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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游“双罚”不如精确打击耍奸使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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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5 18: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低价游“双罚”不如精确打击耍奸使诈

低价游“双罚”不如精确打击耍奸使诈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要治理旅游乱象,其实无需搞“双罚”,大可认准“打蛇打七寸”这一条——将重点落在打击经营者“虚假合同”、耍奸使诈上。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针对近期各地频发的“不合理低价游”乱象,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旅游出行的“特别提示”。提示指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特别提示”从教育游客识别消费陷阱开始,要求游客自觉抵制低价团。在违法低价团处罚和处理方面,国家旅游局一改以往仅对经营者的单方处罚手段,转变为对那些与旅游团签订虚假合同的游客也进行处罚的“双罚”机制。“双罚”的结果,就是那些本来作为受害者的游客,也变为违法行为的承担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还会因参与低价团的“虚假合同”行为遭到处理。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双罚机制本身就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有些冲突。游客作为消费者,相对于混迹于“老江湖”的旅游团来说,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游客并没有必备的法律常识和辨析消费陷阱的火眼金睛。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成为保护消费者的特别法,通篇都在强调消费者的固有权利和倾向性保护,目的就是提高消费者弱势地位,在游客受骗和受委屈时,能够依靠专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

  低价游“双罚”将消费者地位从被保护的对象,变为可能被处罚的对象,将受害者变为违法者,就值得商榷了。如此一来,以后低价团侵权事件的处罚结果,就变为对游客和旅游团的双重“行政处罚”,罚款全部进了国库,消费者或许连民事索赔权都不见了。这样可能就使低价游双罚机制立法目的发生严重偏差,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索赔权。

  从民事合同法律来说,游客参与低价团签署所谓“虚假合同”之时,多是被经营者天花乱坠的描述所骗,低价团组织者的“促销”、“获奖”、“避税”等说辞几乎无懈可击。被欺瞒的消费者签订的“双重合同”,其实属于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作为被欺骗方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如果出现侵权问题,还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法来追责。任何法律的意义都在于惩罚骗子和保护无辜之人,而不会轻易将骗子和无辜者置于同样地位。

  在行政治理效果方面看,“双罚制”可能导致被骗游客与旅游团被“绑在一起”,即便游客被骗受到了委屈,事后也会为避免旅游局的“双罚”而忍气吞声或者私下和解。双罚制必然会大幅度减少消费者对违规团举报和纠纷数量,可能会有“息诉”之功效,但恐怕很难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实质上,作为旅游主管部门,要治理旅游乱象,其实大可认准“打蛇打七寸”这一条——将重点落在打击经营者“虚假合同”、耍奸使诈上,只要有游客投诉了经营者乱改行程、强制购物之类,哪怕他们提前知情,也只将打击对象锁定经营者。

    来源: 新京报
发表于 2015-10-28 04: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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