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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企业类型
在以色列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商业运作,例如以色列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在以色列注册的外国公司(外国公司的子公司)、以色列合伙制企业(包括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外国合伙制企业(包括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合作社、合资企业等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由不同法律加以规范,适用不同的税收办法。
(一)以色列公司
以色列企业最通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三种,均应遵守《公司条令》(Companies Ordinance, 2000年2月更新)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Share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分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和非上市公司(Private Company)两种。
1)申请注册时应向公司注册局提交公司备忘录和公司章程;非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限制发行股票及证券的权利。
2)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有限”。
3)每年必须召开至少一次股东大会,向公司注册局递交年度报告并供公众查询。如果已经上市,还必须向以色列证券局及特拉维夫股票交易所递交年度报告;非上市公司向公司注册局递交年度报告时无需附上财务报表。
4)公司没有最低资本限制,多数公司通过股份的形式对股东的个人责任进行限制,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减少公司股本。
5)上市公司需遵循《证券法》有关规定,并任命两位独立监事作为公众代表参加董事会,任期5年;还应由两位监事、一位董事组成监督委员会。
6)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在公司清算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备忘录中所规定的范围,大部分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3、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rporation)
这种组织形式一般为律师、会计师等采用,其成员在公司清算时承担无限责任。
(二)外国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
在海外成立的公司可以在以色列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业务场所(包括股份转让或股份注册办事处),但必须于设立分支机构一个月内在以色列注册为外国公司。
注册时应提交公司章程、董事名单、在以色列的联系人委托书。注册后可以在以色列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在以色列的经营收入纳税时与以色列公司享受同样待遇。
外国公司必须每年向公司注册局递交一份报表,类似于普通以色列股份公司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如果该公司使用“有限”一词或其它类似术语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则无论在以色列任何地方开展业务,都必须以显著位置标明其名称及公司成立时的所在国,并必须在其所有发票、信函、声明、广告及其它正式出版物上标明这些名称。
(三)合伙制企业(Partnership)
合伙制企业需遵循《合伙条令》(Partnership Ordinance),并在其成立一个月内到司法部合伙制企业注册局(Registrar of Partnerships)注册,但某些农业合伙企业可以免于注册。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数量一般不超过20人,公司及外国居民也可以获得合伙人身份。
1、在无限责任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中,每个合伙人均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时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涉及合伙关系的任何问题上均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某个合伙人在进行合伙企业正常业务或受众合伙人委托时,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所有合伙人都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责任不限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股份或所拥有资产比例,在必要情况下,还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付合伙企业债务。但这样的个人承担完全责任的情况通常仅在合伙企业终止或法院对企业债务的判决未得到充分执行时才可能出现。
2、在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中,一部分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可以不参加企业管理,仅对其本人投资额承担责任;但每个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协议中必须注明无限责任人与有限责任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后,其在合伙企业债务中所占比例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注册,在经司法部长批准注册并收到合伙企业注册局许可之前不得开展业务,但这一程序常常流于形式。
注册后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所发放的所有带有该企业名称的印刷品必须注明其有限合伙企业身份以及所有合伙人名称。
3、外国合伙企业系指在以色列境外成立的无限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在以色列开展业务之前,应到以色列合伙企业注册局注册。上述其它有关合伙企业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合伙企业。
4、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各方应当相互忠诚,信守彼此的合作关系,在无限责任合伙制中还需要以无限债务责任为基础,因此,法律通常限制合伙人数量不超过20人。(律师或会计师的合伙企业可以达50人)
当有大量投资者希望以合伙制的形式开展业务时,应考虑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合伙,如选定若干受托人作为合伙人代表、设立不同层次的合伙团体作为中间人等等。
(四)合作社(Cooperative Societies)
根据《合作社条令》(Cooperatives Ordinance),合作社应在劳工部合作社注册局(Registrar of Cooperation)注册,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一般局限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或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额度,每个成员拥有一票决定权,所占有资本不超过总资本20%。
合作社企业的主要目标一般是代表其成员开展活动,因此,这种形式主要见于农业及公共交通行业。基布兹、信用社、小业主合作定居点、农产品销售合作社、住房协会等常常注册为合作社。
非盈利性合作社是为实现教育、文化、体育、医疗或其它慈善目标的一类组织。
(五)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合资企业的概念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方共同开展某项活动或在特定基础上进行交易。当有多方参与时,在不同情况下合资企业可能采取“利益共享”、“财团”、“成本分摊”等不同形式。典型的合资企业可能联合不同国家、不同大陆的实体,表现为一种涉及所有各方的国际战略联盟。合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类似,但区别在于合资企业通常为特定情况下某项单一活动或单一交易。
合资企业可以有多种类型:
1、签订合资企业协议,在合作各方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签订协议时,最好就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同时分别承担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大多数合资企业合同可以按其实质分为三类:为进行特定交易或活动而签订的类似“合伙企业”安排、分包协议、或者上述两者的结合,例如合同方将所接受的报价与产品销售或赢利挂钩。
2、设立正式的合伙企业,由合资企业各方担任合伙人。
3、设立公司,由合资企业各方担任股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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