会的、传统的、宗教的、民族的既成观念、思维方式和基本理念的束缚和左右,而是以自我的、独立的眼光去观察、审视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探索和发现。所以,思想自由是人的内心活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非类比性。

思想自由权,是作为公民人身权、政治权,以及其他权利,诸如:知情权、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等一些权利被承认的前提。显而易见,如果没有对思想自由的肯定,是谈不上上述各项权利的。
     
联合国及有关国际人权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文件,最主要的有: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由此可以看出,思想自由已经作为一项全人类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国,中国政府更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正因为思想自由是一种内心活动,它享有绝对的自由。所以,各国宪法关于思想、意志等精神自由规定时,都加以绝对的保障,通常不规定其限制,也不赋予立法者有制定法律加以限制的权力。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7年)第4条规定:“信仰自由、良心自由、世界观自由不受侵犯。”土耳其宪法(1982年)第25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和目的,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和意见;不得因其思想和意见而受到谴责和起诉。”等。

在我国,1949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并且,在以后的宪法中,以思想自由为前提和基础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等表现人们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纵观古今中外,一切专制皇朝,都实行愚民统治,都将人的思想自由视为离经叛道,千方百计地束缚之。然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正因为有了人类思想的指引和提升,我们才有了今天的科学、艺术与文化成就。因此,自由地思想是人类文明发展最基本的动力,没有思想自由,人类就不可能一步一步地发展并进入到高级文明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还表明,一切专制皇朝统治的愚民统治,一切剥夺、扼杀民众思想自由的人和企图,都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反动,必将被人类前进的历史步伐淘汰,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道路上的反面教员。
      
     现代法治国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其权力多大,职位多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另一个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平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并且一律平等。
      
法律,历来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而在现代文明国家中,则是民众意志和愿望的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准则。然而,法律只规范公民的自由行为,并没有也不可能规范公民的自由思想。任何公民自由的思想活动,无论是正统的,非正统的,还是反正统的,或者其他任何思维活动,只要在外现行为上,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和证据,就都是不可扼杀和剥夺的正常权利!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公民的思想活动,具有自己的绝对自由,也就是思想自由。

现代法治国家还有一个重要的法理原则。这就是:人天生拥有思想自由的权利不容侵犯,公民有思想自由权利,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思想犯罪”。对公民非罪与犯罪的界定,必须以其社会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思想的自由活动为依据。任何组识和个人,将公民自由的“思想活动”与“社会行为”类比等同,并且,以权代法,滥用特权,实施所谓“抓思想犯罪”,并予惩治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思想自由权利的非法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在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中,思想自由,是一项公民天赋和享有的基本人权。公民无论进行何种、何类“思想活动”,本身并不存在什么法律问题。

“二次大战”前后,世界各国,特别是美、苏等一些科技先进的国家,纷纷对秘密遥感、遥测、遥控人体神经系统,从而能够窃取人的思想隐私,控制人体生理行为和精神活动的脑控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使这项技术迅猛发展,取得了重大成果。从二十世纪中叶起,“脑控武器”技术逐渐被不少国家所掌握,作为一项维护政权和国家安全的技术手段,受到了各国的高度重视,它不仅应用于军事领域,而且,为各国秘密(情报)机构最先青睐使用。
      
然而,作为一种能够“监控”窃取公民思想自由隐私,遥控人体生理行为和精神活动的高科技特工手段,脑控武器的出现及其秘密广泛使用,不仅彻底破坏了人类基本的道德标准,而且,成为一个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关系到全体公民思想自由权利,以及人身不受侵犯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严重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类高科技“脑控武器”特工手段,在中国,正在被滥用于肆无忌惮地秘密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有思想自由的权利。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关于“思想犯罪”的条款。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公民的思想自由权利进行剥夺、扼杀!然而,中国国家安全部长耿惠昌庇护下的一帮“脑控犯罪团伙”,接过“文革”中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秘密特务专政的衣钵,秉承那一套所谓“抓思想犯罪”的“整人理论”手段,滥用手中的“监控职能”特权,使用这类“脑控武器”特工技术,秘密窃取社会公民“思想活动”隐私广为传播,并且,以此为借口,随心所欲地对受到监控、遥控的公民的身体和精神、秘而不宣地实施着法西斯式的日夜骚扰试验、酷刑折磨和阴谋暗害!而中国众多受害者,针对这帮秘密“脑控罪犯团伙”的反人类恐怖罪行,依法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报案、控诉、揭露的正义斗争行动,竟然反被诬蔑为是所谓“精神病患者”?!

更为严重的是,对于这帮“脑控犯罪团伙”秘密侵犯中国公民人权的恐怖罪恶,却长期无人监管,不予查处,任其自由猖獗,逍遥法外!难道说,在中国“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词典中,还有一条允许这帮秘密“脑控犯罪团伙”,在法律面前,可以有“不平等特权”的特殊规定吗?!难道说,在中国的“法治”词典中,竟然还有一条暗中制订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殊规定吗?!

如果说,一个连公民最基本的思想自由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国家,还怎么能在宪法上写上“国家保障公民人权”的条文呢?!还怎么能在公开发布的“人权白皮书”上,侃侃而谈“公民的生存、发展人权得到了历史性的成就”呢?

如果说,一个国家对这帮丧心病狂地秘密残害民众的“脑控犯罪团伙”罪恶不查、不办,对众多受害者的求救呼声不问、不理的话,那么,我们这个国家,还有什么“以法治国”可言?!我们这个政府,还有什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可言?!生活在这个国家里的民众,在实际上还有什么人权保障可言?!
      
还应该指出,为何酝酿多年,民众强烈要求制订的“保护公民隐私法”,至今仍是遥遥无期,杳无音信呢?这与中国国家安全部门中这帮“脑控犯罪团伙”,秘密广泛侵犯公民“思想自由”隐私的罪恶行为有什么必然联系呢?!难道不值得全体中国民众认真思考吗?
     
在中国,确实需要也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但是,当前最紧迫的问题,是针对“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公权力滥用腐败犯罪行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整治和查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最基本的人权能否得到真正有效保障,并且,是直接影响到民众对党和国家公权力诚信的“人心向背”问题!否则,即使制订出最多的法律、法规,对平民百姓来说,也只是“画饼充饥”,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向全党、全国尖锐地提出了面临的“四个危险”。 难道说,当前由于公权力的滥用腐败,造成“公信度”严重下降的危机,还没有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严重关切和实质性重视吗?

作为中国政法部门最高权威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最近多次公开发表讲话:
     
“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各级政法机关‘要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有新作为’”;  

“要在加强思想教育和严格管理的同时,以铁的决心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确保纪律得到有效执行。”;


然而,如果周永康书记能容忍、默许国家安全部长耿惠昌庇护下的这帮“脑控犯罪团伙”,继续在中国大地上恣意滥用“监控”特权,秘密侵犯、践踏中国公民思想自由的最基本人权,而仍然逍遥法外的话,那么,多次公开发表这些言不由衷的讲话,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人们不禁要问:在中国,公民有思想自由的权利吗?!
                          

                                                                   中国“脑控”受害者

                                                                      2011-09-28
      
     
发信人:南京市受害者忻中庆(网名红聆)

地址:  南京下关区东井一村94-14#
电话:  1377668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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