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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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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2: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科技[2014]339号

发布日期:2014-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相关企业: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适度发展煤制油、煤制天然气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适度增加油气替代、实现高效清洁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前期产业化示范和技术进步效果明显,一些地区发展新建项目的积极性很高,也出现了一些不顾环境、水资源现状和技术、经济实力而盲目发展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煤制油(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业准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有序推进煤制油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稳步推进煤制天然气产业化示范的指导意见》,近期将发布实施。产业政策明确了煤制油(气)“不能停止发展、不宜过热发展、禁止违背规律无序建设”的方针和“坚持量水而行、坚持清洁高效转化、坚持示范先行、坚持科学合理布局、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申报的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定,能源转化效率、能耗、水耗、二氧化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必须达到准入值。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要求,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建设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规模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及以下规模的煤制油项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加强煤制油(气)项目审批管理,严禁违规审批。

三、强化要素资源配置

进一步加强煤制油(气)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煤炭供应要优先满足群众生活和发电需要,严禁在煤炭净调入省发展煤制油(气);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以及利用地下水发展煤制油(气)。对取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地区,暂停审批新建煤制油(气)示范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环境评价、贷款融资等方面严格控制。

四、统筹规划试点示范

煤制油(气)处于产业化示范阶段,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在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示范项目建设,适度发展产业规模。国家已支持开展煤制油(气)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的省区,要协调落实好煤炭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指标和项目建设用地等,集中精力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未能做好落实工作的,不宜申报新上项目。没有列入国家示范的项目,各地禁止擅自违规立项建设。

五、做好项目监督评价

示范项目的实施主要为了探索和验证科学高效的煤制油(气)技术,培育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立项、实施、中期评估到后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示范工程建成后,要及时对能效、资源消耗、“三废”治理进行监督考核,做好总结评价工作,确保示范项目实施效果。

六、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把好土地、环保、信贷、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关,坚决遏制煤制油(气)盲目发展的势头。对违反国家政策和煤制油(气)产业政策规定,违规上马新建项目的行为要进行问责。

国家能源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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