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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北京市司法局要求撤销害群之马张殿臣律师证,起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已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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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02: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起诉北京市司法局要求撤销害群之马张殿臣律师证,起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已获受理,全国征求法律援助
王培荣联系方式:发邮件到peirongwangcumt@163.com
忍无可忍双重起诉:
王培荣公开起诉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行政诉讼状》和起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仲裁申请书》,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全国征求法律援助,谢谢!

第一篇 来自北京市仲裁委电子邮件主题:尊敬的当事人,您申请的在线预约申请仲裁已受理
发件人:lian@bjac.org.cn
发送日期:2014-11-28 20:52:56
收件人:peirongwangcumt@163.com
抄送人:saierlvshi@126.com

尊敬的当事人,您申请的在线预约申请仲裁已受理



第二篇 半年多时间多次向北京市司法局举报并向朝阳区司法局书面举报律师张殿臣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得到查处,违法仍在继续
2014年11月28日再次向北京市司法局举报
1、律师张殿臣(执业证号 11101200710728093)长期恶意用欺骗方式骗取合同,不但明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张殿臣明显不具备《律师法》第五条的第四款:“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品行良好。”,还明显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处罚的范围,明显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四十四条第三款,因欺骗的合同金额巨大,而且还涉嫌合同诈骗罪。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有意隐瞒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漫天要价竟高达十万元。明显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举报的事实和理由
      
律师是为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权威而工作特殊群体,北京律师张殿臣招摇撞骗、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竟在合同有意设陷阱恶意违法乱收费,严重毁了北京律师的声誉。依靠维护法律吃饭的律师竟成恶意违法的律师败类,还能继续在律师界危害社会吗?这种律师败类想把社会风气带向何方?
张殿臣、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理应用维护法律赢得用户,但你们用不法手段坑蒙、欺骗用户,而且拒不改正错误,性质十分严重,张殿臣、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必须承担违法责任,这是国家和人民对律师队伍的要求,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北京律师张殿臣网络诈骗
2012年,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法院制造的十分明显假案陷害入狱,王培荣家属就是在网上搜索到张殿臣以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自居的所谓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后受骗上当,网址为:http://www.bjxingbiandalvshiwang.com/ ,详情请看证据1:“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中张殿臣以“张殿臣大律师”招摇撞骗的证据图片
网络欺骗1:谎称张殿臣是“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
网络欺骗2:“广泛利用媒体及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又是张殿臣十分明显的骗人手段;
网络欺骗3: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首先具备的就是认证(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在接到每一个案子都要仔细的分析,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尽可能的收集案件的数据,让辩护赢的几率更加的大一些。
网络欺骗4:最后就是收费标准,不能对于客户乱收费,收取我们赢得的费用就是我们的职责了,不能因为费用把客户给卡死,一个客户可能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客户。
张殿臣长期恶意用欺骗方式骗取合同,不但明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张殿臣明显不具备《律师法》第五条的第四款:“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品行良好。”,还明显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处罚的范围,明显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四十四条第三款,因欺骗的合同金额巨大,而且还涉嫌合同诈骗罪。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臣身为维护法律的律师,但乘人之危漫天要价,完全失去律师的职业道德,有意隐瞒并恶意违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详情请看证据2),具有恶意欺骗性质,一个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竟骗取原告十万元,其中以到徐州车票、住宿费名义收取的二万元,至今不给任何票据。其余八万元律师费分别票面均为一万元律师费的八张发票(发票号码为04020316——04020323,均盖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只写明律师费八万元。
附件:
一、张殿臣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极大
2012年,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法院制造的十分明显假案陷害入狱,王培荣家属就是在网上搜索到张殿臣以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自居的所谓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后受骗上当,网址为:http://www.bjxingbiandalvshiwang.com/
香港有大律师,目前中国大陆没有大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谎称张殿臣为“大律师”, 还配有张殿臣图片招摇撞骗,网址为:http://www.bjxingbiandalvshiwang.com/html/bafc/1068.html
    二、揭穿所谓的“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张殿臣真面目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自2000年开始,张殿臣以“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自居进行招摇撞骗,查询北京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律师查询,查得张殿臣(网址: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196/?itemid=515575)首次执业是2007210日而且是在山东省,执业证号 11101200710728093,目前所属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业才三年的张殿臣竟敢在首都北京以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自居进行招摇撞骗,把全体北京律师置于什么地位?
