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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荣诽谤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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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06: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副教授张贴“小字报”谩骂他人被诉诽谤
2012-10-30 | 作者: | 来源: 法制日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10月29日14时,江苏省徐州市民刘永修等4名自诉人起诉被告人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犯诽谤罪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教师代表、双方当事人所在小区居民代表及媒体记者等40多人参加了旁听。
  据了解,4名自诉人和被告人王培荣均住在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小区。自诉人刘永修是小区居委会原主任,薛长玲是居委会党委书记,刘勃生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张志雄是风华园小区居民。被告人王培荣则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自诉人在庭审中指控,因与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王培荣在物业管理等工作之间产生个人矛盾,王培荣自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持续采取在风华园社区张贴“小字报”、在互联网发帖等形式,对4名自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虚构事实称4名自诉人是黑恶势力,存在贪污、侵占业主财产,打砸抢等不法事实,对自诉人的人格、名誉大肆诋毁,并提出了追究被告人王培荣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向自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
  法庭上,自诉人当庭提供了四部分相关证据,包括被告人王培荣在社区张贴的《刘永修为首的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强烈谴责刘勃生黑恶势力的无赖行径》等20多份“小字报”和相关照片及其在互联网发帖传播的相关内容。指控被告人王培荣采取无中生有、恶语相加等方式进行人身攻击,致使自诉人在精神上长期处于困扰状态,严重影响了自诉人家庭生活和社会名誉,直接侵犯了个人合法权益。4名证人证言还证实小区到处是“小字报”,令人反感。自诉人还证明,当有关部门对被告人举报的情况作出调查反馈并公开审计报告后,被告人依然继续实施诽谤行为。
  被告人王培荣当庭对自己张贴“小字报”和网络发帖的事实予以了认可,辩称自己举报属实,但否认属于犯罪行为,并提供了自诉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中,还以刘永修涉嫌贪污、薛长玲非法操纵选举、张志雄逃税等为由提出反诉。法庭经合议认为,其反诉内容是控告、揭发自诉人存在刑事犯罪,且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不符合有关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当庭决定对其反诉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诉讼或向有关机关控告。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进行了多轮辩论,至19时许结束最后陈述程序。因尚有部分证据需要庭后核实,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旁听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认为,该案可以警醒,任何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应当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和反映问题,不宜采取公开张贴“小字报”等不理性方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记者丁国锋)
 
南都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 前日下午,被江苏省徐州市民刘永修等4名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的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收到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自诉判决书。法院支持了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培荣犯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永修、薛长玲、刘勃生、张志雄和被告人王培荣均住在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园小区。自诉人刘永修曾担任小区居委会主任,薛长玲任社区党委书记,刘勃生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张志雄是小区居民。被告人王培荣则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因为工作的原因产生矛盾,自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培荣多次在风华园小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包含“刘永修是黑恶势力,贪污公款,私吞公共利益”、“薛长玲是黑恶势力、有侵吞财产、破坏风华园选举的犯罪行为”、“刘勃生系黑恶势力暴徒、以权谋私、有打砸抢犯罪行为”、“张志雄是黑恶势力、侵吞私分业主公共利益、在风华园社区打砸抢”等内容,连续对4名自诉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名誉。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培荣无视法律和社会秩序,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采取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上发帖等形式,长期对他人进行公然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尤其在有关部门对其所举报的内容作出调查并向其反馈后,仍然继续捏造、散布虚构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王培荣犯诽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罪名成立。该案宣判后,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培荣的作案工具,并当庭对被告人王培荣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获悉,法院在审理期间曾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双方调解工作,但因双方立场和观点完全对立,均不同意调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追踪
本报记者丁国锋
  2012年12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诽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原审自诉人认为量刑过轻和被告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认定被告人王培荣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裁定书长达1万多字,详述了双方诉讼主张及举证质证、辩论的各个环节。
  原审法院判决书查明,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培荣利用张贴大小字报、在互联网发帖等形式,撰写并张贴了《不义之财使小人无耻、无耻使小人无知》等数十份针对刘永修等4名自诉人的大小字报,在其博客及互联网上长期大量发布《刘永修为首的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抢劫百姓、国家财产的强盗横行徐州天下》等十多种网帖。上述大小字报及网帖主要内容均指称自诉人“系黑恶势力”、分别存在“贪污公款、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2009年2月,徐州市有关部门在中国矿业大学会议室就王培荣对刘永修等人的举报进行了当面反馈。徐州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情况》结论为:“刘永修不涉及黑恶犯罪,不是黑恶势力”;徐州市泉山区审计部门对风华园社区居委会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表明居委会收入全部入账。风华园小区3名业委会委员的证言证明,自2011年4月12日起,风华园业委会的印章被王培荣强占,此后王培荣张贴的盖有业委会印章的大小字报均系其个人所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控诉的事实相关联,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控诉事实。尤其是有关部门向被告人反馈举报内容后,被告人仍继续散布不实内容。在审理中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泉山区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自诉人认为原判对王培荣量刑过轻,提出上诉;王培荣则认为“举报均有证据证实,不存在诽谤”,也提出上诉,要求“保障举证权、质证权”,并反诉原审自诉人诽谤,要求其承担伪证责任。
  徐州中院在二审裁定中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量刑是适当的,对原审自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针对王培荣的上诉理由,裁定书进行了逐条详述,认为原审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部分证据,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不存在隐瞒证据情形。就王培荣提出的“不存在诽谤”以及二审辩护人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辩护意见,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均不能证实4名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和破坏选举等行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培荣对自诉人的举报内容不成立。
  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王培荣诽谤事实,不仅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且王培荣对自己实施张贴大小字报及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亦供认不讳,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王培荣提出的反诉理由,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已告知其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应当另行起诉,追究伪证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审理范畴,上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控告。二审法院还就一审期间王培荣的反诉请求审查认为,其反诉的是检举和控告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不符合反诉条件,故一审裁决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的王培荣的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王培荣违反国家法律,长期多次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多人进行诽谤,尤其是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其反馈后,仍继续实施,手段恶劣,影响很坏,原审判决认定诽谤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是正确的。
  徐州中院审理中继续做调解工作,但调解未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双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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