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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早期的关税水平很高,非关税壁垒也很严重。自1975年以与欧共体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进口商品的关税开始逐步下调。1985年以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来又先后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和约旦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对来自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进口工业产品基本免除关税,农产品也享受优惠税率。
目前以色列的平均最惠国关税为8.9%,但农产品平均关税仍然很高,为32.9%。最惠国非农产品平均关税为5.1%。约有48.5%的税目实行零税率。
1995年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要求,以色列的非关税壁垒措施逐步减少,对许多进口商品,用关税代替非关税壁垒实施管理。以色列目前已清除了200多项作为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强制性标准。以现行的604项强制性标准中,有193项与国际标准一致,所占比例约为32%。
目前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仅占全部HS商品种类的7.8%,而且许多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也与国产品相同。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措施近年来有所上升,目前以对我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有中密度纤维板、管件接口、切割砂轮、弹性角带(运动角尺)等。
总的说来,以工业产品贸易自由化程度很高,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也与国际标准更加一致,对国际投资基本是自由开放的。
但是,以对某些敏感产品或领域的进口仍通过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进行限制。目前以实施进口限制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产品、食品、医疗产品、化学产品、涉及安全的产品等。限制方式主要包括高关税、季节调节税(主要是水果和蔬菜)、各种进口税费、保障措施、关税配额和数量限制、许可证、卫生和植物检疫、安全、环保、技术标准等。
近年来以逐步向绝大多数国家开放市场,但仍然禁止从一些与以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进口货物,主要是一些阿拉伯国家以及虽是WTO成员但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货物的国家。
以产品出口一般不受限制,但军用产品和以从美国获得的美国限制出口的敏感技术除外。农产品、动物产品、武器、危险品和文物出口需有出口许可证。
目前以实施的主要关税与非关税措施:
一、 关税措施
以色列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货物分类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色列是WTO创始国之一,按照WTO有关规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主要根据进口商支付价格决定。税额一般按完税价格百分比计算,少数货物采用固定税额或上述两种方式结合的办法。
以色列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快捷简便。由于使用了现代化海关电子联网系统,部分清关手续可在报关行完成。只要清关文件齐备,90%进口货物的清关手续可在20分钟完成,其余10%的进口货物也可在接到申请的当天完成。
(一) 计税方式和关税
以海关计税方式是按照以>执行的。以加入WTO后,该法已按照WTO海关估价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以色列的8967个8位商品编码中,99.4%是以从价税方式按照货物进口的CIF价征税。另0.6%以从量税、混合税等方式征收,主要针对农产品。
约占全部商品编码的48.5%为零税率,其它经常商品的税率包括12%(2094项)、10%(614项)、8%(603项)等不同档次。
(二)关税升级
以关税升级产品的特点是中间产品税率最低,平均约为3.1%,初加工产品税率最高,约24.6%,最终产品税率介于中间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之间,约9.1%。
(三)关税配额
以色列的外贸很多发生在优惠协议框架内,主要是欧盟和美国。另外,以还给予保加利亚、加拿大、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约旦、墨西哥、罗马尼亚和土耳其等国优惠关税。优惠关税一般附以配额。
二、 非关税措施
(一)进口货物主要申报文件要求
1、 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内容包括产地、出票日、买方和卖方姓名地址、品名规格、数量或尺寸、毛重和净重、运输重量、交易价格或价值、货物运输和支付条件;
2、 提单2份(空运则用空运单);
3、 进口申报表单;
4、 装箱单;
5、 另外,进口肉类产品需提供犹太主教颁发的“犹太食品证书”(Kosher Certificate);进口活动物、酒和威士忌、冻肉、兽皮和动物内脏需提供产地当局颁发的特别证书;大多数植物和植物材料、新鲜水果、蔬菜、干果、插花和木材进口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另外,所有植物和植物材料进口还需提供产地当局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果是来自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进口产品,要享受免税待遇,需提供由出口国有关当局签署的产地证书;
以色列对进口商没有登记要求,任何人都可从事进口业务。如是进口许可证项下商品,进口商按照许可证发行机关确定的规定和程序申领许可证。为了能按照批发价支付购买税,进口商必须向海关当局进行登记,要求每年的进口额超过10万美元,且在过去5年中没有逃税记录。
(二)数量限制
以对少数农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数量限制的产品主要包括羊肉、含脂肪1.5%以上的牛奶和奶油。
