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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跳水教练博客引用的哥博文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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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06: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己写的博客内容(即博文)被别人在博客中引用,也未标明出处,内蒙古的哥李强认为对方侵权了。于是他将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于芬侵权。昨天公司法全文,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提醒,博文也有著作权,网友在转载时,最好注明出处,尽量避免侵权。

  引用他人博文被判侵权

  有媒体报道称,去年6月17日,李强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李强随后发现,于芬在同年8月2日发表的一篇博文中,整段引用了他的博文内容,且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李强认为于芬事先未经其同意,也没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属于侵权,便将其告上法庭。他要求于芬在其文章中注明出处htc官网http://www.huahulu.com/gallery-100.html,公开道歉,并赔偿7000余元。于芬则认为引用内容仅占文章的10%,是合理使用,且李强不能证明自己是该博客的所有人。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强确是博主,于芬引用的是其博文的核心内容,是不合理使用,构成侵权。遂判决于芬停止使用,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1800元。

  网络博文也有著作权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称,所有的博客,包括文字、图片等,只要是原创都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转载他人博客部分内容,或整体转帖,未注明作者、出处等,不管是否以赢利为目的,都可能涉嫌侵权。当然,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用于科研、教学、新闻报道、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12种情况,不属于侵权行为。

  陈艇称,目前博客转载侵权容易发生在三大环节:1、网友出于兴趣,私人摘录、转载他人博文,文中未注明出处、原作者,转载后又没有及时联系博主、网站。2、在未经博主同意的情况下,网站、论坛转载其博文,未加以来源注释、声明等。3、将他人博文内容,部分或全部摘用于自己的论文、刊物或其他出版物,未联系作者、注明来源的。

  陈艇表示,博文转载在网上很流行工商营业执照查询,有些博主反而还希望博客被转,不愿追究侵权责任,但不追责并不等同法律规定不侵权。

  标出处作声明避免侵权

  为尽量避免不必要麻烦,陈律师提醒写博客的广大网友,在转载博文时要注意用以下几招防止侵权:

  A、在转载前最好联系原作者,征得对方同意。B、如果一时无法联系,需要“先斩后奏”,事后最好及时联系作者或网站,告知详情。C、在转文时要特别注意标明来源、原作者等信息,或在文中发表专门的转帖声明。D、如果要用于商业目的崇左代办注册公司,转载时最好注明“愿为转帖支付相应报酬,望作者速联系”等内容,对方也不一定要钱,但至少在心理上舒坦。

  记者 罗玺 郭娟 实习生 孙朝芳
发表于 2012-4-19 22: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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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06: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东,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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