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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谢洋 兰钰烨 覃帅
如果不是一封发往电子邮箱的群众举报信,46岁的广西柳州市第十五中学(以下简称“十五中”)原校长杨海里,无疑是当地教育界最受人瞩目的人士之一。 然而,2012年12月27日,因为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一纸判决,让人们看到了这位名校校长不为人知的另一面。 教育明星的轰然陨落
“杨海里,你收的两万元的购物券,如果你不是校长,你认为你所谓的朋友会送给你吗?”
2012年11月22日上午,在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上,面对审判员的问话,杨海里陷入了沉默。
就在几个月前,杨海里还身居十五中校长一职。长期以来,十五中一直被认为是柳州市教育质量最好的几所初中之一,能在这所名校担任校长,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他在教学管理和队伍建设上有着过人的能力。
在调任十五中之前,杨海里曾是一所厂办中学(后被收编为柳州市第三十五中学)的校长。在他的带领下,经过师生们多年的共同努力,这所名不见经传的厂办子弟学校,一跃成为柳州市升学率排在前几名的明星校,杨海里也曾多次获得柳北区“十佳校长”、“市级先进支教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杨海里执掌三十五中时,该校一度作为柳北区唯一推荐的初中学校,接受了柳州市教育局评估组对“规范管理示范学校和校长”工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当时,检查评估组的专家充分肯定了三十五中的规范管理工作,认为在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意识强,规章制度健全,常规管理过程得到落实,民主管理意识强。
正是由于多年来的出色表现,2009年8月,杨海里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任命为柳州市第十五中学校长,扛起了柳北教育的“一面旗帜”。
“客观地说,杨校长来十五中后,他对教育教学是抓得很紧的,对青年教师也非常关心。”十五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虽然杨校长日常工作繁忙,但他还是经常会抽出时间去巡堂,发现教师在教学中存在问题会当面指出,有时甚至还亲自示范。
2012年4月,当杨海里和十五中的另一名副校长唐艳玲因经济问题被检察人员带走调查后,很多老师的第一反应都是“没想到”。直到该案一审宣判后,记者在柳北区多方走访时,依然听到很多诸如“真是可惜了”、“他们只是很倒霉”这样的评论。
一个站在桥头堡的教育明星,突然变成了贪污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巨大的身份落差,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12年11月22日,柳州市第十五中学原正副校长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在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柳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人,柳北区教育局相关领导及该城区10余名中学校长,以及当事人的家属参与了旁听。十五中也组织了部分老师来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面对昔日的领导和同事,戴着手铐脚镣被法警押入法庭的杨海里和唐艳玲深深地埋下了头。
贪腐之手伸向校园各个角落
杨海里和唐艳玲是否真的只是很倒霉呢?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多方面证据,让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称,2011年5月至8月间,十五中正副校长杨海里和唐艳玲两人,利用负责十五中2011年度招生的职务便利,经事先预谋后,由唐艳玲出面在其办公室内,以外地学生报读十五中需缴纳“赞助费(跨学区就读的需交,标准为每个学生7000元至1万元不等)”、“辛苦费”为名,向多名学生家长收受贿赂4.7万元,后两人平分。
2011年8月及2012年2月,杨海里、唐艳玲利用职务便利,在两次组织十五中部分学生组团出国游学过程中,唐艳玲经手先后两次收受带团方一旅行社经理陈某给予的回扣款11.4万余元。随后,两人平分其中8万元。
2012年3月至4月间,杨海里、唐艳玲再次利用十五中2012年度招生之机,仍由唐在办公室内,向学生家长收受贿赂款4.5万元。
除了对两人的共同犯罪指控外,公诉人还对他们的单独犯罪事实作了指控: 2010年7月招生期间,上任刚一年的校长杨海里便指使十五中总务主任肖某(另处理),以入学需要向学校缴纳纸张油墨赞助费为由,要求9名学生家长到某办公设备经营部缴款,每名学生家长缴纳5000元,共计4.5万元。同年11月,杨海里指使肖某从该办公设备经营部全数取回该款。
2010年9月,杨海里在办公室内收受该校校服供应商林某的贿赂款5万元,2011年下半年,杨再次收受林某的贿赂款1万元。在此期间,林某一直为柳州市十五中学生提供校服。
2011年7月以来,杨海里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接受多名学生家长为子女办理录取入学的请托事由,收受4万元。
2010年秋季学期初至2011年秋季学期末,杨海里还指使肖某及十五中学生午托食堂负责人陈某某(均另处理),在结算食堂原料采购款的过程中,要求几名食品原料供应商提供价格虚高的票据,肖某以此虚报冒领,数次截留公款8万元,其中6万元被杨海里占有。
