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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组织与民主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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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0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文章选自В.И.契巴年科编著、2012年2月基辅出版的文集《法轮功·李洪志的教主崇拜》。В.И.契巴年科是乌克兰“异端与社会”社会组织主席,乌克兰“民主国家的异端与社会”网站总裁。本文运用专家、学者们对法轮功组织的鉴定材料,深入分析了法轮功组织的理论及活动,深刻揭示了法轮功组织对民主基本原则的破坏及危害。

  民主基本原则包括公民平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法律至上。

  尽管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具有反民主的特征,法轮功组织的头目却披着民主基本原则的外衣,传播邪教思想。

  法轮功组织的权利集中在“法轮圣王”李洪志一人手中,因此,组织内部任何反对意见都被压制。法轮大法的教条无视公民平等权,贱踏基本人权,采用极端手法对人们施加意识影响。此外,法轮功组织内部根本不存在法律至上,对于法轮功信徒来说,李洪志的“圣法”才是他们的“大法”。

  以下我们研究的是法轮功是如何“遵循”民主基本原则的。

  首先是公民平等原则 。

  公民平等是民主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所有人在经济、国家、文化和社会政治生活等所有领域和方面拥有同等权利。

  鉴于法轮大法理论是协调法轮功组织成员相互关系的基本因素,В.А.瓦修京斯教授对法轮大法理论作出的社会心理鉴定中,专门就法轮功组织成员与其头目李洪志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

  学者明确指出,李洪志的讲道、教规和“圣法”中具有明显的有自我夸大、自我抬高的企图,“大师”反复强调他是独一无二的:“真正往高层次上传功,目前只有我一个人在做”,“目前像我这样真正往高层次上传功的,没有第二个人做”,“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个人在公开传法,我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情”,“到今天为止,真正在高层次上传功,也只有我一个人在做”,“我揭示了一个千古之迷,绝对不能讲的秘中之秘,把历代所修炼的各种修炼方法的根底都揭示出来了”,“我说我做了一件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转法轮》);他总是标榜自己拥有超能力:“我的法身已经多的无法计算了,别说这些学员,再多我也管的了”,“我可以做这件事情,因为我有无数的法身,具备非常大的神通法力,可以展现很大的神通,很大的法力”,“我也被测定了,测定发出的伽玛射线和热中子超过正常物质放射量的八十倍到一百七十倍,这时,测试仪器的指针指到极限了,因指针到头了,最后多大还不知道”(《转法轮》);李洪志还反复暗示自己的影响力:“我炼功是这样修炼过来的,我带有这个东西,大家坐在这里都感到很和谐”,“我讲法的时候,我是带着很强的能量在往你脑子里打”,“在初期的时候,我处理了很多这样的魔”(《转法轮》);他把自己标榜为“宇宙主佛”:“我的根都扎在宇宙上,谁能动了你,就能动了我,说白了,他就能动了这个宇宙”,“为了帮助学员精进,我告诉你可以这样做:你拿着我的书(因书里有我的照片)或我的照片,手里捧着佛像,然后就像求我一样,求老师给开一下光。半分钟就解决问题了”(《转法轮》),“最后众神、佛、道明白了我在做什么样的事情,看到了效果是非常好的”(《美国法会讲法》;“大师”还强调无人与之匹敌:“谁也知道不了我,他也无法知道我想什么”,“也不允许像我这种形式传功,不准采取我这样的大报告的形式来讲法,你讲不了法……我这些话是在结合着很高深的东西在讲,所以这个法你是讲不了的……大法的师父只有一个。进门不分先后都是弟子”,“真修没有我的法身保护,你根本就修不成”,“我要度不了你,谁也度不了你”(《转法轮》;他要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你只能用我的原话讲,加上老师是怎么讲的,书上是怎么写的,只能这样去谈”(《转法轮》);教义还将人分为好坏等次,对非修炼人贴上带有明显鄙视色彩的“常人”标签:“站在常人这个层次、这个角度、这个思想境界中,理解不了真正的东西”,“所以过去讲,人们看不见的不承认,修炼界历来认为这种人悟性不好,被常人的假相迷住了,迷在常人中了,这是宗教中历来讲的这句话,其实我们看也是有道理的”,“有些就变的不好了,所以就往下掉;在这个层次中他又呆不了了,他变的更坏了,他又掉一个层次;掉、掉、掉,最后就掉到常人这个层次中来了”,“常人就是常人,常人就应该是常人社会的状态”(《转法轮》);教义贬低人类文明以及整个人类:“人类社会没有维持道德的心法约束了”,“人类在败坏,到处都是魔”,“人类社会好像是进步了,其实是在向后退”(《转法轮》),“世俗社会非常不好,可是它是最低的一个层次,也是宇宙的特性、大法在最低一个层次的体现”,“人类太可怜了,可怜到不可思议的成度”(《美国法会讲法》)。

  其次是人权与自由的法律保护原则。

  法轮功组织头目组织系列活动,公开展示带有血腥暴力色彩的视觉信息。

  专家们认为,法轮功组织的公开活动,如反映或包含暴力因素的公开展示活动、活摘人体器官和酷刑的模仿表演等足以表明其对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破坏。

  专业心理治疗协会正式会员、总监、专职教师,医学副博士Г.В.肖斯塔科维奇指出:“有足够理由认为,法轮功组织成员公开展示上述照片的活动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心理问题,不仅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而且可能会对他们的现实生活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这是法律不可容许的”;“由此可见,法轮功成员在儿童活动的公共场所展示的照片对儿童的心理成长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毫无疑问,那些公开展示的暴力、酷刑和死尸照片会对孩子带来心灵伤害。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儿童活动的地方展示那些照片是不能容许的。”

  公共管理博士、社会学副博士、副教授、乌克兰海关学院社会心理研究部主任Н.А.利波夫斯卡娅指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成员在该市公开表演的酷刑模仿活动造成了明显的社会心理问题,非法干扰了公民个人生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心理影响。”

  专家们依据《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活动作出法律鉴定如下:“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成员活动具有干扰社会秩序、损害居民健康和道德、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特征。”

  再者是法律至上原则。

  法轮功组织宣称其活动宗旨在于维护人权,如此说来,其活动首先应该遵守法律,应该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对于维权者来说,破坏法律是不能容许的行为,否则,标榜的维权活动可以理解为刻意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

  2008至2009年,一批乌克兰法律专家对法轮功组织活动进行了一系列法律鉴定并得出了其“蓄意违反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结论。根据专家们的结论,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成员的活动有违《乌克兰宪法》第2卷第35条、第一卷第36、37条,有违《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二卷第9、10条。(专家名单为:乌克兰海关学院法律系主任、法律博士、副教授В.П.戈米尔科,乌克兰海关学院法律系国家与法律历史理论研究室副教授、历史学副博士О.О.贾乔克,乌克兰海关学院法学系犯罪学研究室副教授、法律副博士Л.О.乌日娃)

  基辅国立内务大学内务机关服务心理支持实验室主任Ю.Б.伊尔欣指出:“法轮功理论和活动具有非常明显的极端主义倾向,有损乌克兰公民的道德、意识、生活以及身心健康。具体为:一是其组织本身及某些活动蓄意规避国家登记,由此可见,其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公然藐视乌克兰行政法关于“采取心理和心理治疗方法影响个体,非法干预他人潜意识是违反人权的粗暴行为”之规定;三是系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关于“通过广告、宣传、印刷等手段大量传播信息”之规定(法轮功媒体的大量非法印刷品致使法轮功信徒采用神经语言程式);四是诱导法轮功习练者鄙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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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9 00: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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