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99|回复: 0

员工骑车外出办事撞伤人 公司被判赔偿18万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5 02: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解放日报
   员工骑助动车外出办事,路上不慎将行人撞伤。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6万余元。

  【案情回放】

  去年8月12日下午,在某装饰设计公司工作的赵亮(化名)骑车外出办事。途经新渔路哈密路路口时,不慎将左女士撞伤。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赵亮负全部责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将赵亮和装饰设计公司告到长宁区法院。左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在赵亮上班时间,装饰设计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设计公司辩称,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并不在其前往目的地的路线上。因此,事故并非发生在赵亮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问: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
  答: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单位指派任务的行为,一般可视为职务行为。
  问:事发时,赵亮是否在履行职务?
  答:法庭认为,事发当天下午赵亮经过公司的批准去宜山路选材,事发地点系从装饰设计公司前往宜山路的合理路径。因此,可认定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茅冠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1-16 06:5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