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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61岁大学老师强带28岁情妇打胎 途中被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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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5: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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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 图为:案发现场

2011年6月4日晚9时许,在汉宜高速公路汉川路段,时年27岁的孕妇吴某,将61岁的驾驶员李某刺死在轿车内。吴某随后拨打110、120,在车内等候公安民警赶来。由于怀孕在身,吴某被执行监视居住。两个月后吴某生下女儿。去年11月2日,吴某哺乳期满,再向警方投案。

年轻孕妇为何杀人?为何与61岁男人同行?记者查阅了相关案卷,并采访了办案民警、吴某的丈夫以及辩护律师,了解到此案的由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轿车内孕妇杀人后自首

昨日,省高警总队仙桃大队民警向记者回忆案发那天的情形,仍然记忆犹新。“那是个让人十分震撼的场面。”民警说,报警的是吴某本人,她手里挥着一把小刀,大声哭喊,看上去歇斯底里,精神崩溃。

接到吴某打电话报警是在2011年6月4日晚9时许,省高警总队仙桃大队民警携驻队救护车搜索至汉宜高速汉川路段临近仙桃市界牌处,发现一辆悬挂北京牌照的本田雅阁轿车停在路边。民警看到,驾车的老年男子喉部被割伤血流不止,挥刀哭喊的女子明显有孕在身。

情绪失控的孕妇挥刀不让民警靠近。“你要为肚子里的小生命着想……”民警喊话奏效,孕妇掩面哭泣,另一民警从其背后夺下小刀。随行的救护医生确认,喉部被割的男子已经身亡。

高速巡警方初步调查得知,死者李某时年61岁,山东人。孕妇吴某不满28岁,是武汉市黄陂区人。两人曾是情人关系。由于停车地点位于汉川市境内,当晚,此案移交汉川警方。

昨日,汉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关民警介绍,“此案最特殊的是,当时吴某怀了7个多月的身孕。”民警介绍,案发第二天,汉川警方依法决定对吴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去年11月2日吴某哺乳期满,向汉川警方投案自首,当日被执行逮捕。办案民警的印象中,吴某性格较为倔强。她面对李某纠缠时,不愿对任何人讲,老公也蒙在鼓里。

她想摆脱过去的阴影

据吴某多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看守所向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宏敏自述的案情,吴某在认识李某之初,李某对她“在逆境中自学”大加赞赏,说在适合时机帮她实现大学梦,吴某以为遇到“贵人”了。两人相识那年,吴某才20岁。

2003年7月,吴某通过成人高考,考取武汉某大学电子政务专业,同时成为李某的“秘书”。大学四年中,李某只要一来武汉,就要她陪伴。她开始担心和一个有家室且大她33岁男子的纠葛,会被室友和老师发现,她只想快点毕业,摆脱这种生活,毕业后,她想摆脱过去的阴影,没想最终却以惨烈的方式结束。

孝感检方查明:2003年,时年53岁的山东省潍坊市居民李某与他人合作办学,负责武汉一所大学某学院在山东省的招生等工作,时常出差到武汉某大学。出差期间李某认识了在该大学一招待所打工的吴某,两人逐渐熟识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李某安排被告人吴某担任自己的“秘书”,并资助其完成了该大学自学考试学习。2008年7月,吴某大学毕业与他人结婚后,便决意与李某断绝往来,因李某不愿放弃,两人为此事一直纠缠不休。

2011年6月3日,李某来到武汉市,打电话吴某又要求与其见面。次日中午,吴某从黄陂区老家赶到武汉市洪山广场附近与李某见面。午饭后,李某驾车将吴某带至一树林内,要求吴某堕胎并与其继续保持两性关系,遭吴某反对,李某遂将吴某留置在车内。二人僵持至当晚8时许,李某突然驾车带着吴某从汉蔡高速转入汉宜高速向仙桃市方向行驶。途中,吴某多次要求下车均遭拒绝。当晚9时许,当车行至汉宜高速汉川路段临近仙桃市界牌处时,吴某见反复要求李某停车无效后,随手拿起车内的一把折叠刀朝李某颈、胸等部位猛刺数十刀,致李某当场死亡。

孝感检方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处理因感情纠葛引发的纠纷中,持刀故意杀死他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周五开庭

昨日,记者见到了吴某的丈夫林林(化名)。32岁的林林介绍,2008年初,经亲戚介绍,他和吴某恋爱,同月8月8日结婚。结婚两三个月后,吴某说要到北京去考研。当晚,他不放心,赶到北京,妻子含泪说了些莫名其妙的话:“我不是个好女人……”他没太在意。

2008年12月,吴某回汉。2009年春节,吴某一反常态强烈提出离婚。林林追问原因,吴某称是因为他家里穷,但他不相信妻子嫌贫爱富。冷战拖至同年4月,因闹得家里不开心,林林和吴某协议离婚。同年8月,两人又在一起生活,3个月后复婚。

林林说,出事那天才知道妻子的隐情,之后妻子办了法律手续回家待产,常常在睡梦中惊醒,出冷汗,总是一个人哭。2011年8月女儿出生后,妻子忙于带孩子,情绪好了些。随着哺乳期届满,收监日子临近,她又偷偷地哭,“让我不要再等她了”,但她始终是女儿的母亲。

林林称,再次投案的前一天,妻子哭了一晚上。当天清晨,女儿还在睡梦中,她在他和律师的陪同下,于2012年11月2日向汉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再次投案。

此案将于本周五开庭审理。


年轻孕妇刺死61岁大学老师

昔日小情人结婚怀孕,61岁大学老师老林仍反复纠缠。2011年6月4日,老林竟驾车约出28岁已怀孕7个月的小欢,并将其留置车内6小时,要求打掉胎儿,保持关系。未谈妥,老林强行开车带小欢去仙桃引产,路途中,小欢摸到车内一把折叠刀,连捅几十刀,致老林当场死亡。

