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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卑鄙法院:徐州法官败类制明显假案,徐州二级法掩盖假案,江苏省高级法拒绝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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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06: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担捍卫社会正义底线职责的江苏三级法院沦落成为贪官迫害举报人私人工具:徐州法官败类王红卫宋遥用黑社会犯罪手段制造陷害举报人入狱的明显假案,徐州二级法院长达600多天用流氓手段掩盖假案,江苏省高级法院用无赖手段拒绝自查自纠假案

王培荣联系方式:发邮件到peirongwangcumt@163.com ,手机:13587348636(本手机只收短信,拒接任何电话)



江苏三级法院太黑了:法官败类王红卫宋遥制造明显假案,徐州市中院、泉山区法院强行掩盖明显假案,江苏省高院拒绝自查自纠明显假案长达600多天


内容提要
1、徐州法官王红卫宋遥手腕比黑社会、流氓势力还黑:判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充分证明这不是刑事审判,而是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操纵的对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政治迫害,实质是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徐州二级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证明徐州法官败类王红卫、宋遥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铁证。
2、揭开徐州二级法院用极其卑鄙的犯罪手段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黑幕,公开三证据充分说明该假案是有预谋的、由位高权重的江苏省贪官操纵的。
3、江苏省高级法院多次拒绝自查自纠由下属恶意制造的十分明显假案竟长达600多天,阳奉阴违对抗纠正冤假错案党纪国法。

揭开徐州二级法院用极其卑鄙的犯罪手段强行掩盖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黑幕,公开三证据充分说明该假案是有预谋的、由位高权重的江苏省贪官操纵的
王培荣联系方式:发邮件到peirongwangcumt@163.com ,手机:13587348636(本手机只收短信,拒接任何电话)
证据一:泉山区法院的《扣押单》证明泉山区法院用毁灭王培荣手中提交法院证据备份和庭审用材料的手段,强行掩盖假案真相,需要说明的是扣押单上证据袋六袋(纸质打印答辩及案件相关材料)、证据光盘十二张(提交法庭的证据备份)括号内的“纸质打印答辩及案件相关材料”、“ 提交法庭的证据备份”均系本案法官黎方亲笔所写
  

党纪国法不容冤假错案,徐州市二级法院办假案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只能用违法犯罪手段强行掩盖,其中毁灭王培荣手中提交法院证据备份和庭审时用的材料是王培荣揭露的徐州二级法院掩盖假案真相的手段之一。
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案件当事人的手中提交法院证据备份和庭审时用的材料均不能属于法院没收范围,一旦这些材料被法院没收,也就是法院非法剥夺了该案件当事人举证等权利。
尽管徐州二级法院判决书故意隐瞒了王培荣向法院提交的大量关键证据,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证明举报真实性,但仍要对王培荣手中提交法院证据备份进行疯狂毁灭,以强行掩盖假案真相。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证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证据被徐州二级法院非法手段强行毁灭,也是徐州市二级法院颠倒黑白办假案的铁证。
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用的答辩状等案件材料和提交法院证据备份,在法院制造的假案上诉和申诉中起关键作用,但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为了破坏王培荣对假案上诉和申诉,非法扣押并拒绝归还王培荣的答辩等案件材料(证据袋六袋)和提交法院证据备份(十二张光盘)。尽管王培荣多次要求归还,徐州市中级法院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不但在上诉期间,而且在申诉期间,甚至长达80天的申诉受理整个阶段仍拒绝归还,充分暴露出徐州中级法院恶意毁灭王培荣手中证据,强行掩盖假案真相的卑鄙行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追究其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4529日,出狱后的王培荣向泉山区法院提交要求归还被泉山区法院非法扣押的王培荣手中提交法院证据备份和庭审用材料,但泉山区法院至今拒绝归还。
证据二:徐州市中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证明徐州市中级法院制造新假案掩盖原假案




    被长期举报办假案的徐州市中级法院再次顶风办假案掩盖原假案真相
20121130日,王培荣遭假案陷害入狱起,王培荣大量向各级党政公检法,政法委等部门举报控告申诉徐州二级法院(泉山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办假案,党纪国法不容冤假错案,尤其是2013年党和政府、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均十分重视纠正冤假错案,被举报办假案的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830日不得不受理了王培荣的申诉,但徐州市中级法院更疯狂地制造新假案掩盖原假案真相。
1.拒绝王培荣提交新证据
201393日,王培荣通过彭城监狱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陆连东提交《给徐州中级法院申请》,明确提出提交新证据和归还被法院非法扣押的提交法院证据备份要求;2013925日,王培荣通过彭城监狱向陆连东法官邮寄《要求提交证据U盘申请》;王培荣还在其他多封寄给陆连东法官信中提到提交新证据和归还被法院非法扣押的提交法院证据备份,但陆连东法官在整个申诉案受理过程中均不予理睬,实质是拒绝王培荣提交新证据,是不允许王培荣举证的违法行为。
2.拒绝王培荣用证据证明案情真相
徐州中级法院在二审裁定书无法否认王培荣上诉状指控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故意在判决书隐瞒向法院提交的大量关键证据的事实,但偷换概念称举证材料254页,证据光盘二张存入案件卷宗来掩盖真相。其中存入案件卷宗的王培荣提交法院证据清单中,内含明确写明能证明自诉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真实性的多达数十段打砸抢录相证据。法院设圈套办假案手段,在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证明举报真实性。在受理申诉后,王培荣在《给徐州市中级法院申请》中明确提出,为使办案法官掌握案情真相,当面向办案法官说明提交法院大量证据要证明的内容,但陆连东法官在整个申诉案受理过程中不予理睬,再次非法剥夺了王培荣用已提交法院的证据证明案情真相的权利。
3.徐州市中级法院顶风疯狂办假案,驳回王培荣申诉
201311月,王培荣收到徐州市中级法院(2013)徐刑监字第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第1页第15行明目张胆谎称王培荣“无任何事实证据”,明显与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书矛盾。二审裁定书确认的王培荣提交泉山法院254页证据和包含自诉人打砸抢数十段录像证据的光盘二张,在申诉案受理过程中,这些已在案件卷宗内的证据,徐州市中级法院竟然翻脸不承认。徐州市中级法院这次赤裸裸假案竟用无赖手段办假案,是中国法院史上的耻辱。
本申诉案长达80天整个受理过程,从陆连东法官拒绝王培荣提交新证据和拒绝王培荣用已提交法院的证据证明案情真相,到明目张胆办假案否认二审裁定书已确认提交法院的并已存入案件卷宗的全部证据,充分说明徐州市中级法院不是办理刑事申诉案,是在再次对举报其办假案的举报人王培荣再次政治迫害和实施报复,反映出徐州市中级法院用顶风办假案手段,疯狂对抗党和政府纠正冤假错案的党纪国法。
徐州市中级法院制造新假案,掩盖原假案,疯狂对抗党和政府纠正冤假错案,天地不容!
证据三、证明立案前徐州公安非法介入本自诉案铁证的徐州公安公函《情况说明》