    三、张殿臣在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摇撞骗时间长达15年,社会危害大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联系我们”网页(网页地址为:http://bjxingbiandalvshiwang.com/html/lxwm.html)中称:“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成立于2000年,擅长取保候审及办理全国重大刑事、经济类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死刑复核。 北京刑事律师始终秉承诚信、高效、优化合作的辩护理念,坚持选择最佳辩护方案,倡导专业致胜之道的辩护技巧,并广泛利用媒体及舆论的监督作用,成功实现辩护目的,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
其中:“广泛利用媒体及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又是张殿臣十分明显的骗人手段。
四、张殿臣在北京刑事大律师网进一步进一步用“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应该具备的素质”行骗,网址:http://bjxingbiandalvshiwang.com/html/yjxw/1276.html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全文如下: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有很多,而不著名的刑事律师也是不计其数,那么作为一个北京刑事律师,我们应该具备哪些专业的素质素养呢?
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首先具备的就是认证(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在接到每一个案子都要仔细的分析,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尽可能的收集案件的数据,让辩护赢的几率更加的大一些。
其次就是作为一个北京首都的著名刑事律师,我们必须要具备一定的道德观念,有些案件,在分析过后,我们应该从道德上面考虑案件的可行性,是不是该接,如果一个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人,在寻求你的辩护时,你需要根据法律对他的合理制裁范围内,对这个案件进行评价,如果在不违背道德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受理,如果违背了道德标准,我们就应该拒绝此类案件。
最后就是收费标准,不能对于客户乱收费,收取我们赢得的费用就是我们的职责了,不能因为费用把客户给卡死,一个客户可能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客户。
   因为张殿臣不配谈律师职业道德,先不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我仅从上述张殿臣用于行骗的《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应该具备的素质》来谈:
1、张殿臣连一个专业刑事律师基本素质也没有,没有能力做到“具备的就是认证(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在接到每一个案子都要仔细的分析,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还假冒“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行骗。详情请看网页: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遭起诉:原因是律师张殿臣长期非法以“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招摇撞骗,要求撤销北京律师界的害群之马张殿臣的律师执业证。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全国征求法律援助,并公开《行政上诉状》和《起诉书》,http://bbs.china168.biz/thread-591030-1-1.html
2、以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自居的张殿臣,在《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应该具备的素质》文章中,标榜自己“最后就是收费标准,不能对于客户乱收费,”进一步招摇撞骗。实质上以北京著名刑事大律师自居的张殿臣对于客户恶意乱收费的律师界的害群之马,用不法手段坑蒙、欺骗用户,而且拒不改正错误,性质十分严重,必将淘汰出律师队伍,而且必须淘汰出律师队伍,这是国家和人民对律师队伍的要求,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二、因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有意采用欺诈方式签定合同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有意隐瞒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漫天要价竟高达十万元。明显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涉嫌合同欺诈,利用所学法律知识设置重重陷阱恶意掩盖违法乱收费,企图将违法乱收费合法化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详情请看证据3),因为这是格式合同,甲方在不知道国家收费规定和标准下签定的合同这是陷阱之一。律师必须知道而且一定知道收费标准,但合同第二条 是律师所故意违法收费,还企图用陷阱条款“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律师收费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双方就委托律师费用相关事宜约定如下”套甲方是徒劳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 政府指导价标准》明文规定: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400030000元。一个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北京赛尔律师事务竟收取高达八元(《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只写明律师费八万元发票号码为0402031604020323(详情请看证据3),均盖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高达律师收费相关规定的约三倍,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还敢用“根据律师收费相关规定”欺骗客户,请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你收八万元一件的刑事案件律师收费相关规定在哪里?
