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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梦不是西方宪政梦
一段时间以来,“宪政”概念受到追捧。一些人宣称宪政是解决当前中国问题的良药,把中国梦说成是“宪政梦”。事实上,这些人心目中的“宪政”,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这样的“宪政梦”只是看上去很美。
首先,“宪政梦”不等于“法治梦”。西方宪政倡导法治,但其倡导的法治是少数人运用法律对多数人的统治,即拥有生产资料的少数资产阶级对多数无产阶级的法制化统治。“宪政”的核心内容是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司法独立制度,这些制度看似民主、自由,但其实质都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服务的。“相当多的人把‘宪政’仅仅理解为‘法治’,即政府必须落实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自身严格按宪法和法律办事。但宪政的本来含义是用宪法来制约国家的权力,不管这个权力是由封建帝王行使,还是由民主政府行使。”(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5页)美国被公认为是典型的宪政国家,“但美国的宪法本身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在根本上保障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剥削人民大众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在很多地方谈人民主权、全民自由。这两者是无法同时存在的。究竟哪个方面的条款更能得到落实呢?显然是前者。”(马钟成:《美国宪政的名不副实》,《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8月6日,第1版)在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产阶级占国家的统治地位,其宪政制度和法治理念只是统治阶级愚弄人民大众的迷魂药和障眼法罢了。
其次,“宪政梦”不等于“民主梦”。不可否认,历史上宪政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政治成就,对于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实现资产阶级民主,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西方宪政制度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防止专制暴政方面的确有其可取之处。但西方宪政制度的产生绝不是用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而是保障少数垄断资产阶级当家作主的。西方宪政实质上是用宪法来约束民主,弱化民主的无限权力。更准确地说,宪政不但约束了政府的权力,也用宪法等法律体系约束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因此,宪政不仅不等同于民主,而且是用来约束民主、反民主的制度设计。
第三,“宪政梦”并不都是美梦。中国曾在辛亥革命后颁布《临时约法》实行宪政,孙中山制定了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等五权独立的五权宪法,试图“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但是后来,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牺牲品。印度一直是欧美国家认定的亚洲最大的宪政民主国家,但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猖獗的官商勾结,严重的两极分化,令人担忧。菲律宾在20世纪70年代被美国人誉为亚洲民主的橱窗,但国内政局混乱,贪污腐败问题严重。日本作为亚洲宪政民主标杆也因黑金政治、家族政治饱受诟病。时下的伊拉克、利比亚、埃及在西方宪政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政治更替带来的痛苦和创伤令人扼腕。苏联戈尔巴乔夫搞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因为以西方宪政为蓝图而彻底失败。因此,宪政只不过看上去很美。
中国梦的实现绝不能指望西方宪政制度,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崇尚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新中国成立之初,就颁布施行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1982年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崇高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通过明确多党制、三权分立等制度只保障少数资产阶级利益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正因为此,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中国梦不是自由放任梦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生产力获得巨大发展,资本主义由国家垄断向国际垄断发展。为适应这种需要,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化,成为国际垄断资本推行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工具。
新自由主义曾经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被当作经济快速增长的代名词,被奉为增加财富的法宝。然而,新自由主义作为当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解决不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企业内部生产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的无组织状态之间的矛盾或一个国家或跨国企业内部的有组织性与全球资本生产和运动无序性之间的矛盾。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化,主要是指全盘私有化以及金融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等,这实际上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符合国际垄断资本利益。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引起全球的经济危机持续至今。此次经济危机根源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其直接原因是绝对自由化的经济理念。新自由主义鼓吹市场原教旨主义,把市场机制说成是万能的,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无尽的财富。实际上,资本主义市场边界的无限扩大,公平势必会被效率侵蚀,从而造成两极分化。实践证明,即使资本主义经济运作也不可能全面市场化,也不可能不要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主张全面私有化,把决策权交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人业主,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面私有化就是两极分化的代名词。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出现的,因而两极分化是以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私有制,就不会有两极分化。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全面私有化也因为它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无法实现。
西方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工人大量失业、贫富两极分化、政府垮台、社会动乱等严重社会问题,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造成灾难性后果。现在,世界上最富有国家的人均收入比最贫穷国家高出330多倍。“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实行新自由主义所鼓吹的私有化、减税和削减社会福利等政策,导致消费需求不足,金融投机猖獗,虚拟经济恶性膨胀,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2000年美国贫困人口为3160万,2008年为3980万,2009年达到4240多万,占其总人口的14.13%。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失业人口猛增。据国际劳工组织评估,世界失业人口从2007年的1.9亿增加到2009年底的2.1亿。世界粮农组织和粮食署报告显示,目前全世界人口约为67亿。全球饥饿人口由2008年9.15亿,上升到2009年的10.2亿,增加了11%。”(李慎明:《从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认清新自由主义的危害》,《红旗文稿》2010年第6期)由此可见,新自由主义带来的绝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致富美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基本经济制度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障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防止了全面私有化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就越需要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流通,不可能完全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而必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当前,必须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高度警惕私有化风险,防止贫富差距扩大化,防范两极分化可能会引起的社会动荡等风险。与此同时,要使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因时而进,使国有资本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变迁的过程中保持相当的流动性,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总之,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从而避免跌入新自由主义陷阱。
三、中国梦不是“普世价值”梦
西方“普世价值”打着“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的幌子,宣扬这些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人类共同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这种“普世价值”不过是人们的美好幻想而已。
价值和价值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混为一谈。价值是在人类社会实践中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具体到社会生活中,价值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的实际满足关系。一个事物作为客体能满足主体的利益需要,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事物有价值。通俗地说,价值就是利益。而价值观是人们对世界本体(存在)之间的客观关系的认知,通俗地说,价值观就是人们对某个事物可能有用或者无用的感觉和认知,是价值事实的反映。这种反映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人们有时会一厢情愿地希望满足自己的一切利益需要,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的利益需要只能得到一部分的满足。当前,我们的世界在整体上还是阶级社会,阶级分化依然存在,因此,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民族和阶级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的一个良好的愿望而已。
