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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有关商标及专利申请注册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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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叙法律承认和鼓励包括商标所有权在内知识产权的转让。1924年叙利亚加入了巴黎工业知识产权1883号公约。
一、法律基础

  叙商标和专利许可注册是以1946年通过的47号法令为准。但该法令由于在内容上的过时和不完善,常常难以适应今天复杂的市场环境。在叙利亚,由供应和内贸部所属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IPD)负责监督商标和专利许可注册法的实施。

二、实际状况

  为保护知识和工业产权,叙极力要求外国企业和贸易商在他们的商品进入叙之前,要注册其商标和专利权。无论是叙利亚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申请注册专利或商标。但是有意注册知识产权的外国人要指定在叙的某个代理来申请。

三、专利

  申请人或经授权的机构(须是叙当地人)要在IPD申请专利。申请书(用阿文起草)必须附带以下文件:

1、授权书(如果通过某代理申请);

2、该发明的技术说明。它可以是法文或英文,但最好能翻译成阿文。

3、必要的图纸、蓝图和其他材料以便理解该项发明。

4、申请书应包括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的名称、地址。

5、申请人应说明该项专利是否已在其他国家登记注册。

6、申请人应说明要申请的该项专利的有效期:5年、10年或15年。

  申请人须先支付第一年的登记费用,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在收到以上文件后,IDP将先从格式和实质上对该项专利进行审查,以确保该项专利确实是与技术解决方案有关以及它的可行性。然后,IDP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明,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然而,这个证明并不保证该项发明已具有有效性、价值或新奇性,或其描述的正确性。

  在专利保护期内,要在每年年初支付年登记费。在叙利亚,经授权的专利可以转让,转让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并在三个月之内到IDP登记。法律上对转让合同的转让条款没有任何规定。

  如果专利持有者在登记注册的两年内没将专利付诸实施,他将丧失该项专利权。但如果持有者能证明已向能使用该项专利的第三方提供了直接报价,且如果没有合理理由的话,他们不拒绝任何合理的许可申请,专利持有者仍将拥有该项专利权。

四、商标

  叙对商标的保护是主要以谁首先使用该商标为准。至少从理论上讲,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优于已登记者的权利。然而,这种情况会有争议。只有在IDP登记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专有权。商标只要不具有侮辱性或煽动性,就可以在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使用。

  商标持有者或其授权的机构向IDP申请注册的文件须用阿语,并附有以下文件:

1、彩色商标样稿两份;

2、授权书原件(如有的话)

3、在其他国家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一份,以表明其被授予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

4、该商标的印刷铅版或其它印刷版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国籍、地址、经营范围和授权机构(如有的话),以及商标的扼要说明,该商标过去已登记过其他国家名单(如有的话),向代理机构授权的日期。

  与专利一样,商标申请也要首先向IDP交纳前十年的费用否则不予受理。然后,商标要在官方的公报上进行公布和在IDP登记处进行申请。

  商标持有者不受特定的保护期限制。在第一个保护期失效后,只要支付3045叙镑的登记费就可延长保护期。

  商标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但须在一个月内向IDP报告。政府对转让合同没有任何限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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