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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冤案纠错:全靠真凶出现或被害人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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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8: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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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余起焦点冤错疑案为何难解?聂树斌们的微妙申诉几率
  7月10日,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案二审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中午12点33分,审判长宣布休庭,称将择期宣判。持续6年的王书金案即将走向终点,也预示着聂树斌案迎来又一次申诉契机。
  自从2005年“真凶”王书金自认其罪至今,河北省高院或是最高法院仍未正式受理聂树斌案的再审申请。7月10日庭审最后,王书金陈述请求法庭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他所为。但检方仍坚持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本报记者发现,最高法院上一次召开刑事冤错案件座谈会,是在佘祥林、聂树斌等案集中曝光的2005年。
  7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举办了一次聂树斌案研讨会。参会学者认为,聂树斌案应当启动再审。除了关注个体案件外,学者从各自定性研究的数十起案件中,就保证刑事侦查程序正义,冤错案纠错原因和法院申诉审查工作等方面总结出微妙的成功几率。
  “虚假供述”和“刑讯逼供”
  “聂案当时的定案证据事实上只有口供,所谓的指认现场,也有可能把被告人打服以后再去指认。没有物证,在今天肯定是要留有余地的。”在7月2日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
  “很显然这是疑罪从有的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立庆说。
  “单从王书金的供述看,不能认定他就是聂案真凶,但不能认定王书金为真凶,并不能与聂树斌案不能纠正划等号。”7月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在研讨会上说。
  “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树斌的供述出现了矛盾,按照刑诉法242条规定,当证据出现矛盾时,就可以提起再审。”李奋飞说。事实上,有大量的冤错案件,都可以在刑侦程序和证据方面找到重审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曾对50起死刑冤案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有47起案件中被告人做了虚假供述。其中有4起被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还有84%的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也曾对20起死刑冤案进行分析,他发现,在20起冤案中,有多达19起案件存在刑讯逼供,只有1起案件,即河南张海生强奸案不存在刑讯逼供。在张海生案中,被害人在侦查人员的诱导下,错误指认张海生就是犯罪人,有了这一直接证据,侦查人员觉得没有必要刑讯。
  陈永生发现,在其他案件中,侦查人员都进行了刑讯逼供,并且手段极为残酷。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原民警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长达31个昼夜的刑讯逼供。第一次讯问连续11天11夜,其间只在第4天让杜培武休息了三四个小时。第二次询问则持续了20个昼夜,杜培武最终供认自己杀人。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
  这些死刑冤案还往往忽视辩护人意见。浙江叔侄杀人冤案中,辩护律师已指出,被害人指甲内提取的DNA,与张高平叔侄不符,但仍未被法官采纳。“一个法官做了十年以后,会基本上认为,到他这里的被告人几乎没有好人。这个偏见会影响法官的判断。”李奋飞说。
  “死刑冤案的出现与中国特有的司法体制有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计划说,“人们常说‘公安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事实上导致了公安侦查取代了法院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魏晓娜说,“现实中侦查环节如果出了问题,就不要指望在以后的程序中予以纠正,这说明我们的诉讼结构出了问题。很多国家的诉讼过程,要切断侦查对审判的影响,以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保障独立审判。但我国刑诉法修改,恢复了全卷移送机制之后,实际上把侦查结论和审判又捆绑在了一起。”
  魏晓娜认为,影响司法独立的还包括诉讼中的潜结构。“比如如果出现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对公安的绩效考核、升迁,甚至福利将造成影响,如果法院出了无罪判决,对检察员的考核也是否定性的。”
  纠错的极偶然因素
  因此,在现实案例中,“纠错”往往源于极偶然的因素。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统计分析的20起死刑冤案中,包括2005年,最高检察院两次通知和最高法院座谈会通报的案件,他发现这些冤案被纠正的理由,百分之百是因为真凶出现或是被害人复活。
  同时,这些案件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
  死刑冤案成为社会焦点,出现于2005年。在这一年,多达近10起死刑冤案被媒体曝光,其中即包括聂树斌案这一“疑案”。司法机关也多次就冤错案件编发材料进行系统内学习。
  但“从已公布案例看,”被害人回来的案件都纠正了,真凶出现的案件也并没有都纠正。“李奋飞也说。
  按照法律规定,启动一起生效刑事案件的再审,可以由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可以直接由法院再审,而法院既可主动发现问题启动再审,也可在接受被告人申诉后启动。
  中国全国人大亦可就某一案件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启动再审。但这一程序几乎没有使用过。但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已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报记者了解,众多存疑生效案件的再审,往往是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致信各级法院的结果。这也使得每年全国“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成为被吁求、追逐的对象。
  从2005年王书金自称聂案真凶开始,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就开始了每月到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诉的行程,但至今,除了最高法院转给河北省高院一封关于其申诉吁求的公函外,其再审申请从未获许可。
  “信访而非诉讼”
  但是与会专家也认为,让河北省高院自我否定是其中的难点之一。“在以往,被告人往往向终审法院高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以保障独立性。但刑诉法修改后,现实中大多要求向终审法院提起再审,理由是终审法院‘更了解案情",一名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因此,终审法院可能面临“自我否定”,或者“否定前任”的尴尬局面。
  付立庆希望,“有时候检察院需要自我否定的勇气,不能为了谋求公检法的配合,放弃自身审批监督的职责。”
  在我国,“被告人的申诉更多地是被法院看做是信访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诉讼的一部分。”一名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
  而对申诉的审查工作完全是法院单方面的行为,司法人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理申诉的随意性很大。“具体负责启动再审的是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述人士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介绍,除了司法系统,英国对已定罪的刑事错案,还专门设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独立进行审查。这是一个直接隶属于议会的独立机构,专门负责对刑事生效判决是否公正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上诉法院处理。该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年就接受了至少3000件上诉案件,以后每年都接收1500件左右的上诉案件。
  与此类似的还有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并且,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活动并不限于对申诉的被动调查,监察专员也可以主动地寻找线索。
  在李奋飞看来,“正义的实现,不以真相的发现为前提。让当事人和民众触摸到正义,比触摸到真相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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