更为荒唐的是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第二条第七款“甲方不得以律师费过高或者以办案不理想为由要求退费”。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违反政府制定的收费相关,高达律师收费相关规定的约三倍,还不允许受骗者不得以律师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这是无效条款,更说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乱收费后企图逃避责任的不法行为。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故意没有把外地(北京市)办案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写入合同,就是为了进一步违法乱收费,这是陷阱之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以张殿臣到徐州车票、住宿费名义收取的二万元,至今不给任何凭证和票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明显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图片




  
北京市司法局不但弄虚作假为张殿臣出具了行骗“通行证”,而且不择手段包庇纵容网络诈骗的北京律师张殿臣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北京律师害群之马张殿臣的保护伞,举报长达半年多张殿臣网络诈骗仍在继续,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遭起诉
反腐举报人
一、北京市司法局和朝阳区司法局必须为其弄虚作假为张殿臣出具了行骗“通行证”承担责任
     王培荣公开在网络诈骗长达15年的张殿臣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的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证》(执业证号 11101200710728093)和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考核“称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复印件。荒唐的是2012年考核称职的期备案日期栏20126月——20135月。也就是说20126月,2012年下半年还没到,张殿臣就能拿到2012年考核称职的备案。下图片就是张殿臣在2012129日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考核“称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复印件(该复印件盖徐州市中级法院档案复印专业章)。
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证》和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考核“称职”就是为张殿臣出具了行骗“通行证”。
二、北京市司法局和朝阳区司法局一次次用无赖手段对待举报,有意纵容包庇被举报的北京律师败类张殿臣直到至今仍继续在网络招摇撞骗。
半年来,一次次向北京市司法局和朝阳区司法局举报北京律师张殿臣在网络招摇撞骗,违反收费规定乱收费,在合同有意设陷阱恶意欺诈。但北京市司法局和朝阳区司法局一次次用无赖手段对待举报:
1、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但北京市司法局有意一次次把举报“违反收费规定乱收费”偷换成“退费诉求”,称“退费诉求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建议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解决”。十分明显北京市司法局是在恶意纵容包庇被举报的北京律师败类张殿臣违反收费规定乱收费。
2、一次次按照北京市司法局要求将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寄到律师属地朝阳区司法局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科,均石沉大海。北京市司法局故意对此不闻不问。
3、由于北京市司法局和朝阳区司法局有意纵容包庇,被举报的北京律师败类张殿臣直到至今仍继续在网络招摇撞骗。



行政诉讼状
被告法人:王远捷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电 话:6502549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
被告法人:于泓源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       电 话:5857568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
原告:王培荣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风华园小区334单元601
诉讼要求
1、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臣长期在网络非法以“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招摇撞骗,张殿臣既不是“北京著名律师”、更不是“大律师”,所谓的“大律师”纯粹是明显骗人的把戏,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缺乏对律师张殿臣的监管,是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司法局的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求法院判定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
2、因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臣有意隐瞒并恶意违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有恶意欺骗性质,受害人长达半年多次向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并要求查处张殿臣犯法乱收费行为,至今均拒不查处,客观上起到纵容和包庇张殿臣犯法乱收费,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求法院判定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司法局行政不作为。

3、张殿臣律师既缺乏律师所必须具备的法律基本知识和基本敬业精神。综上所述,张殿臣律师已成为北京律师界的害群之马,要求法院责令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司法局撤销张殿臣的律师执业证,并追究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相应责任。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假案陷害入狱案件详情请看:
举报五任徐州市委正副书记塌方式惊天腐败遭疯狂反扑,法院故意造假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惊天假案,该假案已对社会造成十大严重危害。公开由徐州党政公检法部门领导形成的疯狂对抗反腐和依法治国超级黑社会的累累罪行,市委书记曹新平必须对徐州官场惊天腐败负首责
——受疯狂对抗反腐和依法治国超级黑社会控制的徐州党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疯狂对抗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议,长达720多天拒绝纠正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的、从判决书就能看出的明显假案,徐州党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涉及六宗罪







仲 裁 申 请 书
被申请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815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010-65380016   传真:010-653800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勇     职务: 律师事务所主任
手机:13264119936
仲裁请求:
1、因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有意隐瞒并恶意违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有恶意欺骗性质,要求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退还多收的律师费5万元;
2、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退还多收的律师交通费、差旅费15千元。
3、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臣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重大过错,导致十分明显的一审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再次在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重演,对当事人和家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向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提出赔偿金35千元。
4、仲裁费由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承担。
                                                      
事实与理由:
                                                     
律师是为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权威而工作特殊群体,北京律师张殿臣招摇撞骗、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竟在合同有意设陷阱恶意违法乱收费,严重毁了北京律师的声誉。依靠维护法律吃饭的律师竟成恶意违法的律师败类,还能继续在律师界危害社会吗?这种律师败类想把社会风气带向何方?
