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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法轮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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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00: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梦幻游乐场 于 2014-5-19 00:53 编辑

编者按:文章选自В.И.契巴年科编著、2012年2月基辅出版的文集《法轮功·李洪志的教主崇拜》。В.И.契巴年科是乌克兰“异端与社会”社会组织主席,乌克兰“民主国家的异端与社会”网站总裁。本文通过对法轮功活动背景及其成员关系的分析,揭示了法轮功的真实面目——在法律上以社会组织名义登记注册、实际上按照法轮大法教义活动并受李洪志操控的宗教异端组织。

  一、社会组织法轮功

  乌克兰法轮功是以社会组织名义正式登记的组织,其活动宗旨是传播法轮大法理论和传授法轮功功法。

  从法律角度讲,法轮功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乌克兰《公民社团组织法》的规定,因为他们登记注册的是社会组织,但实际上,他们是按照法轮大法的教义进行活动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上的社会组织实质是宗教组织。以下我们通过法轮功邪教活动的背景来研究其作为宗教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基本法律区别。

  乌克兰《公民社团组织法》第1条明确:“该法律条文不适用于公民宗教组织”;而《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7条明确,该条文规定不适用于其他组织活动。务必引起注意的是,乌克兰《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24条、25条、28条是对神职人员、传教士和辅导员活动作出的规定,而在《公民社团组织法》中没有这些规定。至今在乌克兰一些事实尚不被人了解,即为把法轮功组织变成法律上的“宗教组织”作出了不少努力,然而,在某些法轮功组织章程中明确“法轮功非宗教组织,不涉及任何教派和宗教活动”(如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大法”组织章程)。以上补充说明很有必要,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什么我们要把法轮功作为社会组织而不是宗教组织进行分析。而这一事实对分析法轮功组织头目与其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宗教组织中,除了被推举出来的宗教首领外,神职人员、传教士和辅导员都要进行宗教活动。他们与组织成员的相互关系如上所述,由宗教理论、组织章程和乌克兰《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进行协调。

  在宗教社会中存在着神职人员与信徒这种关系,基于这个事实必须承认,基本民主原则在任何宗教组织中都会受到限制,但只是在神职人员与信徒的关系中受到限制,至于其他一切社会法律关系都建立在民主基础上并不超出现行法律和社会规章的范围。

  宗教社会中对基本民主原则的限制会产生这样的后果:组织成员会把神职人员、传教士、辅导员的指令当作教义来接受,而教义本身被视作真理,无须任何证明。宗教组织成员会自觉接受民主原则的限制,因为这是宗教信条要求的——信仰上帝就不能对宗教教义质疑。乌克兰《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法》第12条对这种情况作出如下说明:“确定宗教活动、解决宗教组织内部问题的文件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登记范围。”

  类似的情况不可能出现在社会组织中,因为社会组织建立和活动的基础是“成员平等”(见《公民社团组织法》第6条)。

  正因为如此,乌克兰《公民社团组织法》明文规定“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宗教组织”。在社会组织中,一切社会法律关系都应当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上,这一点在乌克兰《公民社团组织法》和社会组织章程中都有体现。乌克兰《公民社团组织法》第4条规定:“如果合法社团组织活动的目的在于限制普遍公认的人权,则其活动应受到司法禁止。”

  二、社会组织法轮功相互关系

  我们在研究社会组织法轮功成员关系结构的同时应考虑到,对于法轮功成员来说,认可法轮大法教义和认可法轮功组织章程一样,都是必须的。社会组织法轮功相互关系可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法律层面。社会组织法轮功领导和普通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在乌克兰法律和其组织章程的框架内形成,组织领导和整个管理层应通过民主途径选举产生,组织活动应遵循现行乌克兰法律《公民社团组织法》。但是,法轮功组织章程宣称,其组织的“目的和任务”是传播法轮大法:“弘传法轮大法,即由李洪志老师在中国创立的性命双修理论”(见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组织《法轮大法章程》)。在此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混淆,即谁能成为组织成员发生混淆了。

  二是法轮大法教义层面。组织成员即学员必须学法。在组织章程“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组织成员必须年满14周岁,遵守法轮大法规章”。由此可见,对于组织成员(学员)来说,法轮大法理论就是教规,协调成员关系的是大法规章,而不是组织章程。必须明确的是,法轮大法不是在民主原则基础上通过的社会组织纲领,而是李洪志个人编撰、不时补充和更改的宗教理论。

  三是李洪志的操控层面。章程中明确李洪志是法轮大法的创始人。按照章程规定,组织成员在传播法轮大法的讨论活动中拥有发言权,然而,组织成员(学员)对是否接受李洪志的规定无权发表意见,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老师的任何规定都是教规。由此说明,在社会组织法轮功内部,调节成员关系的基本因素不是组织章程,而是法轮大法理论和美国公民李洪志的指令。

  由此可见,乌克兰以及世界各地法轮功组织的实际头领是李洪志,法轮功成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其规定或经文,但在法轮功组织章程中却不出这样的明文规定。而“老师”本人则毫不掩饰自己的卓越和权威,公然规定:“不允许像我这种形式传功,不准采取我这种大报告的形式来讲法,你讲不了法……不允许用我的原话当成你的话讲,否则,就是盗法行为。你只能用我的原话讲,加上老师是怎么讲的,书上是怎么写的,只能这样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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