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方舟子崔永元打嘴仗 被判互赔4.5万
因崔永元在网上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类似内容的微博,方舟子(为笔名,原名方是民)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2014年1月将崔永元诉至法院索赔32万。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
昨天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认为,方、崔部分微博言论均构成侵权,判双方删除侵权微博并公开道歉,方舟子、崔永元均被判赔偿对方4.5万元。
判决后,方舟子律师彭剑当庭表示将上诉;昨日下午,崔永元也表示将上诉。这意味着崔永元和方舟子的名誉权侵害之争,将继续走下去。
回顾转基因观点不同引嘴战
方崔大战始于2013年9月,从转基因问题一直延续到崔永元赴美调查、相互质疑对方在美国拥有房产及基金黑幕等。
方舟子诉称,崔永元发表了数十条对其侮辱、诽谤的微博。认为崔永元行为已构成对其名誉权之侵害,提出32万的赔偿并要求致歉。
对方舟子的起诉,崔永元表示,那些微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为了批评、驳斥方舟子的错误言论而发表的,没有诽谤、侮辱方舟子人格的内容。并认为方舟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为正视听,崔永元提起反诉,要求方舟子赔偿67万并公开道歉。
判决
“流氓肘子”“主持人僵尸”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以下部分微博构成侵权:
崔永元称方舟子“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方舟子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等,均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双方微博中均有部分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如崔永元称方舟子是“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等,方舟子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等,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释疑“别人先骂我我后骂他”不符合正当防卫
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件宣判后,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代理审判员蒋强昨日在回答“别人先骂我,我后骂他算不算正当防卫”时表示,正当防卫一般限于严重的、紧急的侵害行为,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上述条件。
蒋强称,如果甲先侮辱、诽谤乙,则甲构成侵权,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乙反击侮辱、诽谤甲,则乙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