张殿臣、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理应用维护法律赢得用户,但你们用不法手段坑蒙、欺骗用户,而且拒不改正错误,性质十分严重,张殿臣、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必须承担违法责任,这是国家和人民对律师队伍的要求,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北京律师张殿臣网络诈骗
2012年,反腐举报人王培荣遭法院制造的十分明显假案陷害入狱,王培荣家属就是在网上搜索到张殿臣以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自居的所谓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后受骗上当,网址为:http://www.bjxingbiandalvshiwang.com/ ,详情请看证据1:“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中张殿臣以“张殿臣大律师”招摇撞骗的证据图片
网络欺骗1:谎称张殿臣是“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
网络欺骗2:“广泛利用媒体及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当事人一致认可”又是张殿臣十分明显的骗人手段;
网络欺骗3: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首先具备的就是认证(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在接到每一个案子都要仔细的分析,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尽可能的收集案件的数据,让辩护赢的几率更加的大一些。
网络欺骗4:最后就是收费标准,不能对于客户乱收费,收取我们赢得的费用就是我们的职责了,不能因为费用把客户给卡死,一个客户可能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客户。
张殿臣长期恶意用欺骗方式骗取合同,不但明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张殿臣明显不具备《律师法》第五条的第四款:“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品行良好。”,还明显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处罚的范围,明显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四十四条第三款,因欺骗的合同金额巨大,而且还涉嫌合同诈骗罪。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臣身为维护法律的律师,但乘人之危漫天要价,完全失去律师的职业道德,有意隐瞒并恶意违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详情请看证据2),具有恶意欺骗性质,一个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竟骗取原告十万元,其中以到徐州车票、住宿费名义收取的二万元,至今不给任何票据。其余八万元律师费分别票面均为一万元律师费的八张发票(发票号码为04020316——04020323,均盖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只写明律师费八万元。
二、因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有意采用欺诈方式签定合同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有意隐瞒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漫天要价竟高达十万元。明显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涉嫌合同欺诈,利用所学法律知识设置重重陷阱恶意掩盖违法乱收费,企图将违法乱收费合法化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详情请看证据3),因为这是格式合同,甲方在不知道国家收费规定和标准下签定的合同这是陷阱之一。律师必须知道而且一定知道收费标准,但合同第二条 是律师所故意违法收费,还企图用陷阱条款“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律师收费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双方就委托律师费用相关事宜约定如下”套甲方是徒劳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 政府指导价标准》明文规定: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400030000元。一个案情十分简单的诽谤自诉案,北京赛尔律师事务竟收取高达八元(《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只写明律师费八万元发票号码为0402031604020323(详情请看证据3),均盖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高达律师收费相关规定的约三倍,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还敢用“根据律师收费相关规定”欺骗客户,请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你收八万元一件的刑事案件律师收费相关规定在哪里?