本诽谤罪自诉案还没有立案前,被王培荣长期举报的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动用公安整王培荣黑材料 ,公安公函已到泉山法院主审法官手中,十分明显是事先有预谋的迫害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事件。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写明自诉人(被王培荣举报的徐州风华园黑恶势力)于20121018日向法院提出诽谤罪诉讼。立案第二天的20121019日,王培荣从主审法官宋遥复印到不是起诉方提交法院的证据:在立案前2天的20121016日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函。由于办案人员良知,该公安公函证实了王培荣长达10年举报的真实性,被3000多户风华园业主联名举报的黑恶势力(自诉人)非法强行掩盖王培荣揭露的真相,用剥夺3000多户风华园居民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的手段,非法操纵潘增奎成风华园居委会主任,成为风华园多次打砸抢等刑事犯罪的黑恶势力新主犯。公安公函《情况说明》称:潘增奎因贩卖私盐3万多吨,在2003年被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至今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仍认定潘增奎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这起中国最大非法贩卖私盐案的罪犯,包括主犯潘增奎在内全部逍遥法外,这是徐州官场腐败十分严重的写证。潘增奎在取保候审期间,竟被自诉人非法操纵成风华园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政府的基层政权落在徐州风华园黑恶势力手中,这帮黑恶势力无恶不作,激起公愤,不但被王培荣长期实名举报,而且被忍无可忍的3000户风华园居民联名签名举报。
揭开中国最大贩卖私盐案首犯潘增奎逍遥法外黑幕
——贩卖私盐3万多吨的中国最大的贩卖私盐案,没有一个人被判刑,这是对中国法律的践踏
贩卖私盐3万多吨是中国最大的贩卖私盐案;肩负打击贩卖私盐职责的原徐州市盐业局副局长潘增奎,执法犯法,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更要严惩。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曾从徐州市检察院领导了解到:03年检察院还查实潘增奎有十分严重的贪污等经济问题。    检察院迫于压力没法将潘增奎绳之以法。
所谓超过追诉期是假的:
刑法第87条规定最短的追诉期是五年,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年。公安公函称99年还在贩卖私盐,03925日检察院立案,明明白白在五年追诉期内;事实上,一直到案发的03年,潘增奎还在贩卖私盐,不存在超过追诉期问题。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为潘增奎开脱罪责
潘增奎贩卖私盐检察院是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的,而且潘增奎以工业盐假冒食用盐,应该用更严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潘增奎职责,不知为什么公安的公函称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徐州市风华园贴满潘增奎贩卖私盐3万多吨、检察院认定犯罪的公安公函。但潘增奎竟被非法操纵成风华园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纠集敌视党政府的及刑满释放的,潘增奎多次大肆在风华园打砸抢至今逍遥法外。
徐州市检察院必须顶住压力,重新启动该案,维护法律权威,给党和政府及百姓一个明明白白的答复。


阳奉阴违对抗纠正冤假错案党纪国法,江苏省高级法院多次拒绝自查自纠由下属恶意制造的十分明显假案竟长达近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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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假案陷害入狱,在狱中王培荣一直要求江苏省高级法院自查自纠由下属恶意制造的十分明显假案,均遭江苏省高级法院拒绝,这是江苏省高级法院在阳奉阴违对抗纠正冤假错案党纪国法的表现。出狱后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收到江苏省彭城监狱公函,实际上告知王培荣:江苏省高级法院再次拒绝王培荣要求其自查自纠十分明显假案申请。下为江苏省彭城监狱公函图片(也可看本邮件附件):


