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513|回复: 0

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呈堂证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2-3 21: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 阚枫 温雅琼)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1-28 03:40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