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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王先生驾车带着10岁的女儿在高速路上行驶中,右后轮胎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女儿被甩出车外身亡。事发后,王先生夫妇将汽车轮胎制造商、轮胎销售商及汽车生产商告上法庭,索赔93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在顺义法院的调解下,制造商和销售商同意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2011年2月11日,王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载女儿行驶在高速路上时,右后轮胎突然爆胎,车辆失控撞上左侧中央护栏,王先生的女儿被甩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调查,此事故的原因“右后轮爆胎”,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王先生及女儿均无事故责任。后王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索赔93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
庭审中,轮胎制造公司及销售公司表示,涉案轮胎为合格产品,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两公司代理人说,根据一般的使用规则,轮胎应在车辆保养时及时检测,且使用5年就应更换,原告没有提交车辆及时保养检验的记录,且轮胎已经使用了9年还未更换,故原告存在过错。据两公司代理人说,大部分轮胎在使用中爆胎,均不是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车主没有掌握合理的方法使用轮胎。一般情况下,如果轮胎遭到上下距离为5厘米以上的起伏,即会导致爆胎,时速越高,可能性越大。代理人分析,根据涉案轮胎现状,爆胎因轮胎被外物所扎的可能性较大。汽车生产商则认为,涉案车辆是经过严格检验出场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缺陷,故不同意赔偿。据悉,此案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爆胎原因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未能对爆胎原因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在法官的调解,双方认可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产品存在问题。在此前提下,轮胎制造商和轮胎销售商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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