王培荣狱中一直要求江苏省高级法院自查自纠由下属恶意制造的十分明显假案的,下为申请之一,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法院理应必须立即启动纠正冤假错案的自查自纠程序: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二级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已超过500多天
江苏省高级法院
一、江苏省高级法院必须对本假案立即启动自查自纠程序
王培荣在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写得十分清楚:
1、王培荣遭到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
2、对照王培荣揭露假案的控告申诉举报材料,任何人均能从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或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十分容易看出是十分明显的假案。
3、本假案查实十分简单而且快速,只要查看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的真实性。
面对徐州二级法院性质十分恶劣的、情节十分严重的、有意破坏法律的、明目张胆制造社会危害极大的假案事件,而且徐州二级法院拒不纠正明显假案长达500多天,江苏省高级法院理应必须立即启动纠正冤假错案的自查自纠程序。如果查实确是徐州二级法院伪造了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必须立即纠正,平反本假案,撤销相应《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
    二、江苏省高级法院应该停止造成拖延纠正明显假案时间的错误做法
江苏省高级法院在2014216日发函要求王培荣邮寄《再审申请书》、一审法院判决书原件、二审法院裁定书原件等材料,2014428日下午,彭城监狱刑罚执行科转达江苏省高级法院通知,催王培荣邮寄上述材料。
难道即使是明显的假案,如果受害人不写《再审申请书》,请问江苏省高级法院就不纠正该假案了吗?自查自纠是法院纠正冤假错案十分重要的途径。
本假案是自诉案,只有假案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再谈再审,其诉讼权利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江苏省高级法院内部网络就能十分容易看到的判决书、裁定书,还要王培荣再提交,而且必须是原件,既没有必要,又增加原件在多个环节丢失的可能性。请问江苏省高级法院:如果假案受害者丢失原件,难道法院就不纠正该假案了吗?
徐州二级法院公然制造假案,法院公信力遭到严重破坏,假案受害人怎么放心把证明假案的十分重要证据(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邮寄给江苏省高级法院?
三、王培荣再次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交足以证明徐州二级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假案的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和证据,请看:
附件1:长达7页、页脚为《法院制造假案真相》;
附件2:王培荣一审时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共20页);
附件3:王培荣一审时提交泉山区法院的《提交法院材料清单》(共3页);
附件4: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5: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区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附件6:徐州市中级区法院(2013)徐刑监字第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7:长达2页、页脚为《假案的又一铁证》;
附件8:页脚为《庭审黑幕》;
遭假案陷害入狱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
2014428日写于江苏省彭城监狱


徐州法官王红卫宋遥手腕比黑社会、流氓势力还黑: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惊天假案。600多天不敢纠正从判决书就能容易看出是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明显假案,江苏省和徐州市二级法院、检察院表面是严重失职渎职,实质是屈服于操纵假案江苏腐败高官的淫威
          王培荣联系方式:发邮件到peirongwangcumt@163.com ,手机:13587348636(本手机只收短信,拒接任何电话)
告急:江苏出现党和政府及党纪国法权威长期不敌江苏腐败高官淫威的现象,江苏腐败高官黑恶势力何以势不可挡,江苏省各级党政公检法纪委政法委等部门长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近期,媒体报道伊拉克十万政府军在数百伊拉克极端宗教武装面前溃不成军,这种现象竟然也出现在中国江苏,发生在没有硝烟的反腐和维护社会正义战场。江苏出现党和政府及党纪国法权威不敌江苏腐败高官淫威的现象,可见江苏腐败高官对党和政府及人民的危害性远大于伊拉克极端宗教武装。

    江苏省各级党政公检法纪委政法委等部门长期对徐州法院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明显假案视而不见,助长了操纵制造假案的徐州贪官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腐打黑的嚣张气焰,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反腐打黑形象,表面是严重失职渎职,实质是屈服于贪腐势力淫威。

[size=+0]惊爆徐州黑心法官干黑心事:不但不择手段陷害无辜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而且还故意使明显有罪的黑恶势力逍遥法外,法院判决书就是证明法官败类王红卫、宋遥明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铁证
——反腐斗争你死我活惊心动魄,江苏腐败高官黑恶势力势不可挡,江苏省各级党政公检法纪委政法委等部门长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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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腐败高官导演升级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丑剧操纵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江苏腐败高官黑恶势力何以势不可挡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假案陷害入狱是江苏腐败高官操纵制造升级版的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丑剧:只许贪官黑恶势力贪腐,不许百姓举报揭露。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王培荣入狱假案,对照王培荣揭露假案的控告申诉举报材料,任何人均能从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或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十分容易看出是十分明显的假案: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这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徐州二级法院恶意颠倒黑白地制造假案的犯罪手段,彻底摧毁了国家法律基础。
徐州二级法院恶意颠倒黑白地制造假案的犯罪手段,对党和政府及人民危害极大,现举例说明:
甲公开举报揭露乙贪污,乙到法院刑事自诉甲诽谤。甲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乙贪污的真实有效证据,用于证明不是诽谤。法院通过下列步骤完成假案制造:
1.法院伪造甲的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乙贪污”,法院再以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甲举证乙贪污。
3.同样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把甲已提交的法院用于证明举报乙贪污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法院以甲散布乙贪污虚假事实,判甲诽谤罪成立。
对有关部门还来不及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保护伞的案件,徐州市中级法院以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为圈套的手段,可判每一个公开实名举报的举报人犯诽谤罪入狱。
本假案实质是徐州贪腐势力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徐州二级法院性质十分恶劣的、情节十分严重的、有意破坏法律的、明目张胆制造社会危害极大的假案事件,本假案是由徐州贪官黑恶势力和法院败类联手制造的,是对党和政府抹黑。
本假案对党和政府及人民危害极大,一场捍卫党政府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战斗已经打响。
本假案详情请看:
举报控告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和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等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犯罪行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4439e830101j8i3.html
惊曝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二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黑幕
徐州中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刑事裁定书》

