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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司法审判不应受舆论过度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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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 00: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新媒体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可以轻易地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舆论围观效应日益明显。在此情况下,司法如何坚持公正审判显得尤为重要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但在实际运作中,两者间却常常会出现问题。在“彭宇案”中,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在此后的一系列类似事件中,媒体纷纷使用“××版彭宇案”的报道模式,其基调是“好心扶人反被讹”,被告人是做好事、见义勇为,受伤者是无良的讹人者。这种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是造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司法个案屡遭传媒舆论围观的背景下,司法如何做到公正审判?如何确保案件裁判的品质?传媒关注和报道司法个案的边界在哪里?传媒对司法实行舆论监督的标准和范围是什么?在司法判决与媒体舆论发生冲突时,司法是恪守“裁判之外,法官无言”的做法,还是应该积极回应?这些都是有待厘清和回答的问题。

  在新媒体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可以轻易地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舆论围观效应日益明显。在此情况下,司法如何坚持公正审判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在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中,司法人员既要利用好舆论的提示功能,更要不折不扣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顶住舆论压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结果。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传媒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是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

  司法的公正审判需要法官独立地依法审案,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同时也要求法院能够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传媒及社会个人。彭宇案二审法院在传媒强大舆论压力和相关领导的过问下,以调解的方式规避了风险,客观上将一审法官推向了单独面对错误风险的前沿。

  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防止外界,特别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有的行政领导在媒体舆论面前,为了维护政府形象有时会采取干预司法审判的做法。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既需要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案,也需要领导干部提高法律意识。

  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确保审判取得社会效果的重要方式。传媒与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及时了解审判信息,避免盲目质疑和跟风,减轻审判的舆论压力。而传媒的报道是司法公开正常的、也是最有效的渠道。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将各种司法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司法需要关注社会效果,这种社会效果是以符合司法特质的方式实现的。从这点讲,在“彭宇案”中,法官在公开心证、裁判说理、适用法律的要件论证等方面,都堪称优秀。

  但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布并不如人意。如果当年法院能掌握和依据新证据,及时公布事实真相,结果就会不一样。可是因当事双方的和解协议中增设了保密条款,使得事件真相没能公开。其实“彭宇案”当时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公众瞩目的案件,因此,法院应当通过判决公布事实真相,以便更好地引导社会舆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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