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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最高检1局2厅可能合并成立“大反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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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2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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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11月2日,十八届中央纪委常委、最高检副检察长邱学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中央正式批准,将成立新的反贪总局,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这是最高检反贪总局成立19年来的重大变革。

  职务犯罪有的波及整个行业系统

  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认为,最高检成立新反贪总局有望将原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三个局级部门合并,形成最高检反腐新机构。

  最高检副检察长邱学强长期分管反贪工作。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用“四个空前”来形容:

  一是当前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二是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是空前的;三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对党的信心和高度认同是空前的;四是反腐败面临的挑战和历史机遇是空前的。

  邱学强认为,当前职务犯罪有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发展演变趋势,就是系统化、区域化、家族化、群体化等动向更加明显。从一起案件、一个犯罪嫌疑人入手,往往牵出一大批案件,有的波及一个单位乃至整个行业系统。

  现有反贪总局力量分散装备落后

  邱学强举例说,今年最高检直接组织查办的国家发改委系列案件中,查处了11名局级干部,其中价格司原领导班子大多数涉嫌职务犯罪,出现塌方式腐败。

  对于当前最高检反贪机构设置,邱学强坦言,1995年设立以来,最高检反贪总局为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些影响办案成效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统筹乏力、装备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邱学强表示,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正式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改革方案——成立新反贪总局。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有利于最高检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 专家分析

  新反贪总局应加强“垂直领导”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是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他曾多次在参与最高检会议时提出将现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合并,即“大反贪总局”概念。

  昨日,何家弘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此次最高检提出成立新的反贪总局,很有可能将现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合并,成立“三合一”式的“大反贪总局”。

  何家弘告诉记者,最高检现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三个部门来负责职务犯罪工作,从内设机构特点来说,三个机构各司其职。然而,在重大案件中,贪腐犯罪人员很有可能既有贪污受贿情形,又有渎职情形,这对办案带来新问题。

  何家弘称,在当前的反腐形势下,这种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力量也较为分散。因此,最高检作为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横向整合”非常重要。

  何家弘称,“横向整合”后,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合并为一个部门,统管所有职务犯罪工作,无论在办理大要案方面,还是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都会更加专业,力度也会更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也认为,当前我国反腐进入空前时期,新的反贪总局应避免分散“作战”,反腐不能“单打独斗”而应该“团队作战”。

  何家弘进一步分析称,最高检反贪机构在“横向整合”后,应加强“垂直领导”。所谓“垂直领导”是指最高检反贪机构对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机构都有垂直领导权,便于集中指挥查办案件,“垂直领导”也会避免各级同级党政部门干扰反贪部门办案。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 名词解释

  反贪总局

  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检内设机构,于1995年11月10日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记者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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