徐州二级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证明徐州法官败类王红卫、宋遥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铁证:
    判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充分证明这不是刑事审判,而是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操纵的对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政治迫害,实质是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
           1.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最后1行竟无中生有地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徐州市中级法院以法院自己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对法院自己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不予受理裁定。
2.有了不受理“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的裁定,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能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的真实性的证据。
3.有了不受理“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的裁定,法院把王培荣已提交法院用于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真实性的证据(《刑事裁定书》第14页倒数第3行记录的王培荣向法院提交的254页证据、二张证据光盘)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第18页第12行结论为王培荣“散布四原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公款、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虚假内容”判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构成诽谤罪,判刑一年半。
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其造假十分明显,不但造成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泉山区法院判决书自身十分明显的自相矛盾,而且造成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与泉山区法院判决书之间十分明显的矛盾。
因为是伪造的假诉讼要求,所以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和泉山区法院判决书之间十分明显矛盾。
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在(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行第5行,原文为“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徐州市中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在《刑事裁定书》第17页最后1行,原文是“检举和控告 四原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等犯罪行为”。
泉山区法院判决书是“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却是“检举和控告”,存在明显矛盾。泉山区法院判决书是“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是“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法律上更有质的区别。
泉山法院判决书和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因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造成漏洞百出,如,刑事诉讼和反诉要求必须以明确的刑法规定的罪名为诉讼要求前提,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罪名。刑法没有规定黑恶势力和打砸抢罪名,不可能以黑恶势力和打砸抢罪名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连起码的诉讼和反诉要求前提也不符合。徐州市二级法院(泉山区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竟十分荒唐称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强行对不是诉讼要求的内容做出不予受理裁定。泉山区法院判决书没有提到,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提到的“实施打砸抢犯罪”,因为法院伪造的假诉讼要求,所以法院写不出提起诉讼的具体罪名。还有,从泉山区法院判决书看,伪造王培荣对自诉人三宗罪的反诉,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伪造四宗罪名的反诉。更为荒唐的是,这二个法院均在假反诉内容后加“等”字,也就是说二个法院均说不清楚王培荣反诉具体内容。
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是为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而量身定做的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由法院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内容:“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法院目的就是不允许王培荣庭审时举证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真实性,并把王培荣已提交法院用于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真实性的254页证据,包括自诉人数十段暴力打砸抢录像证据在内的二张证据光盘,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可见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就是为了以“散布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虚假内容”判王培荣犯诽谤罪量身定做的。
法院不择手段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真相,使诽谤罪真凶即案件自诉人逍遥法外
本自诉案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王培荣,王培荣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但泉山法院不但违法裁定不允许反诉,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自诉人诽谤罪行为,而且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和泉山区法院判决书均故意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的真实反诉要求,强行掩盖泉山区法院违法裁定不允许王培荣反诉真相。
法院通过对王培荣一审时诉讼要求做手脚,(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徐州市中院和泉山区法院故意使明显违法犯罪自诉人逍遥法外,有意陷害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这是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办假案,天地不容!
为了使人们对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办假案法官的卑鄙手段有直观理解,借用拳击比赛来形容比喻,法院不允许王培荣反诉,就是拳击场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反击;法院制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不允许王培荣庭审举证证明举报的真实性,就是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防守。办假案的法官就是既不允许王培荣反击,也不允许王培荣防守的拳击场上的裁判。

   假案详情请看网页惊曝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二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黑幕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4439e830101j8i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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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控告徐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红卫和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等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犯罪行为
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长期网络实名举报揭露徐州市委二任书记、三任副书记等腐败官员贪腐,含现任市委副书记、省委巡视组组长、副省长,反腐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当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到贪官和黑恶势力大肆掠夺和疯狂破坏,人民利益遭到贪官黑恶势力不法侵害和非法剥夺,反腐举报人王培荣为了捍卫国家和人民财产和权利,挺身而出如实举报揭露,何罪之有?
徐州二级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为党为国为民的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事件,是徐州贪官势力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更是徐州贪官势力向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宣战,一场捍卫党政府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正义战斗已经打响。
1、王培荣遭到徐州二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和泉山区法院)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的、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
2、对照王培荣揭露假案的控告申诉举报材料,任何人均能从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或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十分容易看出是十分明显的假案。
3、本假案查实十分简单而且快速,只要查看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徐州二级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的真实性。
徐州二级法院制造假案的犯罪手段,对党和政府及人民危害极大,现举例说明:
甲公开举报揭露乙贪污,乙到法院刑事自诉甲诽谤。甲向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乙贪污的真实有效证据,用于证明不是诽谤。法院通过下列步骤完成假案制造:
1.法院伪造甲的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乙贪污”,法院再以自己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2.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甲举证乙贪污。
3.同样以执行不受理“检举和控告乙贪污”的裁定为由,法院把甲已提交的法院用于证明举报乙贪污真实性的证据,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4.法院以甲散布乙贪污虚假事实,判甲诽谤罪成立。
对有关部门还来不及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保护伞的案件,徐州市中级法院以伪造的假诉讼要求为圈套的手段,可判每一个公开实名举报的举报人犯诽谤罪入狱。
面对徐州二级法院性质十分恶劣的、情节十分严重的、有意破坏法律的、明目张胆制造社会危害极大的假案事件,而且徐州二级法院拒不纠正明显假案长达540多天,江苏省高级法院理应必须立即启动纠正冤假错案的自查自纠程序。如果查实确是徐州二级法院伪造了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必须立即纠正,平反本假案,撤销相应《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
本假案虽是极端个案,但充分反映出徐州反腐斗争严峻性、复杂性和迫切性,同时反映出贪官黑恶势力祸国殃和穷凶极恶本性。
本假案是由徐州贪官黑恶势力和法院败类联手制造的,是对党和政府抹黑。大力举报揭露和用法律诉讼本假案,目的为了早日突破封锁,使党和政府及全国人民得到本假案真相,是为党和政府擦黑(把黑擦除),彰显党和政府及社会正义力量。坚信党和政府具有纠正冤假错案的能力,这是由党和政府执法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宗旨决定的。
本假案实质是徐州贪腐势力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充分说明:只有坚定不移重拳打击、大力惩治贪官黑恶势力,党和政府才能把执政为民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是最好的政策,只有保障人民广泛参与和大力监督,才能避免党和政府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人为的变形和走样;必须保障人民合法的选举权、监督权、举报权,人民才能成为真正国家主人。
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详情请看附件:《惊曝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二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黑幕》和徐州中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刑事裁定书》,可发电子邮件到peirongwangcumt@163.com索取。
          遭假案陷害入狱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
2014610

