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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各民族前途命运。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的构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民族工作也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在新形势下,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凝聚起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不断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大制度安排。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比较,采取并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做到了承续历史传统与符合民族国情的统一,维护国家集中统一与照顾民族地区差异的统一,体现中华民族一体性与尊重各民族多元性的统一,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两句话缺一不可。其中,国家统一是第一位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脱离国家集中统一,就不是我们所要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国家的统一领导,没有国家的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创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我们党提出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赢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结束了我国“人民五亿不团圆”的局面,加快了我国革命胜利、民族解放、建立新政权的进程。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让各族人民实现了真正当家做主的夙愿,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了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激发了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开放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巩固我国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切实抓住发展战略机遇期,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世界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民族主义浪潮兴起。在此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使我们党和国家有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强的内聚力,经受住了各种严峻考验。近年来,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渗透,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相互勾连、活动加剧,制造了一系列恶性事件。对此,民族区域自治有很强的反制力,成为反击敌对势力分裂破坏、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利器。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功能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始终是鲜明主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同志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当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一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拓宽利益诉求表达的正规渠道,扩大各族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坚持依靠和团结各族群众,促进群众多层次、多方式、多形式走动互动,巩固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三是造就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群众信任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各族干部队伍,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工作,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四是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及时纠正对民族区域自治的错误和片面认识,使各族干部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聚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正能量。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彰显了我们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根本立场,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具体体现。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是为了团结各民族,也是为了发展各民族。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通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在设计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之初,我们就充分考虑了经济因素,比如在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过程中,就综合考虑广西东部和西部的人口分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认为合则双利、分则两害,最终作出整合建区的决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促进民族互助、地区合作的重大制度安排。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而且为我们党和国家制定实施区域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载体。无论是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体制,还是国家的扶贫攻坚、西部大开发战略,都把民族自治地方作为重点,其目标都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形成各地区共同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
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以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来,民族地区经济综合实力得到极大提升。经济总量由1984年的680.95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647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17倍,年均增长10.7%;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63.5亿元增加到8436亿元,增长了131.9倍,年均增长18.4%。这两项指标无论是增长倍数,还是增长速度,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84.49亿元增加到57077.8亿元,增长了308.4倍。各族群众生活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585元增加到22699元,增长了38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99元增加到6579元,增长了21倍。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尤其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民族地区进入跨越式发展、科学发展的轨道,进入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大、各族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发展速度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超过了东部。这些巨大成就,集中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地区与全国协调发展的制度功能。现在,我们已经形成了各民族平等互助、各地区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民族地区各族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正在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挺进。
发挥“三个积极性”,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习近平同志强调,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当前,坚持完善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就要牢牢把握这一关键任务,充分发挥中央、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民族地区发展,着力于打基础、破瓶颈,力争使民族地区尽快实现全面小康,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一是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结合起来,着重加大对贫困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着眼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好就业、教育等民生难题,解决不通路、不通水、不通电等实际问题,切实让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二是优化对口支援体制,做好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发展工作,调动央企、社会慈善组织等的积极性,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援,解决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仍然较低的问题,使支援的过程成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地区合作发展的过程。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全国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产业跨区域有序转移,实现资金流、人流、物流、信息流有序循环。三是民族地区要认真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自力更生和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沿边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下决心破除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抓住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新机遇,努力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贯彻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贯彻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都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和调整。这些法律法规,贯穿着民族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确立了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每个地区、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必须一体遵守我国法律,不能自外于我国法律约束或者有选择性地执法;明确了各民族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既是平等的,又是互助的;明确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确保中央权威和政令畅通,做到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相统一,而上级国家机关则有支持各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法定职责。
习近平同志强调:“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当前,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方向,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把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运用到民族事务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健全配套法规。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重点是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涉及民族因素的法律规定,要广泛征求各族群众意见,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地区实际,使法律真正起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散杂居地区民族事务治理等,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的,都要确立合适的法律形式。
坚持严格执法。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坚持依法治国,履行好国家机关法定权利义务,既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又依法制定和落实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民族自治地方层面来说,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坚持依法治理地方事务,在贯彻国家统一政令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从民族事务层面来说,要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一断于法,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权益,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强化监督检查。要充分认识做好有关法律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扩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对象的覆盖面,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各方面协调配合、自查督查相结合、重在平时抓在平常的长效机制,把法律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各族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提高干部应用法律手段的能力,引导群众走法律维权的路子,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只要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一定能够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添动力。(王正伟 作者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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