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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汽车流通行业基本情况之三:回收及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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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1 20: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基本情况
  
(一)汽车回收拆解模式及特点

美国汽车消费者不能废弃报废汽车,一般都主动将报废汽车提交给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将废旧汽车上的零部件拆卸下来,送到专业厂家对其中尚有使用价值的部分进行整修和翻新,然后运往修车厂重新使用。当旧车的轮胎被卸掉、车内残留的有害气体和液体清理完毕、有用的零部件被拆卸一空后,金属车架便会被送进大型挤压机压碎,再用磁分离法将钢分离出去。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对汽车废液的管理十分严格,只能将废液收集后提供给专业回收企业处理;对报废汽车的残余物则采取付费填埋的方式处理,不能随便处置。

(二)报废汽车回用件和翻新件流通

美国目前拥有12000多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大约20000家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约200家拆后报废汽车粉碎企业。75%的报废汽车材料能够实现回收利用,发动机、变速器、门窗、电机等经检验合格,拆解翻新后重新出售。金属车体破碎成碎片后运往钢厂按材料性质划分回炉。回收的钢铁足以制造130万新车,节约850万桶石油。按重量计,车辆的84%材料都得到回收利用。除配件循环使用外,回收材料还用于道路、建筑等其他行业。

(三)汽车报废和公民物权的关系

美国许多州没有强制报废制度,主要通过增加安全性能年检和汽车排放检测次数、通过高昂的保险费来促使车主淘汰汽车。汽车使用时间越长,汽车保险费和维修费用会越高。这些因素促使消费者在买新车、二手车和汽车报废间作出选择。

二、汽车流通监管相关法规

在美国,汽车并非特殊商品,故对其的流通管理,主要是通过合同法来规范,对产品责任则主要通过侵权法来规范。政府管理主要体现在环保和交通安全层面。其主要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署和交通部。另外,联邦贸易委员会从竞争法、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汽车流通有一定的监管指导职能。

在具体的流通销售管理层面,依据美国政体特点和宪法规定,“宪法未赋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因此商业管理权主要在州一层面 ,由各州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关于联邦层面

在联邦层面,从事汽车流通管理的部门和法律包括: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通过实施《清洁空气法》制定美国的汽车排放法规等,同时EPA还利用能源之星标志积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

美国运输部(DOT)的国家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凡进入美国销售和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必须通过美国交通部的DOT认证,DOT认证的依据为《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DOT认证制度是机动车制造商对是否满足美国汽车安全法规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制度。该局并不办理机动车或其部件的批准事宜,也不对任何商业产品或其销售商进行资格认可,但法规要求制造商必须进行自行认证,并按法规要求标注DOT标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汽车流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特许合同从竞争法的角度进行监管;第二,对消费者购买汽车提供一定的指导,但并无立法。针对汽车流通中出现的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消费者保护网”(Consumer Sentinel Network),供消费者和经销商等当事人提出投诉。但该网络只用于收集全国范围内的欺诈和不正当竞争信息,供联邦和各州执法机构使用、获取信息、研究,但该网不解决具
体个案。

(二)关于各州层面

各州基本上都是由机动车管理局(Departments of Motor Vehicles)管理汽车的销售,购车后车主的所有权证(Title)也是由机动车管理局发放。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汽车生产商不能直接销售汽车,汽车只能通过特许经营的经销商进行,做到产销分离。一家经销商可经营一家或多家汽车品牌(新车),二手车则不受限制。另外,鉴于美国家庭大多拥有汽车,购买新车时往往会把原本拥有的旧车折价出售给车行,以抵免部分车款。美国大多数州法都鼓励这种回收方式,并规定购车时回收旧车,可降低购车者需承担的销售税税率。

关于各州的立法和管理机构,详见:http://www.dmv.org/buy-sell/state-regulations.php

(三)关于二手车销售的特殊规定

关于二手车销售,美国在联邦层面出台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第16章《商事行为》(Commercial Practices)第455节《二手车交易管
理规则》(USED MOTOR VEHICLE TRADE REGULATION RULE),对经销商、车主个人销售二手车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定:

http://ecfr.gpoaccess.gov/cgi/t/text/text-idx?c=ecfr&sid=26161d0e16d30c616a7c0dba477b53cc&rgn=div5&view=text&node=16:1.0.1.4.59&idno=16#16:1.0.1.4.59.0.32.7

针对上述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8年5月17日制定了内部适用指南,对如何适用该法规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指南只是一部内部执法手册,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就经销商销售二手车颁布了指南(http://business.ftc.gov/document ... guide-used-car-rule。)



来源:驻美国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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