本邮件附件:
1、

[size=+0]惊曝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徐州二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入狱黑幕(20140601).doc




2、

[size=+0]徐州中级法院制造的假案陷害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的《刑事裁定书》(竖向打印).doc




3、

[size=+0]《法律援助者指出徐州法院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违法》附件.doc





法律援助者指出徐州法院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违法,全文如下:
一、 本案背景
王培荣热心社会公益事务,1999年,因新建的风华园小区三千多户居民(多是高校教职工)安装的防盗门质量低劣,王代表居民维权,状告有权势背景的供货商和有关部门不作为,诉到高院,历时四年多,最后打赢官司。全国多家媒体报导此事。贪腐淫邪的徐州市泉山区原书记董锋,其妻受虐几年举报无果,2008年求助王,王上网曝光,董锋被判刑。社会上痛恨贪腐的人纷纷求助王,王便上网揭露贪腐,其中涉及原徐州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人。国内外媒体几年间有上百篇文章和视频报导王的网络反腐,誉其为“反腐斗士”、“中国网络反腐第一人”。《检察日报》等单位发起“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活动”,王得票排名第四。因此,王受到徐州贪腐势力痛恨。中国矿大停止他教职。他常遭匿名电话恐吓,家门多次半夜被砸。几次被打,一次头破血流伤重住院。2009年7月的一天上午,在公安派出所门前,被两个身份不明者手持警察头盔暴打(时代周报、新京报专有报导)。他都随时报案,都无结果。2010年7月8日,王收到杀人犯被枪毙现场的电子邮件图片:一张是额头流血躺在荒野的少年尸体,图片上写“祝你全家这样下场!”;另一张是荒野并排躺着两个死尸,图片下方写“红炮子穿心抛尸荒野就是你这个‘反腐败人士’标准下场!”(王随之将此传报给徐州市委市府和中国矿大的领导)。可见徐州的贪腐势力对王的仇恨之深!能使用出多么卑劣的手段对付他!一般百姓决拍摄不到这样的图片,说明这里的水很深,很深!
本案的四名自诉人:刘永修,男,退休人员,住风华园4号楼,2008年前几年任风华园居民委员会(居委会)主任。刘勃生,男,退休人员,住风华园55号楼,曾任风华园业委会副主任。张志雄(熊),男,退休人员,女儿家在风华园3A号楼。薛长玲,女,退休人员,住风华园15号楼,任风华园社区党组织书记。
王培荣担任业委会主任,不取任何报酬,也主张业委会成员都不取报酬,严格管理和维护业主的公共房产和公益收入。于是和强行占用业主房产和公益收入、想获取个人利益的刘永修等四人生发矛盾纠纷。街道社区一些干部是原泉山区书记董锋的部下(有的是亲戚),痛恨王上网告倒董锋。王又坚持网络反腐,盯着现任徐州市委副书记等官员不放。各种反对王培荣的力量结合,生发出本案。
二、一审、二审法院拒绝受理王培荣的“反诉”,剥夺其诉讼权力,严重违法
   四名自诉人起诉王用大小字报、网络“诽谤”他们,王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自诉人用大小字报诽谤、侮辱他,殴打他,向一审法院递交60份证据(包括照片、录像)证明之,同时证明刘永修非法侵占风华园业主共有房产和收益。
   王培荣2012年10月26日递交给一审法院的刑事答辩兼反诉状开头写道:“反诉人王培荣……请求:1、驳回自诉人的恶意诉讼;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颁发的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 第二百零六条    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刑法第270条的内容:“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本案,引发王培荣与刘永修等自诉人矛盾争斗的主要事由,是刘永修任主任的居委会受业委会委托代管风华园物业数年,代管结束,欠交并拒交约20万元业主公益收入;正符合“侵占案”的构成条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王培荣的反诉完全符合“法释”第206条规定的法院应受理的要件,一审法院却特意规避此规定,抹煞王“反诉”“请求”追究自诉人“诽谤罪”责的确凿事实,伪造王的诉讼请求,以伪造的东西为理由,拒绝受理王的反诉。一审判决写道:“被告人王培荣提出反诉,认为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注意出现“黑恶势力犯罪”这一说法!)
   一审法院这是恶意违法,故意违法。
   二审裁定写:“关于上诉人王培荣提出反诉刘永修、刘勃生、薛长玲、张志雄构成诽谤罪,要求追究四人伪证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其另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王培荣如认为刘永修、刘勃生、薛长玲、张志雄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法释(1998)23号的条文是有机的整体,第206条规定一审时被告提起反诉的受理条件,第265条是规定被告一审未提起到二审才提起反诉,法院不受理。而王培荣是一审时提起反诉的。第265条根本不适用于王培荣。根本不适用而引用,以此为据裁定不受理王的反诉,搪塞王可以“另行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耍弄王),是依仗强权公然违法,蒙混社会舆论,扯法律遮脸面。
