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0多岁的中年女子郭某通过QQ网上聊天认识了45岁的男子王某。7月9日,郭某在王某的家中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她却告诉丈夫冯某说自己被王某强奸。冯某得知后非常气愤。2014年8月3日中午1点左右,冯某叫上21岁的儿子,在路旁捡起一根1米多长的木棒,前往某煤炭职工宿舍找王某。冯某父子俩撞开房门,用手卡着王某的脖子将其摁在床上,用木棒进行殴打。两人逼迫王某写下“愿意赔偿30万元”的悔过书。写完悔过书以后,冯某用宿舍里的毛巾给王某擦了身上的血迹。待冯某父子离去,王某报警并自行前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左手第3、4、5掌骨骨折,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门头沟法院一审认为,冯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子主动投案自首,两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年。冯某的儿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判决两人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8千余元。
王某以赔偿太少为由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房租差额和搬家费、休息日和节日加班费,并增加赔偿护理费等数额,且不认可令其自担10%民事责任的判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出的房租差额和搬家费不是冯某父子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休息日和节日加班费存在不确定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应赔偿的范围;增加护理费没有证据支持。此外,法院认为王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其自担10%的民事责任适当。近日,一中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终审宣布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