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98|回复: 0

蒙古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8-19 02: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蒙古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013年10月3日           国家宫              乌兰巴托市

第一条 投资法实施前,按外国投资法第12.1条获得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以投资法第3.1.2条认为其为‘投资人’,且有效期届满时该投资人应按法人国家注册登记法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条 投资法实施前,按外国投资法第19条签订的稳定合同和按矿产法第29、30条签订的投资合同,在其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条 对本法第二条所指签约法人不授予投资法规定的稳定证书。
第四条 投资法实施前5年内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法第16条要求的,按投资法规定的期限授予稳定证书,对其投资额则按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五条 本法颁布之前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占有蒙古国法人75%或以上股份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不适用投资法第21.1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本法自投资法生效之日起施行。

             蒙古国议会议长:  咋.恩克包乐德

翻译:商那拉图(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来源:驻蒙古经商参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2-22 00:21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