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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动迁款屡被儿女告 为金钱不顾亲情撕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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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06: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钱朱建 张雪韵




  晚报记者 钱朱建 实习生 张雪韵 报道
  在不少上海老人眼里,为方便孙辈择校读书,让他们把户口落进自己家并无大碍。即便碰到动迁,多一个户口也能多一份安置费。然而,随着动迁政策从“数人头”转为“数砖头”,多出来的户口不仅占不到便宜,还很容易引发矛盾。今年,静安区启动包括67街坊在内的3处旧区改造,这也是静安首个执行“数砖头”新政的案例。结果,67街坊拆迁协议刚生效的1个月内,该基地就有58件拆迁房款纠纷诉至静安法院,其中41件涉及老人,占总数的70.7%。法官介绍,老年人几乎都是被告,起诉老人的正是此前以种种理由迁入了户口的子女和孙辈。
  案例
  为分动迁款 三代人打官司
  刘老伯怎么也没想到,年过八旬的他会走进法院成为被告,起诉他的还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和外孙女。和刘老伯一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与刘老伯同住的残疾女儿和长子。
  刘老伯是公房承租人,两个女儿和儿子的户口也都在房内。早些年,因为外孙女上学的需要,刘老伯同意了小女儿再报一个户口的要求。然而,到了动迁的时候,小女儿母女却因没分到钱,而打起了官司。
  小女儿母女的理由很简单,自己的户口在房内,应该取得相应份额,两人以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要求拆分动迁款。之前,刘老伯曾提出愿意拿出一部分钱调解,但遭原告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刘老伯的外孙女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其小学以后便不在此地实际居住生活,因此不算同住人;而另一原告小女儿在他处有两处福利分房,也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故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请。
  尽管,小女儿母女没分得老人的动迁款,但父女亲情却遭受难以弥补的重创。
  离婚后留户口 前夫欲分钱
  倪先生与王女士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离婚,但倪先生的户籍仍留在王女士所在的原住处。经由二人商议,动迁时由动迁部门解决,王女士认可给予倪先生三分之一的动迁利益,另外三分之二归王女士和儿子。
  2012年,王女士通过补偿协议取得三套安置房及部分拆迁款,本来认为能得一套房子的倪先生却发现确认书上除自己外还有儿子的名字,因此倪先生将前妻、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一。
  法院认为,虽然倪先生户籍一直在系争房屋,但已有十几年不在该地实际居住,且曾在外地另组家庭,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只能按照与王女士的协议获得房屋的三分之一,而非倪先生所理解的全部补偿利益,即房屋与奖励费用总和的三分之一。
  家庭协议生变 继子告继父
  李天、李思、李健是同胞兄弟,多年前母亲去世,母亲名下房屋的承租人也就变为了继父。继父有一子,且继父十几年前已与张静结婚,张静户口不在上海,但在该房屋生活了十几年。本来,李家三兄弟已经过协商与继父、继兄弟达成了分割拆迁房款的家庭内部协议。
  但今年继父却忽然表示将不履行该协议,声称自己签协议受到胁迫,且现任妻子未签字不知情,侵犯了其权益。三兄弟的权益因此受到侵害,便将继父一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张静虽户口不在上海,但实际居住房屋时间已有十几年,同住人身份有效,应享有相应利益。但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协议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下多次协商而成,并不存在胁迫继父签订协议与张静不知情的情况,故认同之前的家庭协议有效,鉴于张静的同住人身份及与继父的夫妻关系,继父的所得利益应为二人共同所有。
  (以上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现象
  弱势人群到晚年成被告
  上海市井百姓之中流行一句略带自嘲的调侃,“老百姓翻身靠动迁。 ”对此,上海静安法院老年庭庭长姚晓菁深有感触。 “很多老人在狭小旧房里住了大半辈子,就盼着动迁的机会来改善生活,结果还被子女告上了法庭。 ”姚晓菁说,很多老人直到开庭都想不通。
  姚晓菁介绍,在这41件涉及老人的动拆迁纠纷中,被告的老人多是房屋的承租人。而起诉他们的,多是子女或孙辈。
  让姚晓菁寒心的是,这些坐上被告席的老人,往往是条件很差,没能力离开棚户区的弱势群体,有的还和有残疾的子女同住。而起诉他们的原告,往往条件都相对要好些,至少都搬离了棚户区。
  为金钱不顾亲情撕破脸
  静安区地处上海市中心的最繁华地带,豪华写字楼林立、奢侈品店鳞次栉比,五星级酒店庞多,高档社区并肩而起。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同处静安区的新闸路成都北路附近,67街坊还是一片破旧老房扎堆的景象。
  然而,在寸土寸金的静安区,一套再小的破旧房子动辄也要几百万元。正因为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人往往不顾及亲情,撕破脸皮也要奋力一争。
  在此背景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十分激烈,这些案件的调解难度极高。姚晓菁庭长介绍,截至目前,41件案件中,宣判的有3件,调解的有5件。
  “之所以调解成功,一方面是当事人多少仍顾及亲情,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做很多劝解工作,可谓苦口婆心。 ”姚晓菁说,此类案件如果硬判,往往并不能根本化解矛盾,调解仍是最优的选择。
  分析
  动迁政策改变引家庭纠纷
  姚晓菁说,过去,上海的动拆迁政策俗称“数人头”,被征收的房内的户口越多越合算。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地往房内迁入户口。随着2011年10月19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细则》出台,动迁开始实施“数砖头”新政,动迁组不再去核定具体安置人口,而是根据房屋面积给出补偿总价。如此一来,空挂户口不仅不能多分钱,还会因分钱产生纠纷。
  老年人多是公房的承租人,子孙辈若将户口置于房屋名下,往往在拆迁过程中容易发生共有物分割纠纷,老年人便成为被告。姚晓菁表示,根据新政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拆迁房是承租人与同住人所共有的财产,但“同住人”并不等于“留有户口的人”,“同住人”在《实施细则》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界定是否为同住人所依据的不仅是户口,而是需要经过专业的司法认定。
  姚晓菁介绍,审理前,法院方面调查房屋情况一般涉及多个单位,较为繁复;正式审理中,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导致组庭较为困难;家庭纠纷也易引起矛盾激化;随着居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其中有一半都申请了诉讼保全,因保全有时间限制,法院审理起来也颇有压力。
  事实上,很多住在公房的老人生活条件并不好,往往还带着或无工作、或生病的亲人同住,生活保障本就薄弱,利益的纷争无疑给其生活雪上加霜。家庭成员应积极承担赡养扶养老人,懂得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物质、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才是解决纠纷的重中之重。
  建议
  迁户口时签协议明确利益
  具体到老年人如何规避相关纠纷以及利益损失,姚晓菁庭长表示,首要的便是了解相关新政规定。
  影响拆迁所得的是现有的房屋面积、评估价值等,以“多得动迁款”为目的一味多迁入户口的做法是不合适的,若不知晓规定,反而会留下纠纷的隐患。目前新政出台,动迁组、街道都有律师、相关法律人士可接待咨询,静安区法院的青年法官志愿者每周三下午都会在五个街道轮流提供咨询,老年人若有相关问题,可去街道咨询相关法规政策。
  另外,有的家庭符合申请住房托底保障的条件,往往有亲友愿意迁入户口“分一杯羹”,但在亲友迁入户口时,最好能以书面形式确定家庭协议,明确利益分配原则,以免没有证据,引发房款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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