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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为一起因开发商的原因使买受人在约定、法定期限届满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由于开发商逾期未提供相关的材料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苏州律师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剖析了各业主的实际情况,综合相关房产的法律法规,成功为业主维权。
相关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张某,女,xxxxx,苏州律师,汉族,住址:xxxxx。电话:xxxx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 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某市某路16号,电话:xxxx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22773.04元(自2008年8月14日至2010年4月10日 )。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5年6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5016003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蓝华西路125号,苏州律师www.sztoplaw.com,蓝华商城1层b-31、32房出售给原告,总房款为186822元整,交房日期为2005年10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之内即2006年5月1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为原告办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产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敷衍,原告曾起诉于南市区法院,法院于2010年2月1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迟办房产证违约金的损失1787.67元(到2008年8月13日)。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08年8月14日---2010年4月10日的迟办房产证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造成原告无法对房子进行买卖、转让,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告须支付给原告迟办房产证违约金22773.04元整。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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