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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小费合法化是“特效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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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03: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游小费合法化是“特效药”吗?

导游小费合法化是“特效药”吗?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上海《新闻晨报》

  郑文:导游小费合法化是一种进步

  导游小费合法化,是治理导游收费乱象从堵向疏的方向转变,顺应了导游行业的发展规律,是一种可贵的纠偏,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进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来,可以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以往由于导游小费的隐蔽性,游客往往在挨宰的同时,也苦于找不出确凿的证据,难免陷入尴尬境地。导游小费合法化,只要其收费合理适度,游客在心理上可以接受,则消除不必要的猜疑,无疑有利于增进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互信。

  二来,可以让导游的自身价值得到体现。有时候,导游的工作量无法与旅行社支付的报酬划等号,这种失衡容易让导游走向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生财之道。导游小费合法化,让导游在考虑自身收入的基础上,可以为游客提供更为周全的导游服务,使旅游购物规范有序。

  当然,导游小费一旦“转正”,容易出现导游“漫天叫价”的局面。因此,旅游行业管理者应当建立合理科学的价格标准作为参考,或计入旅游价格成本。与此同时,加强对导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导游行业的有效监管机制,坚决打击“黑导游”。

  李英锋:找准规范导游行为的根本之策

  导游小费在我国还存在很大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即便合法化,也难以有效解决旅游市场中的相关问题,难以获得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首先,三部委的意见过于笼统,并未就导游小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性质、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使旅行社、导游在理解执行时产生偏差。有些旅行社、导游很可能直接或变相地把自愿小费操作成强制小费:如果游客给了小费就提供服务,不给小费就减少服务、降低服务质量或不提供服务。如此不仅不能给游客换来高品质的服务,还会给游客增加额外负担,激化游客和导游、旅行社之间的矛盾。

  其次,如果导游小费建立在游客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那么,游客自愿给付小费的比例可能不会太高,给付的金额也不会太多,小费就如同鸡肋。

  第三,近几年,国内一些旅行社曾经自行探索过导游小费模式,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这些经历不容被忽视。

  其实,我国导游乱象的总根子在于很多导游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超过73万导游,其中接近一半是兼职导游。全职导游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待遇相对有保障;兼职导游则把身份挂靠在导游服务机构,自行从旅行社“接团”,他们和旅行社往往并不签订劳务协议,处于“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的“三无”状态,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在游客身上做文章。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只有旅行社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与全职导游和兼职导游都签订劳动合同,给导游必要的收入、保险等保障,才是规范导游服务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根本之策。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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