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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无烟煤等五种燃料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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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3: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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