(三)进口产品的国内税:
1、增值税:在以色列,所有商业活动都征收15.5%的增值税,进口产品也不例外。目前,所有进口产品都必须缴纳15.5%的增值税。
2、购置税:购置税主要针对奢侈消费产品,包括机动车、机动车部件、电器产品、电子娱乐产品、香烟和化妆品、啤酒和含酒精饮料。某些建筑材料,如建筑用铁、陶瓷、玻璃和大理石等,也以较低税率征收购置税。对本国和进口产品征收的购置税率基本相同,按照产品批发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税率因产品而定。2004年2月12起,以色列调低了部分商品购置税率,详见下表:
商品名称原购置税率现购置税率
家电产品(炉灶、微波炉、烘干机、洗衣机、洗碗机、吸尘器)24%5%
电冰箱25%8%
娱乐电子产品45%15%
车辆音响系统45%15%
灯泡18%0%
台灯15%0%
廉价化妆品7.50%0%
录像机45%,但单价须低于1372谢克尔15%,但单价须低于47谢克尔
放映机45%,但单价须低于2500谢克尔15%,但单价须低于2500谢克尔
(四)禁止进口:根据1986年颁布的海关法令,以禁止进口有损公共道德、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产品,并根据国际公约禁止进口毒品和一些化学品。自1994年12月起,以还禁止进口所有不按犹太教教规制作的肉及肉制品,但允许国内生产、销售和消费一定数量的“非科舍”(non-kosher)肉及肉制品。此外,自2003年7月起,以取消了针对从部分WTO成员但尚未与以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进口商品的禁令,包括:巴林、孟加拉、文莱、乍得、古巴、印度尼西亚、科威特、马来西亚、摩洛哥、巴基斯坦、突尼斯和阿联酋,但仍然禁止从伊朗、黎巴嫩和叙利亚进口商品。按照与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除非满足严格的保障措施条款或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否则不允许以欧双方在双边贸易中实行进口管制。
(五)进口许可证
根据1986年的《自由进口法令》,以对150类产品的进口实施许可证制度,多数是基于对安全因素的考量。以政府许可证制度也适用于配额管理,除了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协议外,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优惠贸易协议中都含有关于配额关税的许可证条款。其中与墨西哥的双边协议中有5条,加拿大21条,罗马尼亚24条,土耳其27条,保加利亚49条,约旦103条,欧盟109条,美国92条。根据不同产品,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工贸与劳工部、农业部、卫生部、交通部等发放。
以色列对从8个尚未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非WTO成员国或禁止从以色列进口商品的国家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这些国家是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利比亚、朝鲜、沙特、苏丹和也门。
(六)进口商品检验
大部分进口商品检验由以标准局进行。医药、农产品等分别由卫生部、农业部进行。检验按照标准协会制订的程序进行。质量证明根据样本测试、配套部件测试和鉴定测试的结果颁发。样本测试在第一批产品到达之前或之后进行,主要用于对电力设备和其它类似复杂产品的测试;配套部件测试对所有产品都适用;鉴定测试通常在港口进行,有时也在保税仓库或进口商的仓库进行,其目的是确认所运货物确为样本测试所检验和许可的产品。标准局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凭此合格证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直接进口。原则上,以对与安全、卫生、环保相关产品的检验较为严格。
(七)技术、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
以针对不同产品,在技术、卫生及检验检疫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标准要求,涉及卫生、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分为强制标准和非强制标准两大类。强制标准是所有企业必须执行的,否则其产品不能进入市场。非强制标准则起指导和参考作用。强制标准适用于大多数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和皮革制品。
在以色列,标准的制订及监督执行主要由标准局负责,工贸部、农业部、卫生部和通信部等部门协助执行。标准局(Standards Institution of Israel)是法定非政府组织,自负盈亏,同时其2.5%-5%预算由政府提供。标准局代表政府制订和执行各项标准,负责监督和实施质量体系认证,并对以市场上国产或进口的各类产品进行测试和颁发质量证明。标准局已经公布了2600多项标准,其中604项为强制标准,主要涉及电力、机械和食品方面。目前以色列三分之一的强制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自1999年以来,以色列废止了200多项可能造成非关税壁垒的强制标准,其中多数是关于食品方面的标准。
农业部的植物保护和检验中心及兽医服务中心负责执行《SPS协定》的有关条款,处理有关植物和动物卫生检验及进口许可证发放。卫生部负责化妆品和药物安全管理,所有食品及保健用品在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到卫生部注册。卫生、植物检疫及健康规定适用于以下产品:饲料、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的活动物、生肉及生肉产品、一些动物产品、疫苗、血清、微生物及动物饲料,以及蜂蜜产品。 家畜进口必须附有由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签发的卫生证明,证明在发货前6个月内该地区没有传染性疫病并且这些家畜没有疾病。申请人工饲养家畜或其它动物的进口许可将根据动物的种类、性别及出口国当时的疫情分别考虑。其要求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OIE)的指导原则相一致。 冷冻或冷藏肉类的卫生证书必须证明该肉可供人类食用并在装运前一直得到正常的冷冻或冷藏。 兽皮及动物的部位(皮肤、骨头、蹄、毛、毛发和刚毛)的进口也需卫生证书。此外,所有植物繁殖原料(包括种子)和大部分植物和材料、新鲜水果、蔬菜、一些干水果、坚果和插花均需卫生证明和/或进口许可(在货物装运前颁发)。
