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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轻轨出口遭精神病人砍死 家属获赔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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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7: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精神病人在轻轨站出口,碰到一个与他个子相当的人就是一阵砍。死者家属为此将凶手家属和轻轨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凶手及父母赔偿31万余元。

  刚出轻轨即被害

  2009年11月20日下午,渝中区牛角沱轻轨车站B出口附近,一位刚从轻轨上下来的中年男乘客走到此,就遭到一男子袭击,凶手持不锈钢菜刀和自制的锥子,用锥子刺受害者胸部、刀砍颈部……

  随后,凶手往滨江公园跑去,跑到滨江公园后,还在公园的水池边洗了手,又跑到江边洗了个澡,并在江边生火烤衣服。当民警将其抓获时,他的衣服还没烤干。

  凶手随后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状告轨道未尽责

  死者的妻子黄女士至今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她说,丈夫生前是多年的优秀共产党员,人缘好,也是家里的顶梁柱,刚刚把女儿培养到大学毕业,就该享清福了,没想到遭此大劫。

  除了向凶手彭某及其父母民事索赔外,黄女士还起诉了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理由是:案发当时,新注册企业名录,有保安在现场看到行凶,却没有制止,而遇害地点又是在轻轨站范围内。为此,她认为轨道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31万余元。

  判决凶手父母赔

  今年4月27日,市五中院对凶手彭某判处无期徒刑。民事案件开庭时,彭某在监狱服刑,没有出庭。他的父母表示,他们是退休工人,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判决时认为,事发地点是方便行人进出车站的地方,附属于轻轨车站,属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轨道公司应当对进入该通道的行人负有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轨道公司的保安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民警指明了凶手逃跑的方向,使凶手被及时抓获。所以,保安采取的措施并没无不当,尽到了一般安保义务。那场凶杀是突发事件,是任何人无法预见和加以防范的,超出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法院认为,在这起突发事件中,轨道公司没有责任。为此,市场研究报告,判决由彭某及父母赔偿死者家属31万余元。

  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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