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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城管死于征地能否申报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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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0 18: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烈士.jpg [/img]
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PK台

    8月1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被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过去一周时间后再起波澜,有媒体报道称,当地拟为这名城管队长申报烈士。

    正方 符合法定条件,因公死亡也是烈士

    如果邵罡的行为符合烈士的评选标准,他就应当被评为烈士,不能因为“标签”而否定一个群体甚至个人。

    网上之所以会出现反对邵罡申报烈士的声音,其原因无非几点,一是邵罡的城管身份,众所周知,如今城管不受人待见;二来许多人指责这次征地是野蛮征地。其实,邵罡能否申报甚至评为烈士,要看他的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评为烈士无可厚非。

    首先,以邵罡的城管身份来反对申报烈士,完全是一种贴标签的做法,不足可取。城管中间当然有野蛮执法,甚至是打伤打死公民的害群之马,但并不是表明
城管这个群体中所有的人都是坏人。因此,对于每个城管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他的行为符合烈士的评选标准,他就应当被评为烈士,不能因为“标签”而否定一个群体甚至个人。事实上,城管被评为烈士的不乏其人。例如,2010年8月,江苏南通城管队员刘小兵在执法过程中被商贩捅死,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刘小兵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其次,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每一个牺牲的公民都有可能评为烈士。对于邵罡,不能因为他是在征地过程中牺牲的就认为不能评为烈士,或者在真相未明之前就给他先断定是“参与野蛮征地”。《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可以评为烈士。邵罡若是在执行政府公务中,惨遭杀害,算是因公死亡,但是否可以评为烈士,还要看有关政府公务是否合法。

    其一,相关的征地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二,相关征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三,申报程序要合法,对于邵罡的烈士申报,应当由区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府,由省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审查评定。如果相关条件都成立和具备,那么,邵罡就可以评为烈士。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征地决定违法以及征地程序违法,即便邵罡只是在执行政府决定而殒命,算得上因公死亡,但这种死亡是在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并不值得鼓励,因此也算不上“堪为楷模”,评为烈士不妥。

    目前,应当由上级有关部门来调查这起征地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决定邵罡死亡的性质,进而来决定是否为其申报烈士。 文浩(法律工作者)

    反方 如果征地显失公平,怎能堪称楷模

    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迹、能够成为大家学习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称之为“烈士”。否则就是对烈士称号的降格。

    提到烈士,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战争年代那些为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人物。“烈士”的称号,也正是来自于为这些革命而牺牲的英雄,褒扬他们的义举,缅怀他们业绩,传承他们的精神。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战争年代已基本离我们远去,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烈士,自然也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调整。因此,针对烈士评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于2011年对《烈士褒扬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对评定烈士的条件做了规定,即,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上述规定一方面将烈士的范围从军人警察扩大到了公民;另一方面,作为兜底条款的最后一项—“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最为清晰地揭示了“烈士”称号的精神内涵。也即,作为烈士,其牺牲的事迹必须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楷模。这充分体现出“烈士”称号绝非是仅对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而更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荣誉。

    然则,纵观吉林的此次事件,城管队长因执行征地拆迁被砍身亡,事情发生于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均无疑义。此次事件而言,一方面,强制拆迁的依据尚存争议,如果村民确已对行政裁决提起诉讼且开庭在即,那么此时拆迁便失去了合法依据;另一方面,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否平等、合法?当地以每平米98元的价格征地,虽然打着合法的旗号,但征地补偿如此之低,多数人看来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在这样的背景下,城管执行拆迁任务被砍身亡,在道义上,显然难以获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又怎能成为大家学习效仿的楷模?

    “烈士”的荣誉内涵,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因公牺牲。更确切地说,各类因公牺牲中,只有那些具有突出事迹、能够成为大家学习景仰的楷模的,方能称之为“烈士”。否则就是对烈士称号的降格,而这样一来,所谓的“烈士”还有何意义? 刘高(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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