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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函〔2014〕240号
发布日期:2014-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第一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经自主申报和择优确定,民政部决定在78个地区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总体部署,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二、基本原则
(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救助帮扶,引导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与家庭的融合,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充分整合政策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和创新方法。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工作实效,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拓展救助保护工作对象。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积极延伸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职能,充分发挥其工作载体、协调平台和衔接转介、资源配置等功能。
(二)加强监测预防基础工作。指导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帐。推动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源头预防,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提升热线知晓率,及时受理公众举报信息。明确报告受理主体,建立流程清晰、职责分明、快速有效的反应机制。
(四)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帮扶干预措施。建立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标准,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帮扶,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五)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层层职责,做到上下衔接。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第二批试点地区的督查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工作方案,推动省级试点工作的开展。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细化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措施,加强工作考核。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法律工作机构、爱心家庭、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试点工作,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社会力量开展监测预防、调查评估、心理关爱、教育辅导、法律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开展“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倾斜,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安排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资金。
(四)加强机构建设。各地要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升级或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工作职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要切实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理念和方法,公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要面向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群体,开展生动形象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其责任意识。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省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全国试点工作和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附: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2014年7月31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林依帆
联系方式:010-58123277
电子邮箱:linyifan@mca.gov.cn
附
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密云区
天津市:河东区、西青区、武清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魏县
山西省:长治市、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新民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
吉林省:白城市、梅河口市、延吉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江苏省:南京市、盐城市、泰州市、南通市
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市、池州市
福建省:光泽县、三明市
江西省:修水县、乐平市、定南县、南城县、遂川县
山东省:烟台市、济宁市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安阳市、兰考县
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老河口市、石首市、松滋市
湖南省:郴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汕头市、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合川区、开县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井研县、仁寿县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方县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渭南市、长武县、汉中市、安康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张掖市、平凉市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贵南县、治多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固原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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