对于适用强制标准的产品,其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检验程序有所不同。进口产品大多在港口接受系统检验,而本国产品则为市场检验。进口商若获得标准局发给的标准标志,其进口的产品可不需另行检验而直接进入以色列。对于未获得标准标志的进口商,其进口产品应接受类型审批及检验。其做法也因产品安全程度及进口商信誉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某些产品,若进口商及进口产品均未发生变化,则类型审批每四年一次。对涉及公共卫生和安全的产品检验程序,详见《关于进口货物强制标准检验程序的修订》。
除技术和卫生标准外,以还通过一些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针对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质、海洋污染、危险品、固体废物等。各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部监督下管理与环保有关的商业行为,违者处以高额罚款,严重的关闭工厂。
另外,犹太教律法对食品等有一些特别规定,类似伊斯兰教的“清真”要求。如果进口商欲在以销售带Kosher(按犹太教规定制作的食品)标记的食品,必须首先获得由犹太教大拉比签发的证书。以国内餐馆也有Kosher及非Kosher之分,很多犹太人不到非Kosher餐馆就餐。但获得Kosher证书手续繁琐,成本甚高。出口的肉类要按照犹太教的规定进行屠宰和制作;出口企业每年需请拉比到工厂现场考察检验约一个月,企业需支付所有交通、住宿及一定的检验费。只有获得拉比认可,企业才可获得有效期一年的Kosher证书,并支付证书费约4000美元,且需每年更换。
(八)标签和包装要求
以色列有严格的标签及包装要求。货物标签必须打印、刻、贴或以其它方式附在货物或包装之上。对于多层包装,最外一层应有标签。进口货物名称或商标不允许与以生产商、经销商或贸易商名称或商标雷同或让人感觉到雷同,除非同时标明产品的原产国。进口货物必须注明原产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成分含量、重量及体积。在所有情况下,标签都应使用希伯莱语,但可附英文标签(其字体应不大于希伯莱语字体)。对于危险品(如毒药、杀虫剂、药品、易燃物品、弹药、炸药、爬行动物、昆虫、细菌和放射性材料),应在包装外面和里面明确标明。1995年以后,以工贸部已允许在以境内加注标签(纺织品和香烟除外)。在以销售的食品应装在大小固定的包装中,使用公制重量或容量,或在零售时说明单位重量的价格。水果、植物和肉类产品另有专门要求。食品的包装不能由易于传播损害人类健康的材料制成。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比较类似包装产品的价格。
(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根据1991年生效的>执行的。1999年以来,以发起了8宗反倾销调查,并对其中5宗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涉及我国的有三宗,包括:1999年以色开始对产自我国的管件接口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开始对产自我国的活动角尺、切割砂轮和胶合板征收反倾销税。
以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节农业和渔业的生产、需求或消费;保护本国生产不受进口产品的实质损害;限制在以生产和开发的原材料出口。以保障措施适用于81种产品,占整个税目的0.8%。
(十)出口限制
以对出口产品一般没有限制,没有出口配额,也不征收任何税费。但为了控制以产品质量和标准,或执行有关国际协议(如动、植物保护,毒品等),或保护本国资源,根据1978年>,目前以对53种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多数为农产品或化学制品。
为了控制质量和出于卫生考虑,以对部分食品、新鲜农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另外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还包括钻石和犹太宗教物品。
(十一)出口补贴
以出口商可以享受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退税,2004年该类退税额为1.28亿谢克尔。此外,出口商支付的港口使用费和搬运费也较进口商低:进口商需支付进口商品CIF价格1.02%的该类费用,出口商只支付出口商品FOB价格0.2%的此类费用。
(十二)服务贸易
近年来以色列服务出口增长迅速,2006年实现服务贸易顺差45亿美元。软件和R&D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是其主要服务出口产业,但旅游业受地区安全形势影响明显。
(十三)知识产权保护
以是伯尔尼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其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比较完备。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知识产权在以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版权保护还包括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和软件)等。以承诺,如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内容有与WTO>不一致的,将按照该协定的规定进行修改。
(十四)政府采购
以1992年颁布>,对政府采购作出了规定。该法对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的是“门槛价值”,即在政府或国有公司采购中,如采购额超过“门槛价值”,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995年后,按照>的要求,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政府机构和国有公司在采购中必须遵循对冲政策。2007年3月14日,以色列议会批准了对>的修订。根据新规定,凡采购超过500万美元的国际招标,必须包含“工业合作”条款,其内容是安保产品采购中以企业实体必须拥有合同金额的50%,民用产品采购中以企业实体必须拥有合同金额的28%-35%。为了满足“工业合作”对冲要求,外国供应商中标后,可分包给以公司或在以投资,转让技术诀窍或采购以生产的产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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