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初中男生小迪(化名)在体育课上跑完800米测试后猝死,其家属随后与东莞光明中学对簿公堂,质疑校方耽误抢救时间。上周五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被告均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东莞光明中学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上午11:15,东莞光明中学组织小迪所在的初二5班上体育课,课堂内容为二次400米耐力跑。小迪在完成第二次400米后忽然昏迷倒地,后于12时送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进行救治。治疗期间,小迪于4月20日出现心率下降,持续抢救至当天13:10仍未恢复窦性心率,宣告死亡。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小迪的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莞光明中学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小迪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迪在体育课上昏迷倒地,并非外力创伤所致,系身体机能突然恶化的症状。原告主张被告的教学计划安排超出小迪的体能承受范围引发严重后果,但对此仅提交手抄的课程安排表及病历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安排的课业负担过重造成小迪生理机能下降,其又明确表示不申请死因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被告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见,体育老师在课前已经提醒学生注意身体状况,个别同学判断自己身体不适于参加跑步并提出请假,而小迪当时并未反映有任何不适。至小迪昏迷时,体育老师不存在脱岗情形,立刻采取了按人中、心外按压等措施,并让其他学生跑步去抬担架及通知校医,也已及时通知班主任。此外,被告设有资质齐全的医务室,体育老师选择就近通知校医而非立即拨打120求助,也已尽到与其认知能力、注意义务相应的救助职责。
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可知,班主任在得知小迪昏迷后也已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另外,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其医务室在事发后已经采取了心外按压、输氧等急救措施,尽到与其法定职责相匹配的救助义务。
另一方面,学生家长仍应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对子女的身体健康、学习成长保持高度的注意。尤其是小迪曾发生不明原因昏迷,从病历资料的描述“上体育课时出现头晕,从篮球架上摔下,昏倒在地”可知,小迪当时因身体不适摔下而昏迷,亦非外力创伤所致。此后原告更应该密切关注小迪的安全和健康,积极教育和预防,避免发生同类伤害事件。
法院认为,结合上述分析可见,从公平角度考虑,原、被告均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小迪的自身情况、被告的日常管理及应急救助措施、致死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7863.7元后,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万元。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