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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了月供还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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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22: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搜狐
由于雅安发生的地震,今日网络热议一话题:地震致使房屋倒塌,房主还需要还贷吗?权威律师第一时间出来作答,人在如果房子没了,月供还要继续。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抵押物房子没了不能成为停止月供的理由。很多网友闻此答案非常愤怒,直言世界上最悲催的事情之一就是地震了,房奴没死,房子却没了。
签订过合同的人都知道,一般的合同里都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当地震、战争发生时,合同自动终止,由此发生的责任双方自负、损失各担。说白了这个条款的真实含义就是,万一发生地震、战争这些千年都难一遇的状况时,双方都只能自认倒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当房屋真的因地震倒塌了,业主不但片瓦不剩,而且还要继续偿还月供,这究竟公平不公平?
地震导致房屋倒塌,这里涉及到两份合同:一是购房者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二是购房者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按照我国建筑的抗震标准,开发商盖的房屋必须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民用建筑是8级抗震标准,那么此次雅安地震震级是7.0,据雅安市宝兴县县长介绍,全县房屋几乎全部受损,包括部分汶川地震后重建的建筑。
按照建筑规范,即使是强震,房屋也不应倒塌,但即使是汶川地震后重建建筑都按照8级抗震9度设防要求施工也出现了倒塌,按道理这些房屋应该能够抵抗8级烈度为9度的地震。但不幸的是,此次7级雅安地震就出现了倒塌。说了这么多,就是要讲明一个道理,如果开发商盖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地震出现了倒塌,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追诉开发商的责任。
很多人买房时不会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多少研究,谁都不会预料到自己的房子会因为地震而被彻底消灭。但当不幸降临时,再回头翻看合同,竟然没有相关的免责条款。很多人只能后悔自己当初在霸王条款上签字画押。地震是检验房屋质量的试金石,一旦伪劣工程轰然倒塌,房主却没有退房的权力?这是一种何等的悲哀。
再来说说第二个合同,就是银行和购房者之间的契约关系。银行贷款作为一种经济行为,业主房子倒塌了,银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可厚非。但对于购房人来说,除非能够追究到开发商的质量问题,否则不但房子没了,每月还要偿还负担沉重的房贷,真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地震没有把人震死,也有可能被“黄世仁”追债逼死。
此种背景下,最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贷款人停止月供,银行出现较多的房贷呆账、坏账。购房人选择违约是最明智的做法,银行对待违约的处理是收掉抵押物房子,那么就让银行收回这堆废墟吧。购房者并非恶意违约,而是贷款违约也是因为地震不可抗力。但实际上尽管贷款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购房人仍需要按期偿还贷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购房人没有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对于房屋倒塌,购房人可以尽快与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再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旦解除,即不必再背负贷款负担。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既然房屋倒塌如果是开发商原因,而非地震原因,倒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开发商完全承担,不管合同签订的有多霸王,购房者都拥有绝对的权力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然后再顺理成章申请解除房屋贷款合同。当然如果出现了史上罕见的强震,房屋被夷为平地,灾民无家可归时,就应该是政府伸出援助之手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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