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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贬低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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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 19: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北京青年报 


    据报道,国土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形成初稿。实施细则特设“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专章,规定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去年12月22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现在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基于《条例》的顶层设计而出台的配套法规,以确保《条例》的实际操作与顺利实施。细则明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公权机关有权“以人查房”,这是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功能的一种肯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到底有没有“以人查房”的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否助力反腐,让更多“房叔”、“房妹”浮出水面?在近年来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讨论中,上述问题被反复提起。最初,很多人相信不动产登记将对反腐大为有利,相信不动产登记条例会对“以人查房”作出规定,为公众和媒体查询、监督官员的房产状况,“人肉”、曝光“房叔”、“房妹”提供方便。随着讨论的深入,以及不动产登记立法逐渐加快,有关官员、专家开始提醒公众,要把握房地产登记的核心目的,不要把它的反腐功能看得太重。如国土部地籍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出发点并非从反腐败、遏制房价考虑,尽管客观上不动产登记与反腐败可能有些关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后,有关官员、专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功能作出贬低性评价。一名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一是摸清家底,二是保障权益,三是为现代农业发展破题,一味与反腐挂钩,认知略显狭隘了。”那意思是说,不动产登记制度原本就没有反腐败的初衷,如果一味将该制度与反腐联系,既失之于狭隘,也难免希望太高失望太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确没有直接规定“以人查房”,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这些大体上也可以算是“以人查房”的条款。只不过,《条例》及实施细则又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只有权利人(业主本人)、利害相关人(如业主的配偶)和有关公权机关出于特定的需要才能查询,基本上堵死了媒体和公众“人肉”、曝光“房叔”、“房妹”的可能,这一点多少让人有些失望。

  《条例》及实施细则不支持媒体和公众“人肉”、曝光“房叔”、“房妹”,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对反腐败百无一用。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技术、一个平台,或者说它是一把“刀”,关键要看它掌握在谁的手中,要看及操刀者能否挥刀向腐败分子砍去。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成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只要一点鼠标,某个官员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房产的状况就可一览无余,只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不动产登记系统就能对查处官员腐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这把“刀”就放在那里,你用或者不用,它的反腐功能都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愿意用好、用足这把“刀”,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就可以发挥到最大限度。如果一味贬低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只会让人怀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到底敢不敢、能不能用上这把“刀”。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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