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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进入全面禁烟新时期 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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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21: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2月10日电 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刘泽军今日指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要实施,标志着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将从部分场所禁烟进入全面禁烟的新时期。同时,形成了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可最大程度地节约行政资源,减少相互推诿,提高执法效率。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今日就控烟法制化建设情况举行发布会,邀请卫计委宣传司副司长姚宏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控烟办主任孙美华,以及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刘泽军回答记者提问。

  11月28号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谈及《条例》的制定背景,刘泽军称,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在1995年和2008年,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为北京市开展控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保护人民健康、提高社会控烟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北京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控烟法规已经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的需要,为了减少烟草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的权益,2011年市政府和市人大将制定《条例》列为北京市地方性法规预调研项目,并且在禁止吸烟的范围、禁止吸烟管理机制、监督执法主体、禁止吸烟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和市人大将控烟立法列为2013年立项论证项目,2014年的立法项目。在市立法机关、市卫生计生委和市爱卫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在广泛征求社会方方面面意见基础上,控烟立法应该说进展十分顺利,现在已经达到了初期立法的目标。

  刘泽军同时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做了简单介绍:(一)控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二)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三)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烟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和评比、表彰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控烟工作情况。(四)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重点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五)开展对吸烟行为进行干预和控烟咨询服务和戒烟服务。(六)禁止烟草广告和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七)强化《条例》的有效落实,明确对违法吸烟行为人以及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处罚规定,对个人的处罚力度为50-200元;对经营者的处罚视其违法行为从2000元至1万不等。对烟草制品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也是视其情节从1万元到20万元的处罚力度。

  刘泽军指出,将要实施的《条例》标志着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将从部分场所禁烟进入全面禁烟的新时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条例》规定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等各级政府,卫生计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经营者和管理者、烟草产品制售者、个人在控制吸烟中的责任,明确了政府、社会、单位、个人在控制吸烟中的权利义务,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控制吸烟的积极性,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态势,具有较强的实操性。

  (二)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衔接。考虑本市实际,结合《公约》规定,《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与《公约》室内全面禁烟相吻合。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也体现出本市的控烟工作不局限于对吸烟行为的限制,而是全方位的控烟管理。

  (三)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条例》明确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人群的活动场所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室外区域也要禁止吸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减少产生新烟民的理念。

  (四)建立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条例》规定了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规定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形成了以卫生监督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执法模式,可最大程度地节约行政资源,减少相互推诿,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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