2010年至2012年2月初,唐艳玲利用主管十五中新生录取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该校多名老师及老乡办理新生录取入学的请托事由,收取贿赂款。
2012年3月,杨海里为张某亲友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收受价值2万元的购物券。
从收受家长择校的“赞助费”,到收取校服供应商贿赂款,出国游学组织者的商业回扣,再到从午托食堂的采购发票中做手脚,可以说,身为学校校长,他们的贪腐之手已伸向校园的各个角落。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金额,在法庭上,唐艳玲没有提出异议,而杨海里则对指控的“赞助费”一概否认说他全然不知!只承认自己收受了2万元购物券和旅行社给的3万多元钱,但认为2万元购物券是朋友间的馈赠,因为其没有跟团出国,3万多元是旅行社对其的补偿,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问杨海里与张某是什么关系,好到什么程度要送他2万元?
杨海里如实回答:“是一般的朋友。”
“一般的朋友?”公诉人感到惊讶:“一般的朋友会无缘无故送给你2万元?!为什么?”
杨海里无言以对。
公诉人紧追不舍:“为什么?回答。”
杨海里犹豫片刻后说:“张某见我穿着破旧,与十五中学的校长身份不符,所以……”
在此前的案件侦查阶段,杨海里曾供述说,这些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是一位张姓老板2011年11月左右为了感谢他帮其女儿转学到十五中读书,请吃饭时硬塞给他的。办案人员从杨海里家鞋柜搜出这两张购物卡,其中一张购物卡的提货记录显示,杨海里的妻子已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人民币6080元的羊毛衫,卡内余额为3920元。
2012年12月28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海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赃款人民币28.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唐艳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人民币15.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家长作证顾虑大成为办案难点
在杨海里和唐艳玲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中,向家长索要为子女择校的赞助费成了他们攫取个人利益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教育部门明文禁止收取择校费、借读费的政策背景下,他们的收费手段也演变得相当复杂隐秘。据家长和中间人交代,杨海里在帮助家长把孩子办进十五中向对方索要赞助费时一般自己很少出面,都是交给唐艳玲或其他中间人出面办理,在索要钱财后,也不会给家长留下任何收条或证据;对于交费金额,他们一般也只提示最低标准,最终交多交少全凭家长自愿。
在柳北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对杨海里和唐艳玲进行审讯调查时,一开始他们并不配合,矢口否认有收取赞助费的事。柳北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说,初审之前,这两个校长可能已经想到会有事情败露的一天,提前商量好了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大家咬死不承认。他们以为,受贿都是需要一对一的证据,他们没有给家长留下任何凭证,办案人员也就无法查到这些证据。
“受贿不一定要有收条才算证据,法律规定一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侦查人员说,在这个案件中,只要校长、家长和中间人的证言能形成证据链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但在寻找家长出面指证时,办案人员遇到了一些困难。
“调查期间,我每天从下午到晚上都在给甄别出来的家长打电话,联系了很多家长,但一开始愿意配合的人并不多。”柳北检察院反贪局一名侦查员告诉记者,学生家长在遇到检察机关调查时,是如实配合还是为了确保子女入学资格而选择回避,确实面临着两难选择,要打消家长的顾虑是这起案件的一个办案难点。
侦查人员认为,这起案件中,中学校长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抵挡住诱惑,导致法律底线失守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但社会上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对这种腐败现象的推波助澜,也值得人们反思。“试想,一个孩子如果知道他的入学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那么对于他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培养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会造成多么严重的不良影响啊。”(记者 谢洋 通讯员 兰钰烨 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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