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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李天一的观念已过时?主张宽容呼声不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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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09: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腾讯新闻


严惩李天一的观念已过时?主张宽容呼声不被理解

严惩李天一的观念已过时?主张宽容呼声不被理解


    前两日,微博上有三则关于李双江之子的传言,分别是:“网友依据鲁豫有约和梦鸽怀孕经历推断其子年龄有假”;“2月26日,早上八点二十六分,李天一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现正在家中”;““内部透露,李双江之子李某一案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北京户口、工作及房产。”

  这几个传言,属于“看上去就不靠谱”的那种:关于李某年龄的分析很混乱,很多网友都指出问题所在;“取保候审”、“达成和解”不仅从描述上就比较可疑,而且不符合这种重罪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最后警方也进行了辟谣。然而这几则谣言的转播量均以数万计,还被许多媒体放在了显要位置。

  关于这次事件的谣言,还远不止这几个,诸如“李某的同伙是其狱友”、“受害女子未成年”等等,前年李某打人案时传出的旧传言“李某强奸其英语老师”也被翻了出来。就连从2月17日作案到22日事情曝光之间,李某如何跋扈,被抓后如何摆平事件,事件如何被捅出来,都描绘得栩栩如生。

  为何针对李某会有这么多谣言?

  民众对李某行为极为痛恨,盼其被严惩


  这些“谣言”,未必是处心积虑制造的,有可能是传播过程中的以讹传讹。理所当然,谣言的第一目的是为了让此事件尽量负面化,加大社会关注程度,以确保李某不会被“有权有势”的父亲“捞出来”。这与正常的报道,例如挖出李某小时候多霸道、曾推同学下楼、驾车违法32次未受罚等等,潜意识的目的是一样的。类似的谣言在药家鑫案时就已经出现过(当时盛传药家鑫的父亲是军队里有权有势的干部,其实根本算不上)。

  然而,考察谣言的杀伤程度,例如说李某已经超过18岁,例如说私下达成和解(实际等于教唆做伪证),如果这些说法成立,李某受到的刑罚就将严厉得多。这表明,许多民众已经不仅是担心李某被“捞出来”,而就是想让李某被重罚。

  各大网站关于这次事件的网友留言都可以证明这一点:“枪毙”的呼声往往顶到最高,当然,枪毙二字或许有情绪化的成分,但严肃地希望其被判15年以上、甚至该化学阉割的网友非常多。在今日话题“你认为应该怎么处理李某”的调查中,认为该偏重教育的只有16%,认为该“偏重惩罚”的多达84%。

  为何人们要主张对一个16岁的孩子进行严惩?或者,更进一步说,凡是出现一些严重违背公平正义、严重违背道德法律的案件,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虐童女教师颜艳红案时,国人必讨伐声四起,必重惩而后快?在今日话题往期的调查中,高达98%的网友认同“杀人偿命”,同样,也有98%的网友赞成官员贪污50万就可以杀。为何网友们都倾向于这么一种“重刑主义”?

  其实也很好理解,历史上从未经历过“启蒙运动”洗礼的国人,绝大多数网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者,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对社会案件的评判标准仍然是内心深处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一个15岁的“富二代”“军二代”,从小飞扬跋扈,赤裸裸地炫耀名车,数十次无证驾驶不受惩罚,带着“冲锋枪”殴打他人,社会已经惩戒过他一次,出来不到半年,又涉嫌犯下轮奸这种可怕的罪行。就算他年龄再小,也不会有多少人对其进行“宽容”。

  法律从业者主张宽容的呼声为何得不到理解

  然而,“宽容”本是一个良好社会应具备的品质。宽容未成年人,更是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在这次事件中,对法律的精神和意义有更多理解的律师们,有许多主张要保护李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甚至主张对其宽容。

  如郝亚超律师称“如此事未发生,当然要以受害人为重,全力避免此事发生。但事发后,就要考虑如何重塑李天一的人格及自尊。而单纯的指责显然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我呼吁社会对其宽容。”;段万金律师则称“李双江之子女涉嫌强奸罪,但他作为一个公民,尤其是一个未成年人被国家司法机关追诉时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让公民李双江之子有尊严的接受审判。”著名律师陈有西也称:“因为是名人富人之子,或者他爹唱过红,就放大成如此轰动的全国关注事件,已经过了”。

  然而这些声音无一例外都被攻击为“想为李某开脱”。为何主张宽容的声音得不到民众的认同呢?

  “宽容”得不到理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忽略了犯罪者应该得到“报应”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都被“重刑主义”的思想支配,中国人的刑罚观,来自于“杀人偿命”、“恶有恶报”,在很多时期,用私刑进行复仇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都不需要国家出面执行。这种近似于“同态复仇”的刑罚观,朴素而正义,但的确又是非常“野蛮”的,有很多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纠正长期以来这种“野蛮”的刑罚观和重刑主义,中国的法律从业者大多都主张抛弃“报应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和惩罚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对已经犯罪者进行矫正。

  然而,完全摒弃“报应观”并不可取,因为报应是社会公正观念的体现,对刑罚的报应要求也就是对刑罚的公正性要求。“报应论”的刑罚观在西方国家已经复活,按美国法学家哈格的解释,现代的“刑罚报应”具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惩罚犯罪行为的承诺、二是犯罪者应为犯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三是实现对守法者的一种公平。现代的“报应论”不讲同态复仇,而讲究“等价复仇”,因此也并不野蛮。

  然而,国内的法律从业者很少在出现这种重要案件的时候谈及“报应”,这忽视了民众们的需求。在循规守法的民众们看来,违背正义、犯下罪行的人就该受到惩罚,服刑是犯罪者需要付出的代价,是国家惩罚犯罪承诺的体现,对安分守纪的人是一种公平。不谈犯罪者应遭到报应就先谈对犯罪者的“宽容”,肯定难以取得民众的理解。

  在刑罚方面,社会需要适度的宽容

  如前所述,守法民众对于严惩犯罪者的偏好、对宽容的排斥,都是基于朴素的正义观的。正因为其朴素,所以没有顾及很多法学上的常识。说起药家鑫、李昌奎、李某,人人都愿意他们得到严惩,但说起“黑打”“劳教”“刑讯逼供”“任建宇”“畲祥林”呢?你或许会说这些不是正义,但只要司法上有“重刑主义”倾向,这些名词就很难区分得开。正如一把双刃剑,选择了一面的好处,也要承担另一面的代价。

  所以说,由朴素正义观所引发的重刑倾向,需要人们认真思索其得失。至少,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人们应该尤其重视“刑罚轻缓化”的问题。因为整体而言,青少年的可塑性要比成人强得多,既易误入歧途,也有更大的可能性悔过自新。因此,相比起“报应论”和威吓式的“一般预防论”,对青少年的刑罚应更重视“矫正论”。而要矫正青少年的行为,用严厉的惩罚不会比感化教育来得更有效。当然,如果是犯下严重罪行的青少年,实行彰显报应的刑罚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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