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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题:中国出台司法解释划定网络言行法律边界
新华社记者华春雨 杨维汉 陈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网络言行划定法律边界。
该司法解释共10条,对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在中国社会日渐增多。警方近期查办并公布的案件中,就有号称“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以及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等。
“由于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依据。
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教授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
谢望原说,中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根据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等几种情形之一,应当被认定“情节严重”。但孙军工同时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但不符合其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这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网民表达权,最大限度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按照中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司法解释列举了可认定为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7种情形,分别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
“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教授说。
在为诽谤罪划定标准的同时,孙军工特别针对当前人们利用互联网举报、揭发腐败的“网络反腐”行为进行了强调。
“‘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孙军工说,广大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孙军工强调:“即使检举、揭发的内容部分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谢望原也认为,对于那些出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提出监督、批评性意见的,切不可以诽谤罪论处。
针对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可追究寻衅滋事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认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对“公共场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会变化的解释是可以接受的,互联网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
此外,针对当前互联网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针对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进而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在司法实务中,只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枉不纵,就一定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同时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等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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