   一二审判定王培荣“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现代汉语词典》诠释:“捏造:假造事实”;“诽谤: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实”,即无中生有地假造事实。
   王培荣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列举的事体,就是自诉人起诉王涉及的事体,就是本案双方几年纠纷的焦点。请问一审二审法院:你们不受理王的反诉,即不审理本案涉及的事体,不搞清这些事体的真假是非,你们根据什么断定王培荣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定他“诽谤罪”?!
   不受理王的反诉,就是非法剥夺他的法定诉讼权力,强行剥夺他的自我辩护权,把他置于任由自诉人诽谤的境地,使他只能任由强权宰割,任由法官违法枉判。
   在中国法院办案普遍时间漫长的现时,本案审理的速度之快创造了司法奇迹。2012年10月18日自诉人递交诉状,泉山区法院于当月29日开庭审理,11月30日当庭宣读判决书,逮捕、收押王培荣;二审未开庭,12月31日下达二审裁定书。从起诉,经一审,到二审终结,仅2个月零13天。
   把此奇迹与剥夺王的反诉权结合起来看,显示出有看不见的手在操作,把本案当作“特案”来“特办”。
  三、一、二审法院为致王培荣于罪,创造出一个新罪种“黑恶势力罪”
  上述摘引一审判决伪造王培荣反诉请求的一段话,将 “黑恶势力犯罪”与贪污、侵占犯罪并列,并排在首位,并以此认定“反诉的内容不属自诉的范畴”,显示一审法院把“黑恶势力”作为一个罪种。
   二审裁定书第12页写:“综上,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培荣在大、小字报及网络中所言的四名自诉人是黑恶势力。”也说明二审法院承续一审判决,把“黑恶势力”作为一个罪种。(如果不是认为“黑恶势力”是一种罪,有确定的构成要件,怎么衡量、判断四人“是”还是“不是”?请问二审的法官:构成“黑恶势力”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一二审判定王培荣“诽谤罪”的“主要罪行”就是王宣扬四名自诉人“是黑恶势力”。
   这样就使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陷入一种悖论:如果认定“黑恶势力”是罪(一审法院这样做了,用其为理由不受理王的反诉),那么本案就是公诉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就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认定“黑恶势力”不是罪,那么定王培荣诽谤罪就太滑稽了(冠人以非罪的名号的行为怎能是犯罪呢?),就是草菅人的政治生命。一二审法院是这样解决这悖论的:不在判、裁文字上明确写“黑恶势力”是罪(一审判决那样做是以王培荣自己“认为”的名义),而在实际裁量中把“黑恶势力”当作是一种罪。
   查遍刑法所有条文,没见有“黑恶势力罪”(只见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种法定,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制定罪种。
   “黑恶势力”,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也没有法定的规范的确定的内涵,只是近些年在社会上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使用它的人根据自己的认识分别赋予其内涵。“黑恶势力”,“黑恶化的势力”,某人、组织或势力“黑恶化”等,意思是相同的。
   例如:(1)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2005530日在新华网发文《官员黑恶化和黑恶势力官员化 》(“就目前我国农村而言,西部地区主要是官员的黑恶化,东部地区更多的是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中部地区两种情况同样突出”);(2)作家张耀杰2007626日在凯迪社区发文《黑窑奴工与公共权力的黑恶化》;(3中国新闻网 2009611以《松原高考舞弊为何走向产业化与黑恶化》报导:“记者调查发现,吉林松原高考舞弊禁而不绝,
不仅出现教师卖作弊器材获利,领导干部子弟被保送等问题,甚至在高考现场出现考生试卷被抢走抄袭的事件。……这样的高考舞弊,无疑打着强烈的产业化、组织化、黑恶化的烙印。”(源自西安晚报)4陕西侨联主管的华商报网络版201247日发文《 持枪打记者”与“权力黑恶化”》报导:“记者前去采访漯河违章别墅群,结果被漯河市召陵区房管局副局长牛豪用枪顶头狂殴威胁……牛豪‘拔枪’,在猛然露出黑恶底色的同时,也直接宣告在个别地方,权力与黑恶势力已融为一体”;(5)学者、律师司马当的2014.07.09 微博打捞:@律师青石 【公务机构门卫流氓地痞黑恶化严重】惊闻@李方平律师今日下午因代理@蔡琰律师反映被非法立案秘密侦查而被湖南省检察院门卫安保人员推打多次倒地受伤,联想我和@周泽律师七月二日在江西省高院门口被其保安抓打勒脖子,及我亲见多个公务机构门卫使用便衣地痞状人员,这些黑恶化的表现,令人担忧愤慨。
   说某些官府社会人员“黑恶化”是“黑恶势力”、公共权力“黑恶化”的几位学者、律师、记者,并没受到社会法学界指责,更未受到权力机关(包括湖南省检察院、江西省高院)指控犯诽谤罪!
