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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网
贪腐案标配:均为裸官 妻儿在国外 财产转移
新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只有完善官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登记、公布等监督机制,让官员没有脱壳机会,配偶及子女送不出去,资产无法转移,官才“裸”不起来
“裸官”禁用。中共中央最新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让这句话成为了现实。新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条例用十三章七十一条的篇幅,为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供了与时俱进以及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都很强的‘新蓝本’,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条例最为吸引眼球也是最大新意便是,‘裸官’赫然位列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的行列。”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说。
她认为,对于“裸官”的限制,其实是对社会关注的回应,干部任用条例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有利于消除“裸官”现象。
“裸官”:潜在“失踪者”
老婆定居国外了,儿子出国留学(微博)了,财产基本转移了——近年来,关于“裸体官员”的种种描述形象地勾勒出当下个别官员的生存状况,“裸官”成为反腐领域的一个热词。
“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当年6月22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公布,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经过网络发酵,这种说法被简称为“裸官”,并流行开来。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6年来,“裸官”这种属性已成为诸多贪腐案件的“标准配置”。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出逃前妻女移民(微博)美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出国访问期间离团赴法国看望女儿,随后称病辞职……
2013年下旬,张曙光等一系列贪腐大案开庭,随着庭审将丝线层层剥开,相关案件的一个特征呈现出来——涉案官员的配偶、子女甚或大部分财产均移至国外,而当事人则在国内“裸体做官”。
这些案例均表明,“移民”成了腐败分子事后遁逃和转移资产最便捷的手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大部分‘裸官’都有相似性,贪腐路径为非法敛财、家属移民海外、转移不明资产,最后择机外逃。”王敬波说。
虽然“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裸官”贪腐所承担的贪腐风险和成本,较之非“裸官”来说要小得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可以推断,“裸官”为支付家属在国外高额的生活开支很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看来,“裸官”一个可见的危害在于:由于“身在曹营心在汉”,“裸官”在决策过程中,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瞎决策,乱决策,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公共建设的效率也会大幅下降”。
王敬波认为,“裸官”最大的潜在危害是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不仅国家在经济上会受到损失,在政治层面也会带来不利影响。正因为“裸官”的种种危害,此次新干部任用条例将其列为了禁用对象。
新规:监管日趋严格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表示,在新干部任用条例出台之前,中国对“裸官”监管已日趋严格,这首先体现在,“裸官”不能担任重要部门主要领导,“这是一个从上到下的共识”。
其次,已经是主要领导的“裸官”,首先要求其让配偶和子女回国,如果未能兑现,则该领导便要调离原来职位。
查阅相关资料,不难发现,虽然“裸官”概念出现不过数年,但中国对“裸官”的治理要早得多,对其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也出台数部:
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间,中央密集出台相关政策,以监管“裸官”。当年7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央政府为“裸官”监管首次发布正式管理措施;
2011年3月,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将会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2013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在地方,针对“裸官”的政策也相应出台。
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把“裸官”监管“关口前移”,规定“今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自费留学或定居,要先经纪检机构审核,必要时接受廉政谈话”;
2009年,广东省深圳市出台规定,明确“裸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随后,广东省内及省外多个城市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在反腐和司法协助上的进一步加强,也让“裸官”外逃空间逐渐压缩。2013年7月1日,监察部网站称,在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截至2013年5月,我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认为,此次在新干部任用条例中关于“裸官”的明确规定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
“从这个角度看,禁止配偶或者子女移居海外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首先是一个预防性措施,它可以防止一些贪官污吏将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移居海外,大肆贪污受贿。”乔新生说,此次新干部任用条例的预防作用不容忽视。
落实:报告个人事项
1月15日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未来是否会对“裸官”有更多制度性的约束,值得期待。
对于针对“裸官”的相关规定如何落到实处,王敬波表示:“以目前的反腐态势,亟须‘裸官’官方概念、标准和惩处措施等法律层面规制的出炉。”
李永忠则透露:“有关部门对‘裸官’都会进行记录和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现在想跑出去很难了。各级组织部门和领导机关对官员‘裸没裸’大体上都掌握了。”
“信息公开是消灭‘裸官’现象的一个最根本的办法,特别是官员的家庭信息公开。”竹立家也向记者表示,把官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纳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范畴,正是反腐斗争的“国际惯例”。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这被视为中央查处“裸官”的重要一步。
竹立家认为,此次通知提出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和此次新干部任用条例可谓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只有完善官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登记、公布等监督机制,让官员没有脱壳机会,配偶及子女送不出去,资产无法转移,官才‘裸’不起来。”竹立家说。
王敬波坦言,“裸官”腐败是现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却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还谈不上完善。
对此,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日前就《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公开表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与以往相比,这次填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主动地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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