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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广告被禁增至13项 拟立法禁“偷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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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1: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法促电影产业迎来“发展的春天”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将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陈菲、白瀛)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15日将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降低准入门槛、严禁虚构票房、放映时间不得插广告、加强公益服务……征求意见稿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
降低准入门槛
据介绍,此次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征求意见稿由广电总局起草,报请国务院审查,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同时,还减少了行政审批,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便于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投资。
立法严禁虚构票房
“偷票房”“挪票房”“虚报票房”……一系列“票房门”事件,折射出中国电影市场对票房的“畸形追求”,影响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同时还规定,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有关专家表示,电影票房是影片市场效果的客观反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电影产业发展水平与形势判断的重要依据。在一些情况下,还影响着投资者对上市影视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促进票房数据的真实发布。
放映时间之后播广告最高罚20万元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规中仅对广播、电视中广告的播出次数、时长等有具体规定,而在电影方面还处于空白。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获许可电影不得参加电影节、网络传播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强公益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就加强电影公益服务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二是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给有关电影企业发放奖励性补贴等措施,满足未成年人以及低收入群体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电影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
另据法制网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李立 记者今天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将于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电影分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不得含有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13项内容。
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与2002年2月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比较发现, 电影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新增被禁内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传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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