更为荒唐的是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第二条第七款“甲方不得以律师费过高或者以办案不理想为由要求退费”。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违反政府制定的收费相关,高达律师收费相关规定的约三倍,还不允许受骗者不得以律师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这是无效条款,更说明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恶意乱收费后企图逃避责任的不法行为。
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故意没有把外地(北京市)办案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写入合同,就是为了进一步违法乱收费,这是陷阱之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以张殿臣到徐州车票、住宿费名义收取的二万元,至今不给任何凭证和票据。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明显违反《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臣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重大过错
(一)二审律师张殿臣没有掌握最基本案情,甚至王培荣向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交《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也没有掌握,所以没有向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指出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的十分明显造假行为,这是张殿臣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重大过错之一
法院通过对王培荣一审时诉讼要求做手脚,(故意隐瞒王培荣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的真实诉讼要求和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泉山区法院故意使明显违法犯罪自诉人逍遥法外,有意陷害无罪的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这是明目张胆地颠倒黑白办假案,天地不容!
为了使人们对徐州泉山区法院办假案法官的卑鄙手段有直观理解,借用拳击比赛来形容比喻,法院不允许王培荣合法反诉,就是拳击场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反击;法院制造王培荣的假诉讼要求,不允许王培荣庭审举证证明举报的真实性,就是裁判只许对方进攻,不允许王培荣防守。办假案的法官就是既不允许王培荣反击,也不允许王培荣防守的拳击场上的裁判。
任何人都知道法官故意颠倒黑白办假案是刑事犯罪,为了逃脱法律制裁,徐州法官败类宋遥用了以下犯罪手段:
     1、法院不择手段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真相,使诽谤罪真凶即案件自诉人逍遥法外:本自诉案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王培荣,王培荣以诽谤罪反诉自诉人,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但泉山法院不但违法裁定不允许反诉,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自诉人诽谤罪行为,而且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和泉山区法院判决书均故意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的真实反诉要求,强行掩盖泉山区法院违法裁定不允许王培荣反诉真相。
2、徐州法官败类泉山区法院宋遥,为了达到不允许王培荣举证的违法目的,设圈套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制造了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就是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泉山区法院判决书成了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铁证。
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因为不予受理的内容与审理案件无关,在法庭对不予受理的内容不予举证质证,所以不予受理的内容一定不能作为定罪结论。也就是说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
      徐州法官宋遥手腕比黑社会还黑、比流氓势力还流氓:判定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结论,竟是法院自身伪造的而且裁定不予受理,不允许庭审举证质证的假诉讼要求,充分证明这不是刑事审判,而是贪官徐州市委副书记李荣启操纵的对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政治迫害,实质是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反腐,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证明徐州法官败类宋遥伪造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的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铁证。
     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的全部诉讼要求:
     “1、驳回自自诉人的恶意诉讼;
        2、依法判决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构成诽谤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永修、张志雄、刘勃生向答辩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
     泉山区法院法官败类宋遥为了达到不允许王培荣举证的违法目的,设圈套对宋遥自己无中生有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6行,原文为因其反诉的内容不属于自诉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请看徐州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第4行至第8行图片
十分容易看出的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只要查看案件卷宗中王培荣提交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第1页第1项内容诉讼要求,只用一分钟就能查实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和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真实的反诉要求的真实性。但张殿臣律师竟然没有指出十分明显的法官造假行为,导致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最后1行再次竟无中生有地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请看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第17页倒数第2行图片