   “黑恶势力” ,一般是指不遵纪守法、恃仗权势和暴力违法乱纪的成团结伙(3人以上)的力量。“黑恶势力”这一概念,主要是从社会道德(白和黑,善和恶)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罪与非罪)的角度对违法乱纪现象的抽象;使用它的用意,更多的是道德评判、道德谴责而不是严格的法律判断。
   这就是现代中国社会使用“黑恶势力”、“黑恶化”等概念的“公序良俗”。本案的一二审法院为什么无视这“公序良俗”,强行认定只要冠谁以“黑恶势力”的名号,就一定是诽谤犯罪?
   即使原被告双方的个人认为“黑恶势力”是罪,法院办案只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违法采用任何个人的意见。
   而且,王培荣在答辩和反诉张志雄等张挂大字横幅指称“王培荣是黑恶势力”“是邪恶势力”等行为时,一二审法院却不予采纳(对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以“不属自诉的范畴”为由,拒绝受理。
   四、王培荣反诉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刘永修
(刘任居委会主任数年后,受到大多数居民反对。风华园分别有1800多户于200698日、68.18%的居民小组长于2007110日联名要求罢免其主任职,后去职。刘认为居民如此是王培荣鼓动的,这是他仇恨王 的一主因。)
   1200641日,王培荣举报刘为主任的居委会使用约25万元的假票据;逃税。刘忙于47日、410日补开发票,424日补交税金。徐州市地税局对其收滞纳金、罚款。(见证据1。——王答辩和反诉的证据共60组,已交一审法院;都编了号。以下分别注明见某号证据。)
  220053月,刘(以居委会的名义——下同)瞒着业委会,把业主共有的房产物业楼出租,由其收取租金(每月1000元)至今,属非法侵占。(见证据2
320057月,刘瞒着业委会,把业主共有房产东区超市及闲置房出租,由其收取租金,至今。仅3年的房租就是5万元。(见证据34
4200616日,刘瞒着业委会,把业主共有房产“文化活动中心”的出租合同改为“无偿使用协议书”,把租金改为租户对居委会的“赞助款”,以此方式侵占业主的公益收入。(见证据5
  5)居委会20059月的账目:补贴居委会5委员和社区党组织书记睢良进(原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的亲戚;他之后,薛长玲接任书记)4100元,人均680元。另外发每人(包括睢良进)降温费180元、中秋过节费100元。“补贴”,还有电话补助等,每月都发放。(见证据6
   另外,居委会20061月的账目:发给“四城同创”领导小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干部组成)每人每月500元。(见证据6
   居委会的收入主要靠侵占业主共有房产的租金。这些租金,除了刘永修等居委会委员私分,就是以发补贴为名变相对办事处、社区干部行贿。王培荣要求收回这些房产、要回租金让收益由业主共享,侵犯了刘永修、薛长玲等人的利益共同体,断他们财路,所以受到他们围剿。——这是本案的实质所在。
  620054月,刘永修用北京市王府井商场卖杏树的假发票到业委会报销3240元。(见证据7
  720068月前,业委会委托居委会代管物业数年。代管期间,业委会转交给它现金80602.72元,加上物业租金等收入,到代管结束,居委会应付给业委会25万余元。刘永修只付给业委会5万元,欠付、拒付约20万元。(见证据89
  8)刘永修把政府分配给居委会、社区党政组织办公的房屋全部出租,强行占用业主共有的楼房646.8平米(每年租金56万元),用于居委会、社区党政组织办公和出租(租金由他收取),使业主公益收入(到2012年)损失50余万元。(见证据10
  920066月,刘永修在风华园张贴盖有居委会公章的公告,诽谤王和孟震: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发现王培荣、孟震(业委会副主任)等人存在严重经济问题……两次灭失业主公共收益2万元整。”孟震向泉山区法院对之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与事实不符,后给调解,刘永修等向孟震赔礼道歉。20129月,刘永修又在风华园张贴此“公告”,张志雄在这“公告”上写:“评,这一万元已落入你王培荣口袋……”。继续诽谤王。(见证据1112
  1020081月,刘永修和办事处杨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部分人员到中国矿业大学,公开诽谤王培荣贪污100多万元。
  1120069月,因王培荣一再追讨居委会欠业委会的公益收入,刘永修唆使老婆、女儿、女婿持器殴打王培荣伤重住院。医生诊断王的伤情:“前额两处头皮挫裂伤,长约25cm;右颈部两处头皮挫裂伤,长约11.5cm;左膝关节皮肤淤血”。广东省妇联《家庭》杂志以《业委会驱逐居委会,教授流血捍卫业主权力》为题,详实作了报导,并挂出王血流半脸的图片。(见证据14
  (二)针对薛长玲
  120105月,在兼任居委会主任的薛长玲的办公室,薛长玲主导炮制出署名“风华园业主”的多幅大字横幅:“彻底摧毁王培荣……邪恶势力!!”“彻底粉碎‘帮教分子’王培荣的‘主任’梦!”(张志雄参予执笔),由社区、居委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王朝清和张志雄、刘永修妻子等在风华园多处张挂。(见证据13
  2)潘增奎居住在风华园。对他,徐州市公安局翟山派出所20121016日出具《情况说明》:潘在199399年任徐州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期间,贩卖私盐3万余吨,云龙区检察院于20039月对潘立案侦查,后起诉。检察院原办案人员说,潘已构成犯罪,但已过追诉期。——薛长玲长期护庇潘;2011年操纵非法选举,使潘增奎当上风华园社区副书记、居委会主任。
