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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瞒报个人事项”释放治吏从严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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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2: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报“瞒报个人事项”释放治吏从严信号

通报“瞒报个人事项”释放治吏从严信号

      通报“瞒报个人事项”释放治吏从严信号
  在中纪委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违纪违法的通报中,首次出现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两人究竟隐瞒了哪些个人事项,目前尚不得而知。然而,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纳入违纪情节对外通报,可见该问题已被视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

  尽管隐瞒不报个人事项的具体内容,通报中并没有提及和列明,然而中纪委在官员违纪违法通报中,首次出现相关内容的表述,依然释放出十分积极的信号。

  此举表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已越来越引起监管层面的重视。一直以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都被视为反腐的阳光法案,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得到了运用,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相当成熟。财产申报制度是制度反腐的重要一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中国财产申报制度迈出关键性一步的标志,因而被体制内外寄予了高度的期待。

  有好的制度还只是第一步,只有将其落到实处才能成为善策。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后,《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继出台。虽然申报制度实施了近20年,然而由于缺乏公示和监督,使得申报制度一度流于形式,更多的时候仅处于自觉的层面,也导致制度实施情况的好坏,更多建立在官员道德自觉的基础上。

  作为一项前置性的制度安排,若要得到更好的落实,就必须不断进行巩固和强化,并使之成为一条纪律红线,通过刚性的事后问责,补齐责权利不对等的短板,由此引发体系内认同,改善制度虚置的既定事实。通报中首现“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表明这项制度从未游离于监管之外,只有加强而没有削弱,对其完善也“一直在路上”;另一方面则表明,预防和惩治腐败已悄然实现了转型和升级,由严打的治标向制度性治本转变。在孙鸿志、廖永远违纪违法的通报中,首次出现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正是制度性反腐的信息传递,也是治吏从严的积极姿态。

  反腐倡廉应将着眼于大、着手于细体现在日常,并最终达到制度管人的目的。党的十八大后,官员申报个人事项已成为刚性的党纪政纪,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基本责任,隐瞒不报就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就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加强官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抓苗头抓预防,动真格敢碰硬,让干部心有所畏才是关键所在。尽管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官员财产公示在内的事项申报制度,落实起来还有诸多难度。然而,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反腐的一件利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只能强化而不可淡化。通报中首次提及,就是对此项制度的再提及、再重申、再强调,也是一种再追溯,并以此表明,治吏从严、制度反腐已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唐伟)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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