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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涉嫌垄断细节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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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01: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了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的详情。此前的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告,宣布对这12家日本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合计罚款12.354亿元。被认为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6年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对12个企业调查的细节,认定的处罚数额,并且注明罚款上缴国库。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通告中,日立和不二越因主动配合调查,被免除处罚。但是在昨日公布的决定书中,虽然这两家公司都被免于罚款,但是日立领到的是“免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二越领到的却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决定书大多分为三部分,一是违法事实和证据,二是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三是相关事项。其中,关于日立和不二越的决定书中只有前两项。

  梳理这些决定书可见,在违法事实和证据部分,发改委掌握的材料非常细,包括受罚公司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什么场合,具体与哪些公司,就什么产品达成垄断协议。在协议中,是受罚公司获得订单还是由其他企业获得订单。里面提到的具体协商提价幅度和销售数据均省略。证据基本是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材料。

  在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决定书基本上都提到了“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不同的是,有的决定书会有“且你公司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协商频率高”等判定。

  在相关事项部分,决定书说明,受罚公司要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中国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国家发改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相关事项部分,处罚书还注明,受罚企业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 栾英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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