      党纪国法不容冤假错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在案件中造假行为不但十分明显,而且十分容易证实。但张殿臣律师在律师辩护词中竟没能指出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假案的真相,是十分严重的过错。 张殿臣律师在辩护词中没有指出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假案的关键问题,在张殿臣律师在辩护词的一切辩解均中了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并对假诉讼要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圈套。因为属于法院不予受理裁定范围内容的一切辩解,法院一定不予采信,这是作为律师的张殿臣必须掌握的基本常识,而张殿臣律师无知到在辩护词的一切辩解均是在属于法院不予受理裁定范围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张殿臣律师在辩护词没有指出泉山区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设圈套制造假案的真相这一最关键问题,无论张殿臣律师在辩护词的如何辩解,案件均必输无疑,因为张殿臣律师正是中了泉山区法院设计的圈套。
(二)张殿臣极端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和逻辑学知识,没有向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判决书明显的法律错误和逻辑学错误,导致二审法院重复一审法院的明显的法律错误和逻辑学错误,使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得逞,这是张殿臣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重大过错之二
1、正是张殿臣没有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指出泉山区法院法官宋遥设圈套自己无中生有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并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才导致泉山区法院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得逞:
1)有了不受理“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的裁定,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能证明“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的真实性的证据。
2)有了不受理“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的裁定,法院把王培荣已提交法院用于证明“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真实性的证据(《刑事裁定书》第14页倒数第3行记录的王培荣向法院提交的254页证据、二张证据光盘)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6页第9行,以王培荣“散布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内容”,作为定罪结论,判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有罪,判刑一年半。
请看 (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6页第9行图片
正是因为张殿臣的十分严重的明显过错,导致徐州市中级法院重演泉山区法院用犯罪手段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
1)有了不受理“检举和控告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的裁定,法院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能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的真实性的证据。
2)有了不受理“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的裁定,法院把王培荣已提交法院用于证明“四原审自诉人系黑恶势力有贪污、侵占公共利益和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行为”真实性的证据(《刑事裁定书》第14页倒数第3行记录的王培荣向法院提交的254页证据、二张证据光盘)列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徐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第18页第12行结论为王培荣“散布四原自诉人是黑恶势力、贪污公款、侵占公共利益、实施打砸抢犯罪等虚假内容”判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构成诽谤罪,判刑一年半。
2、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在法庭对不予受理的内容不予举证质证,所以不予受理的内容一定不能作为定罪结论。也就是说法院以法院自己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作为定罪结论的案件,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而且违反逻辑学的基本常识。但作为律师的张殿臣对此常识一无所知,所以没有向二审法院指出十分明显问题。
3、本案是自诉案,自诉案自诉人与被自诉人是平等的双方。自诉人以诽谤罪起诉被自诉人,被自诉人同样有权反诉自诉人诽谤罪,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但张殿臣不懂法律,没有向二审法院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泉山法院受理王培荣反诉自诉人诽谤罪。更没有指出泉山法院不但违法裁定不允许反诉,庭审时不允许王培荣举证自诉人诽谤罪行为,而且泉山区法院判决书均故意隐瞒王培荣一审时的真实反诉要求,强行掩盖泉山区法院违法裁定不允许王培荣反诉真相。
4、自诉案的判决没有生效,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就遭非法逮捕是严重的违法,但张殿臣对自诉案常识一无所知
诉讼王培荣的自诉案件没有经公安、检察院层层把关,也没有检察院监督。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点之一,自诉案一审判决后不立即收押,而是等二审判决的结果;程序上而言,被告上诉可能会被撤销判决;一审判决后立即收押等于架空二审,是严重的审判违法行为。
尽管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徇私枉法用造假手段设圈套制造了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明显假案,但此时自诉案的判决没有生效,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却遭非法逮捕是严重的违法。
5、王培荣遭非法异地关押,律师张殿臣对异地关押常识一无所知