王培荣举报潘的犯罪,公开质疑“超过诉讼时效”;反对薛搞非法选举。
2011328日,潘增奎、“副主任”张尊全当警察面殴打王培荣,薛长玲在一旁为两人撑腰助威。(见证据22
32011412日,薛长玲现场支持潘增奎、张尊全暴力抢夺业委会的电子显示屏。(见证据23
201158日,薛长玲现场支持潘增奎、张尊全殴打、侮辱张贴业委会公告的王培荣。(见证据24
4)身为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薛长玲和刘永修一起,长期侵占业主共有房产646.8m2 东区房屋办公、对外出租。
(三)针对刘勃生
   (1)刘勃生与刘永修、薛长玲结伙成团反对王培荣的起因:
2010年8月,刘勃生主办风华园居民楼的粉刷工程,施工队决算造价9万元,他让朋友之子从业委会领走工程款12万多元。施工队长向王培荣举报,王展开调查,刘勃生百般阻挠。(见证据32)
   刘勃生在业委会的水票上做手脚,侵占5000多元,王培荣给予揭露。(见证据33)
   (2)2012年3月10日,刘永修雇佣社会黑恶人员(其中有一年前破坏王培荣家电表者)到业委会办公室殴打王培荣。王报警。(见证据38)
  (3)2012年5月,业委会决定6月16日召开业主大会,讨论表决有关事宜。王请矿大女生给业主发会议文书,刘勃生殴打女生,抢夺文书。(见证据39)——在此业主大会上,2017户投票罢免刘勃生业委会委员资格。
  (4)刘和张志雄等勾结,召开假业主大会,“罢免”王培荣的主任;私刻“风华园社区业主大会”公章,和张志雄、睢良进等强行占领业委会财务室。还成立“创建幸福家园办公室”,给其成员每人每月发800元(用业委会的公款)。(见证据40)
  (四)针对张志雄
(1) 地痞张志雄向王提出:业委会每年给他3—5万元作艺术活动经费,遭业主大会拒绝;张要业委会把业主共有房屋的租金的10%给他,他帮助业委会逃税,王拒绝并批评他;张把业主共有的一处房屋擅自出租自己收取租金,王给予揭露;张仇恨王培荣,到处张贴小字报诋毁王是“帮教分子”。(见证据51、52)
  (2)张在风华园多处张贴小字报诽谤王“攻击政府”“流氓成性”,“是‘黑恶势力’的代表”,是“‘邪恶’的典型”。(见证据53)
  (3)2010年2月,张志雄张贴小字报攻击“王培荣是全国最牛的黑恶势力”。(见证据54)
  (4)2011年11月13日,张志雄破坏业委会公告栏,抢夺业委会电子显示屏。(见证据55、56)
  (5)张伙同潘增奎、张尊全三次在风华园搞打砸抢,给业主造成直接损失超过2万元。王培荣当时向泉山区公安分局控告张三人,未被受理。(见证据57、58)
  (6)几年里,张多次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时署自己名,有时署“风华园业主”、“风华园正义志愿者”等),诋毁辱骂王培荣,破坏业委会工作。(见证据13、59、60)
  五、四名自诉人在海外华人网站“华发网”肆意侮辱诽谤诬陷王培荣
  从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底,“华发网”登载几十篇围剿王培荣的网文。大都署名“风华园业主”、“风华正义”、 “风华志愿者”、“风华之声”等,有的直接署名“刘勃生”、“风华园业主委员会(自诉人组织的)”。2012年6月上旬连续发“风华园创建(幸福家园)办公室简报”之一到之五。从内容到署名看,这批网文的炮制者就是自诉人。(参见证据13、40、59、60)
这批网文反映出自诉人对王的围剿步骤。2012-6-25 05:20:06发表《八大罪证定性王培荣下半生在监狱伏法》;2012-6-27 20:41:42
11:48:33发表《王培荣犯有十大罪证,民众呼唤法律主持正义》 。大造舆论,同时酝酿起诉王培荣。10月,自诉人起诉王培荣。网文在法院判决前就宣告王培荣有罪,还断言王“下半生在监狱伏法”!
这些网文切齿辱骂、诽谤王培荣。说王“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欺骗世人的大骗子”;“触目惊心的谎言掩盖不了王培荣反对共产党的本质”;“是国外反华势力的帮凶”;“王培荣的要害是投靠国外反华势力,反对共产党”。诽谤诬陷王培荣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伤害罪、损坏公私财物罪、流氓罪;“与反华势力勾结,多次邀请西方媒体(美国之音等)采访;向近百家反动媒体、网站发表文章;向国外法轮功组织、反华组织提供国内情况,恶毒攻击现行制度,构成叛国罪”;损害名誉罪;“以帮别人打官司、反映问题、出卖情报为条件,收受他人钱财和反华势力的资助,构成诈骗罪”; 贪污罪。因只有“九大罪”,所以2012-7-3 又发文:建议“不要脸罪入刑,王培荣犯有十种罪行,数罪并罚,枪毙。”为什么网文炮制者如此仇恨王培荣?发表于2012-1-26的网文《再一次正告王培荣》的跟帖道出了真实心理:“他妈的坏种,以反腐作为谋略企图运作成‘名人’,用计歹毒,把一辈子做出贡献的老同志诬蔑为罪犯贪污犯,踩着老头子的肩膀想出名。他爹怎么杂出这样的劣种。不能叫坏种阴谋得逞。叫坏种断子绝孙。”(证据:下载的这批网文中的16篇)
   从上述“四、五”披露的事实看,一二审法院不受理王的反诉、不核查王答辩列举的证据的目的就很清楚了。一意制造冤案,必须无视和抹煞事实!
附件:
一、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
二、徐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裁定书
三、本案一审时,王培荣递交给法院的刑事答辩(反诉)状及60组证据
四、2010年7月8日,王培荣收到的电子邮件:杀人犯被枪毙的两张图片
五、下载的“华发网”登载的16篇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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