近日,这一发生在汉宜高速上的情杀案浮出水面。

打工妹结识大学老师 变相交易成情人关系

2003年,53岁的山东人老林受聘武汉某大学软件学院,负责在山东招生,由于经常到汉,常住大学招待所,一来二去,认识了招待所20岁的打工妹小欢。

据小欢自述,打工期间,也在该校自修电子政务专业。两人关系渐熟,小欢年轻有活力,还有上进心,老林非常喜欢,有意安排她做办学点的教学秘书,主要负责联络学生及论文答辩工作,既可勤工俭学,还可贴补家用。小欢欣然同意。

2004年的一天,老林就在招待所考她的专业技能,头天考电脑操作,由于谈得太晚,小欢就在老林房内合衣而眠,两人相安无事;次日,再考酒量,边吃边喝,小欢醉倒后,竟被老林占有。

小欢醒来要报警,老林劝阻说,已拍了裸照,如果报警,就将小欢的裸照公布出去;如不报警,可给她5000元,并可资助她完成学业,但两人要保持情人关系。

小欢选择了后者。

婚后怀孕被逼打胎 割腕自杀摆脱纠缠

来自孝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8月,小欢大学毕业与他人结婚后,便决意与老林断绝往来,但因老林不愿放弃,两人一直纠缠不休。

小欢介绍,2007年大学毕业,她首先找到一家房地产公司销售员的职位,因她勤奋踏实,很快得到晋升,就在她沉浸在工作的快乐中时,老林又找到她。为摆脱其纠缠,小欢一年换了4个工作,但每次老林到汉,都能找到她。

2008年8月,小欢与黄陂同乡男孩结婚,婚后3个月,小欢怀孕。此时,老林又找到小欢,并给她两条路:打掉孩子,离婚后陪他去海南;让婆家知道他们的关系。

小欢再次屈从,在随老林到北京办事时,到一家医院做了流产。2009年4月,回老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老林要其去海南,小欢坚决不从。

一天晚上,当老林再次相逼,不让她离开宾馆房间,并要与其发生关系时,小欢摔碎烟灰缸,捡起碎玻璃割开手腕以死抗争,并要老林答应不再纠缠,才愿去医院就医。见到鲜血直流,无奈下,老林妥协,送小林到武大中南医院治伤。

割腕事件后,老林暂时消失,2010年1月,小欢与前夫复婚。

“最后一面”谈判破裂 孕妇乱刀捅向旧情人

平静了一年多,没料到老林又找到小欢。2011年6月3日,怀孕7个多月的小欢接到一个座机电话,接听,才知老林又到汉,并要求见她最后一面。

次日中午,小欢如约,从黄陂老家赶到洪山广场附近与老林见面。午饭后,老林就驾车带小欢到某大学的树林内,关起车门,不让小欢下车。老林要求小欢堕胎,并与其继续保持两性关系,但遭小欢拒绝。

僵持至20时许,老林突然驾车带小欢上高速,说要到仙桃打胎。一路上,坐在后排的小欢多次请求下车,但老林仍继续开车。21时许,当车行至汉宜高速汉川路段,临近仙桃界牌,小欢竟摸到车内一把折叠小刀,当她再次哀求下车无效时,操刀朝老林颈、胸部猛刺,老林下意识踩刹,车子停在高速路上,老林当场死亡。

随后,小欢拨打求助及报警电话。

据悉,目前孝感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小欢提起公诉。

法学专家点评

缺失重要供述 存在三种可能

“高速情杀案”浮出水面,引起湖北律师界关注,在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的案情分析会上,几十位律师各自发表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小欢涉嫌故意杀人、涉嫌防卫过当及正当防卫。

记者就此案请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孙教授点评,给此案定性,应该分析嫌疑人小欢的主观杀人动机,及客观实施行为。目前证据尚不完全,重要供述相对缺失,三种情况都可能存在。

三种可能>>>

故意杀人

根据证据表明,小欢与老林存在恩怨纠缠,老林已死,除小欢外,再无人详细了解他俩恩怨。对当天案发经过,只有小欢供述,而无其他明显证据印证小欢说法。

案情中,小欢所说的老林将其挟持,强迫其到仙桃去引产等事实没有旁证,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林对小欢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小欢持刀杀死老林,涉嫌故意杀人。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小欢尽管被留置,人身自由及安全也受到危险,但老林开车至仙桃途中,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小欢的人身权利也尚未遭到现实伤害。

小欢屡次让老林停车,遭拒绝后,持刀捅死对方,已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其行为应属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刑法中,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小欢如果证明是因被胁迫,老林用私刑拘禁并控制、挟持小欢前往仙桃引产,老林就构成绑架罪,而小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这样造成对方伤亡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两个疑点>>>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辉提出两点不解。李律师介绍,因此案两名当事人中,一名被害,一名涉嫌杀人。造成重要供述缺失,而小欢供述中,有两点存疑。

疑点一 为何老林一个电话就能把她叫出来?据案情材料显示,每次老林想与小欢见面,就是一个电话,或威胁或利诱,小欢就出现在老林面前,而且多按老林的意志去办。

如果当年小欢20岁时还因年少,社会经验少,害怕对方报复而屈从的话,事过7年之后,她仍被老林牵着鼻子走,就让人不禁怀疑他们两人的关系。究竟是老林的一厢情愿,还是双方的感情纠葛。

疑点二 在杀死对方之前,小欢有否报案的可能。据了解,当时,老林将小欢留置车中时,老林开车,小欢是坐在车后排,在杀死对方之前的一个多小时里,小欢应该有机会报警的,这时,她为何没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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