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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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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少报多落入个人腰包、超标支出转嫁经费负担、借公差之名行旅游之实……“差旅腐败”屡受诟病,必须下大力气整治。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公布实施新版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化规定、调整标准、强化监督,无论是受之约束的党政干部,还是围观评论的社会公众,对此都给予肯定。制度措施如何无缝对接?日常执行怎样拧紧“阀门”?就此,记者采访了党政机关财务人员、法律专家等。
执行中需解决具体问题
仍有可能向下级转嫁经费,借机中饱私囊
新旧办法中,一些概念表述的调整让财务人员犯了难。
在山西省新版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公杂费”改为“市内交通费”,不分省内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虽然额度较旧办法大幅提升,但在山西省公安厅计划装备财务处财务科副科长汤江看来,“这实际上收窄了报销范围”。
名称改换后,公务人员出差原先可报销的通讯费、应急购买文具等费用就没有了出口。“大的通用办法定下来了,我们在制定细则时,又不好列入,不然就成扩大开支了。个人感觉叫‘公杂费’比‘市内交通费’强。”汤江坦言。
新办法中对于乘坐飞机的限制,在汤江看来也可能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按规定,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但有时候飞机票打折后比高铁票还便宜,节省开支又节约时间,这个时候坐飞机反而是更好的选择。”
“公务出差和接待涉及人员多,具体情况也比较多样,完全确保差旅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难度不小。”西部某市政府部门财务工作人员坦言。
“比如有上级部门派人来出差,有的不会主动告之各种费用如何处理,下级接待部门往往也不好直接问。有的出差人员没有主动结账,接待单位只好垫付,为了方便他回去报销,还得把发票送上。而这些出差人员拿发票报销后,相关费用就落在自己手里了。”该工作人员表示。
规范要细致,监督要有效
建议强化内部抽查审计,严厉查处虚报
“一是要加大培训,尽快让各部门了解差旅费新规。”云南省文山州财政局副调研员高萍说,现在新规虽然已经出台,但是不少部门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和执行细则,“尤其是要加强对各部门财务人员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哪些费用该承担,哪些费用不能开支。”
作为多年与财务工作打交道的专家,高萍提了一个很务实的意见——细致:“规范一定要具体细致,像会议不得摆放鲜花这样的规定,实施时的效果就会非常好,对行政经费的节约也很明显。”
“合法合规使用差旅费,要有制度建设,要靠监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说,而在现实执行当中,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比较难的。他进一步解释,一是由于内部监督不严格,部分单位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单据时并不认真,看都不看就签字的情况不少;另一方面外部监督不给力,即便有人申请公开,不少单位也会以不是必须公开的项目、影响日常工作等为由拒绝公开。
在两个监督之间,解志勇认为当务之急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比如规定一定比例的内部抽查审计制度,对个人差旅费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审计,一旦发现虚报,启动较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增大对公务员个人的震慑力。”
问责须与其他法律衔接
不能搞例外搞豁免,让制度成为“稻草人”
不少地方的差旅费新规增加了专门的章节,规定监督问责,相关专家对此也非常关注。
“一个办法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关键是能够发现问题后尽快严肃处理。”高萍说,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也必须要严厉,问责也必须要严肃。也就是说,日常工作中必须一视同仁、认真落实,发现问题及时问责,不能因人因事而异搞变通,否则,再严格的制度也会成为“稻草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认同高萍的看法,他说,尽管制度很严、处罚很重,但如果党政机关干部认为事到临头可以搞例外、搞豁免,那就会心存侥幸,甚至故意违反规定。他建议做好差旅费新规监督问责内容与公务员法、刑法的衔接工作,在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大小、社会影响轻重等因素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诉诸刑法惩罚。
“虚报冒领、挪用经费等差旅腐败行为,实际上是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占用公共经费,严重的属于贪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刑法中贪污罪的相关惩罚规定,相信这样将更具震慑力。”葛磊说。记者 杨文明 周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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