法律规定自诉案审理过程公安检察院不能介入,庭审时,泉山区法院当庭宣读判决书将王培荣关押徐州市看守所,泉山区法院没有判决异地关押的权力。王培荣遭异地关押是徐州市委书记、副书记、徐州市检察院常委副检察长非法干预的结果。
为了阻止党和政府及人民得到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真相,自诉案的判决没有生效,甚至在一审庭审前半个多月,疯狂对抗党和政府及人民反腐的超级黑社会非法下达异地关押反腐举报人王培荣指令。
(三)二审律师张殿臣没有掌握最基本案情,甚至王培荣向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交证据内容也没有掌握,所以没有向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指出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故意隐瞒王培荣提交的用于证明举报“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真实性的大量证据,这是张殿臣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重大过错之三
王培荣向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提交了用于证明王培荣举报“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真实性的大量证据(《刑事裁定书》第14页倒数第3行记录的王培荣向法院提交的254页证据、二张证据光盘),充分说明王培荣不存在诽谤行为,而是为了捍卫国家和人民财产和权利的如实举报揭露。正是因为泉山区法院为了陷害反腐举报人入狱,设圈套自己无中生有伪造的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要求法院或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并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这是泉山区法院制造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的卑鄙手段。
下面列举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用于证明举报“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真实性的的部分证据,请看证据四。
自诉案原告风华园黑恶势力明显涉嫌构成诽谤罪,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刑庭庭长宋遥、徐州市中级法院刑庭副庭长王红卫故意用隐瞒王培荣一审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等犯罪手段使明知是有罪的自诉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王培荣一审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并提交泉山区法院自诉人明显涉嫌构成诽谤罪大量证据,请看证据五。
      (四)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案情,如张殿臣律师连王培荣写的一审《刑事答辩状》第一页第一项内容诉讼要求也没有仔细看,导致张殿臣没有能发现法院伪造王培荣假诉讼要求;而且对一审二次庭审录像均没有看,导致张殿臣律师不能指出泉山区法院大量十分明显违法审判行为,如:泉山区法院判决书故意隐瞒庭审时作出不允许王培荣反诉自诉人的诽谤罪的裁定;泉山区法院非法伪造判决书(王培荣得到的判决书其内容与当庭宣读的明显不同,至少有80%是庭后伪造的);庭审时泉山区法院用荒唐的展示王培荣证据目录取代王培荣整个庭审过程,非法剥夺王培荣举证质证权利。王培荣遭非法异地关押(当庭宣判关押到徐州市看守所,但王培荣被非法异地关押到铜山区看守所)等大量违法审判行为。张殿臣律师不了解基本案情,就无法胜任律师工作,这是张殿臣缺乏律师的最基本的责任心所致,这是张殿臣律师过错之四。
(五)对泉山区法院明目张胆毁灭王培荣手中证据掩盖假案真相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看证据18,尽管王培荣在上诉状已指出,但张殿臣律师不予理睬,导致徐州市中级法院有机可乘,办假案继续掩盖假案真相,这是张殿臣律师过错之五。
(六)王培荣于2012127日已把《上诉状》交铜山区看守所,2012128日张殿臣律师第一次到铜山看守所会见王培荣,正碰上泉山区法院办案法官取王培荣写的《上诉状》,张殿臣律师在整个上诉期间有效法律工作,只是写了一篇律师辩护词(详情请看证据六)。

从张殿臣律师写的律师辩护词与王培荣举报材料对比看,张殿臣律师在关于诽谤罪法理等知识远不如王培荣掌握的深刻。律师不是万金油,不能什么案子都接,没有能力接的案子不要接,更不能趁人之危漫天要价。由于张殿臣律师的大量十分严重过错,造成十分明显陷害反腐举报人王培荣入狱假案在二审得不到纠正,张殿臣律师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并退还多收的律师费。

申请人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名称
页码范围
证据1:“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网中张殿臣以“张殿臣大律师”招摇撞骗的证据图片
  6
证据2:《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4
证据3: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协议(七)》(编号2012130)和律师费发票
6
证据4:列举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用于证明举报“自诉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贪污、侵占等”真实性的的部分证据
  11
证据5:王培荣一审对自诉人诽谤罪反诉,并提交泉山区法院自诉人明显涉嫌构成诽谤罪大量证据
  14
证据6:张殿臣提交徐州市中级法院的律师辩护词
  12
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
证据8: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3
证据9:徐州市泉山区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
17
证据10:王培荣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
20
证据11: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证据材料清单
3
证据12:王培荣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证据(刘永修)
32
证据13:王培荣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证据(刘勃生)
50
证据14:王培荣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证据(薛长玲)
4
证据15:王培荣一审法院泉山区法院的刑事答辩状证据(张志熊)
13
证据16.王培荣提交二审法院的《上诉状》(写于2012127日)
11
证据17:徐州市中级法院(2012)徐刑终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书》
19
证据18:法官不择手段用有意毁灭王培荣提交一审法院证据备份等犯罪手段强行掩盖假案真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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