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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历史建筑公园等下月起严禁设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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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2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私人会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专家指出,这是继去年底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通知,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及今年以来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通知,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之后,中央层面又对清理整治私人会所做出具体部署。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

  ■ 焦点

  1

  什么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2

  已设立私人会所如何处置?

  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3

  如有徇私舞弊怎样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门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历史建筑

  本规定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公园

  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 专家说法

  此次中办、国办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严肃查处违规私人会所的坚定态度。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

  将中央意志转化为党规政纪,十部门规定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清理整治历史建筑、公园等的私人会所是中央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行动。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不乏仍有人在顶风作案,也会有“漏网之鱼”,发布十部门规定,是更好落实中央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堵住监管死角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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