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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吴英案后案程序正义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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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01: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阳市”自己确认自己的副市长未涉及受贿——在应该回避的调查主体领域,东阳市也犯了程序不公的错误。如果副市长是清白的,请用正当程序来告诉公众。

  影响性个案常有,常青的影响性个案却不常有。舆情喧嚣中,总有后案推前案,不过吴英案似乎是个例外。在延宕数年之后,由此案引发的现象级舆情仍然不时喷涌。昨天又有消息称,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调查,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罪,于7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7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

  蔺文财、吴永正涉嫌犯罪被拘,并不表示两人一定有罪。刑事司法流程在警方立案侦查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和审判,才能依法确定一个公民是否有罪。就像当初吴英可以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蔺文财、吴永正涉罪的最终结果,也可能是无罪。有罪还是无罪,既要看事实,又要看法律。

  有媒体梳理了此次“吴英案后案涉嫌的事实”:大约一周前,吴英在狱中写说明称,曾举报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向吴英索贿,而陈军又担任吴英资产处置小组的组长,吴英认为“他不应该作为处置我公司财产的负责人”。当时,蔺文财正是作为吴英案的代理人之一,向东阳市政府转达吴英的这一意愿。陈军此后向警方报案。

  当然,尚不知道蔺文财是否就是因为上述事实而遭羁押。律师为委托人传话,或替委托人提出回避请求,本是正常的律师业务活动。从行为性质上分析,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举报或代为申请回避,都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如果委托和请求属实,哪怕请求的事项不符合事实或没有法律基础,也不能认为律师有罪。若诬告成立,那也是委托人诬告,律师不可能去核实其委托人的每一项指控请求。

  如吴英举报陈军索贿并申请其回避,索贿问题应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给出结论;回避问题则应由吴英公司资产处置主管单位予以受理,并根据调查情况给出回复。但由东阳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运营的官方微博“东阳发布”却透露:“东阳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并向吴英本人进行了核实”,确认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

  显然,这是由“东阳市”自己确认自己的副市长未涉及受贿——在应该回避的调查主体领域,东阳市也犯了程序不公的错误。而且,吴英举报的是“索贿”,东阳市的官方回复却是“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这份结论其实也不能证否吴英的举报:“索贿”和“受贿”有着本质的区别。

  申请回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只是一项请求权。是否同意回避,仍由司法机关说了算,申请回避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至于吴英举报副市长索贿,我不愿预设立场,而只想说,如果副市长是清白的,请用正当程序来告诉公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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