“普世价值观”的基础在于人类共同利益,如果缺乏共同利益的支撑,“普世价值”只能作为一种美好的愿望或幻想而存在(例如关于“世界大同”及各种乌托邦的追求),不具有真正的意义。因此,“普世价值观”只能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观。人类共同利益的出现需要形成真正的人类共同体,真正的人类共同体存在的社会将是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在此之前,我们只能为建立这种联合体创造条件。因此,不能把价值和价值观混为一谈,更不能浪漫地把虚假的“普适价值观”当成普适性的价值事实。
西方推崇“普世价值”的背后,有着鲜明的政治取向和价值取向:宣扬普世价值的人崇拜和迷信西方的资产阶级抽象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制度,主张资本主义是人类“最终制度归宿”。鼓吹“普世价值”的实质是淡化意识形态,意图实现“非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的结果是抽象人性论的泛滥。把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归结为抽象人性(良知、爱、同情心、容忍等),把人性不仅视为超阶级、民族、历史阶段的抽象存在,而且视为可以创造一切‘奇迹’的神奇力量(例如可以改变物种本性,使‘狼爱上羊’一类)”。(侯惠勤:《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第二次战略性飞跃》,《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7期)淡化意识形态的本质是把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中性化、普遍化、神圣化、绝对化为超阶级和超时代的所谓的“普世价值”,然后用所谓的“普世价值”来置换资本主义价值的概念,从而用资本主义价值观来取代社会主义价值观,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取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实际上,“普世价值”与资本主义价值是同义但只是采用了不同表达形式而已。
尽管“普世价值”总是打着“人类文明”、“世界文明”的幌子,但是其目标非常明确,一是在理论上消解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理想,以历史终结的名义确立资本主义在道德和价值上的制高点。二是在方法论上消解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其最终目的是按照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模式全面颠覆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根本改变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普世价值”通过鼓噪“民主宪政”,从政治体制改革打开“突破口”,实行“全盘西化”,改行资产阶级多党制,走所谓的“宪政之路”,从而使共产党放弃领导权,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
四、中国梦不是个人主义梦
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价值观的核心,其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价值看得高于一切,把个人的特殊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之上,为达到个人目的,甚至不惜损害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个人主义者看来,对人性的尊重就是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实际上,单个人并不完全等于人性,人性不是单个人的简单叠加,还包括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个人利益需要服从集体利益。但在个人主义者眼里,只有原子式的个人,而没有社会化和集体化的个人。个人主义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作为私有制的产物、它是一切剥削阶级共同的道德原则。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它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禁欲主义、专制主义和宗教统治的有力思想武器,曾发挥过解放思想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又有鲜明的损人利己的弊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发展到了顶点,成为极端个人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尔虞我诈,唯利是图,甚至要求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服从于个人利益。
中国梦凝结着民族、国家、人民共同的利益追求,体现了集体主义价值观。集体主义根植于社会主义制度,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和道德原则之一。集体主义强调个人与集体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个人要自觉维护集体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自觉以集体利益为重,只有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才能形成推动实践发展的历史合力,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坚持集体利益为重是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在强调集体利益为重的同时,集体主义并不抹杀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主张要充分尊重、关心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两个最大化。集体主义价值观具体表现为人民至上的价值原则。人民至上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我们党的性质等根本制度属性决定的基本价值。“人民”是以先进阶级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因而是和绝大多数个人的命运紧密相连的具体概念,而绝不是一个空洞的集合名词。坚持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才使得历史客观规律的发现成为可能(突破个体主体的局限性),使得历史规律性和选择性的统一成为可能,使得超越个人利益和献身共同理想具有坚实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从而确保我们现在的集体在本质上属于“真实的集体”。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要建立“真实的集体”,反对虚假的或与个人相对抗的集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把集体分为“真实的集体”和“虚构的、冒充的集体”,他们说: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页)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虽然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真实的集体”的标准,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人民的政治主人翁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保证了集体利益与人民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的一致。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今天的集体在本质上属于“真实的集体”的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建出新型的国家、社会、个人关系。个人主义造成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对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建立在制度和法治的基础上,体现了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展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统一关系的全面性。这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道德原则,就会更充分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点,从而就更加具有了生命力。中国梦正是这样一种新型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话语表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了中国梦的实现能始终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原则和人民至上的价值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广大人民手中,保证全国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真正实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团结和包容社会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能够进行充分的合作、参与和协商国家事务。坚持尊重多数与照顾少数的统一,坚持广泛民主与集中领导的统一,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使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和要求得到更充分的反映和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情感,尊重了各民族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翻身解放,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成为自己的主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确保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真正保证了最基层群众的各项权利。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保证了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公平占有的制度优越性,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又保证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发展,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下,党和政府必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每一个中国人的个人之“梦”,必将汇聚成为中华民族之“梦”,成为全民族的集体梦想。 (钟 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来源: 红旗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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